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編輯 劉藝文
IPO報價擬與績效薪酬掛鉤。
證券時報編輯從業內獲悉,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中證協”)正就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網下投資者管理規則》向行業征求意見。新規提出,要建立首發證券薪酬考核機制,綜合考量研究人員和投資決策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執業質量、合規情況、業務收入等各項因素確定人員薪酬標準。
具體而言,網下機構投資者應當設置首發證券風險績效考核指標,對報價的客觀性、審慎性進行回溯驗證,對于上市公司上市當年及之后第二年被實施風險警示、股票終止上市或者經營業績較上市前一年發生大幅下滑、首發證券暫緩發行、自身不當報價行為引發負面輿情、被投訴或舉報等情況,納入對定價小組成員的績效薪酬遞延支付或者回退機制,并定期向中證協報告。
網下機構投資者應當明確定價小組成員出現被采取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相關的自律管理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市場禁入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情形的,網下投資者應當視情節嚴重程度,根據內部制度和勞動合同的規定,經過內部審批程序,要求其退還違規行為發生當年部分或全部績效薪酬。交易人員出現操作失誤的,由網下機構投資者進行內部追責。
新規還做好了與科創板新股市值配售制度的銜接,將原規則修改為:“網下投資者所屬的自營投資賬戶注冊配售對象,應具備一定的投資實力,其從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二級市場買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憑證截至最近一個月末總市值應不低于6000萬元。除此之外,注冊科創板業務權限,其從科創板買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憑證截至最近一個月末總市值應不低于600萬元。”
編輯注意到,8月16日,上交所稱,參加科創板新股網下發行的,除需符合現行市值門檻要求外,還需科創板持有市值不低于600萬元。
此外,新規優化了違規行為處理措施,對頻繁高報價機構從嚴進行資格限制。加強自律管理與行政監管的有效銜接,明確“有關主管單位已經給予懲戒處理的,可從輕、減輕或免于采取處理措施”。
新規還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禁止性規定,明確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接受網下投資者的委托代其撰寫定價依據,或者進行報價、申購的要求,確保網下投資者獨立開展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進一步壓實證券公司網下投資者推薦責任。
證券公司推薦網下投資者注冊前,應當對投資者進行事前培訓,并對培訓情況進行驗收,驗收通過并符合中證協和證券公司設定的注冊條件的予以推薦注冊,確保網下投資者熟悉并掌握網下投資者相關法律法規、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有關業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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