編輯《證券時報》 程丹
投資者是市場的基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監管的首要任務。中國證監會主席吳清近日在投資者座談會上表示,將繼續完善投資者保護長效機制,嚴厲打擊各類侵犯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進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回報投資者的意識和能力,營造更規范的融資和更放心的市場生態環境。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李認為,提高監管執法效率是加強投資者保護的重要措施,證券監管執法全面落實主要責任,消除監管空白和盲點,繼續完善行政、民事、刑法三維問責制度,零容忍打擊違法混亂,依托新技術提高監管水平,加強信息共享和跨部門合作,實現違法行為和風險的早期識別、早期處置。
加強日常監管的糾正功能
嚴格的監督不是嚴格和無度的,而是通過依法有效的監督,使市場各方履行自己的責任,得到自己的位置,促進強大的基礎。目前,資本市場已經形成了中國證監會機關、局、派出機構、交易所的“三位一體”監管體系,加強了日常監管的修復和糾正功能,保持了市場的開放、公平和公正。
以嚴格控制發行入口為例。自去年以來,監管部門從財務指標、板塊定位、科技創新屬性要求、現場檢查等方面提高了首次上市申請企業的標準。現場檢查和現場監督的覆蓋范圍從10%左右大幅提高到不低于1/3,“說服”了一些與上市標準存在差距的IPO排隊企業。
另一個例子是中國證監會業務部門、地方證監會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對相關主體發出警告信或責令糾正監管措施,主要與高退出率、業績變化、投資銀行業務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草案驗收控制不嚴格有關,提醒機構和相關負責人勤勉負責;上海、深圳、北方交易所還將在日常監管中向上市公司提出書面詢問,要求公司詳細披露某些具體事項,及時糾正可能的違法行為。
在日常持續監管方面,監管部門對多年未分紅或分紅比例較低的公司采取限制大股東減持、實施風險警示等措施。加大對優質分紅公司的激勵力度,采取多種措施促進股息率的提高。提高分紅穩定性、可持續性和可預測性,促進一年多次分紅,規范減持。新的減持規定明確規定,金額大、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立案處罰,嚴格執行市場紀律。
“這一系列日常監管措施促進了市場參與者的責任,進一步明確了每個市場參與者的責任、義務和行為界限。”一位證券公司投資銀行家指出,其目的是將公開透明的要求落實到市場主體信息披露的全過程中,懲罰、預防和治療并舉,將尊重投資者、回報投資者的理念融入企業治理的各種機制。
嚴厲打擊惡性違法行為
嚴格的監督和嚴格的監督不僅要抓住早期、小、標志,而且要打擊大、惡、重點,提高監督執法打擊違法行為的準確性。吳青指出,要充分發揮檢查執法對重大惡性違法行為的重大治理效率。快速、準確、嚴厲打擊違法行為,重點查處財務欺詐、“掏空”上市公司、嚴重操縱市場等惡性違法行為,充分利用現行法律法規給予的處罰手段。
據不完全統計,去年證監系統查處了700多起相關案件,涉及財務造假、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多種違法行為,罰款金額超過2023年全年。財務造假一直是證監會懲罰的重點。隨著法律制度的完善,打擊財務造假的政策“組合拳”越來越強。監管“長牙帶刺”的目的是壓實發行人的第一責任和中介機構的看門人的責任。比如思創醫惠在公開發行可轉債文件中編造了重大虛假內容,被罰款9320萬元。對于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證監會等資產管理處罰款,
在“追第一惡”的同時,監管部門也“調查共犯”。從過去的罰款來看,中國證監會繼續對不勤勉負責的中介機構負責,不僅對機構和個人負責“雙重罰款”,而且堅決對嚴重失職的違法主體給予“資格罰款”。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因在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審計中的風險評估和內部控制測試程序中存在重大缺陷而暫停證券業務資格,部分證券從業人員因檢查不嚴格而暫停發起人資格。
“財產處罰”和“資格處罰”日益正常,財務欺詐綜合處罰和預防的新模式日益形成。業內人士指出,從案件調查和處理的角度來看,只有少數上市公司存在欺詐行為。下一步,加強科技授權監管,充分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打破“數據島”,進一步提高監管的準確性和有效性,識別和有效打擊少數違法行為,促進資源流向守法、合規、規范的上市公司,維護市場秩序。
更多的投資者受到保護
待出的政策措施
保護投資者需要不斷探索法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唐欣認為,去年紫水晶存儲案是證券法修訂后第一起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的案件,堅持以人為本,高效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金通靈、美尚生態進入特別代表訴訟程序,繼續發揮民事責任和威懾嚴重欺詐和財務欺詐的作用。
唐欣認為,下一個特殊代表訴訟和當事人承諾制度,在仔細選擇典型案例的前提下,依法推進三維責任程序,也總結現有經驗,當時機成熟時,共同推出相關實施細則,使實踐經驗和市場預期能夠更好地相互適應。
編輯了解到,下一步,中國證監會將深化資本市場法治建設,加快重點領域立法修訂,發布中小投資者保護政策措施文件,完善特殊代表人訴訟、當事人承諾等制度機制。鞏固和深化正常退市機制,暢通多元化退市渠道,加快完善退市過程中的投資者保護制度和機制。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學院教授鄭宇建議,特殊代表人訴訟在民事責任賠償中的作用應更加強調,如允許投保機構直接發起特殊代表人訴訟;更加注重當事人承諾的監管成本與監管收入的比較,以較小的監管成本獲得較大的監管收入,從而實現監管秩序的維護和投資者損失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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