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格科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召開了第一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格科微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等議案。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將《格科微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本激勵計劃”)中確定的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公示。由于公司為設立在開曼的紅籌企業,未設置監事會,因此《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應由監事會履行的激勵對象核實程序由公司獨立董事代為履行。公司獨立董事根據《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在征詢公示意見后對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審核,相關公示情況及核查結果如下:
一、公示情況
1.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本激勵計劃及其摘要、《格科微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及《格科微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以下簡稱“《激勵對象名單》”)。
2.公司于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18日在公司內部對本激勵計劃擬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進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0天,公司員工可在公示期限內針對激勵對象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向董事會提出反饋意見。至公示期滿,董事會未收到任何針對激勵對象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的異議。
二、獨立董事核查意見
根據《管理辦法》《公司章程》以及本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及公示情況,公司獨立董事發表如下核查意見:
1.列入《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具備《管理辦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任職資格。
2.激勵對象的基本情況屬實,不存在虛假、故意隱瞞或致人重大誤解之處。
3.激勵對象不存在《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以下情形:
①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②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③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⑥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符合《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本激勵計劃的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職的董事會認為需要激勵的人員,不含公司獨立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綜上,公司獨立董事認為,列入《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條件,符合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其作為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格科微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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