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為尊重中小投資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資者對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的重大事項的參與度,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對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中小投資者是指以下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管;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2、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期間不存在增加、否決或變更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會議召開情況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沈陽市沈河區中街路29號萃華金店六樓會議室;
(3)會議召開與投票方式:會議以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6月21日9:15一9:25、9:30-11:30、13:00一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6月21日9:15至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4)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會議主持人:副董事長郭裕春先生;
(6)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2、會議出席情況
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8人,代表股份59,980,41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23.4156%。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3人,代表股份47,904,11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18.7011%。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5人,代表股份12,076,3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4.7144%。
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中小股東4人,代表股份76,3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298%。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中小股東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000%。
通過網絡投票的中小股東4人,代表股份76,3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298%。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經與會股東認真審議,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決,審議通過如下議案:
1、審議通過《關于公司為全資子公司2023年度新增銀行綜合授信額度提供擔保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59,922,91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041%;反對57,5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959%;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18,8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24.6396%;反對57,5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75.3604%;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2、審議通過《關于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全資子公司新增銀行綜合授信額度提供擔保的關聯交易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12,018,8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5239%;反對57,5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4761%;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18,8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24.6396%;反對57,5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75.3604%;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議案涉及關聯股東深圳市翠藝投資有限公司、郭英杰、郭裕春已回避表決。本議案已經參與現場和網絡投票的有表決權股東所持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金誠同達(沈陽)律師事務所
2、見證律師姓名:趙程濤、馮寧
3、結論性意見: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參加本次股東大會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及會議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網絡投票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表決結果為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沈陽萃華金銀珠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金誠同達(沈陽)律師事務所關于沈陽萃華金銀珠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沈陽萃華金銀珠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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