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3507 證券簡稱:振江股份 公告編號:2023-065
江蘇振江新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調解書》暨訴訟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調解結案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額:18,700萬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鑒于本案尚未執行完畢,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需結合案件執行情況而確定,最終會計處理及財務數據以審計機構年度審計確認后的結果為準。
近日,江蘇振江新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控股子公司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設備有限公司(下稱“尚和海工”)收到上海海事法院送達的(2021)滬72民初1369號案件的《民事調解書》,經法院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
1、尚和海工因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以下簡稱“本案”),于2021年9月13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上海海事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2、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在法定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將本案移送至南京海事法院審理。上海海事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做出(2021)滬72民初1369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上述管轄權異議。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3、2022年3月16日、2023年2月1日、2023年4月14日、2023年5月22日,上海海事法院于開庭前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四次證據交換。
二、本次訴訟案件的調解情況
經上海海事法院主持調解,尚和海工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自愿達成調解,并于2023年6月19日收到上海海事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主要內容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應于本調解書生效后25個銀行工作日內向原告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設備有限公司的如下賬戶支付人民幣187,00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修理費、上海打撈局救助費、武漢船用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費用、拖航費、船舶防腐費、船舶管理費用、船員費用、公估費、燃油和潤滑油費、租船費及其他海水浸漫事故損失、律師費、訴訟費、利息等);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如未按上述第一項約定按期足額履行付款義務,其除應繼續履行第一項約定的付款義務外,還應向原告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設備有限公司支付遲延履行金,計算方式為:以到期未支付款項為本金自本調解書生效后第25個銀行工作日屆滿后的次日起按照萬分之三/日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三)原告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設備有限公司確認并保證:
1、其是唯一有權就涉案事故要求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并接受本案全部調解款的當事方;保單項下共同被保險人中船重工海疆(天津)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疆租賃”)、秦皇島翔燕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翔燕公司”)永不會就涉案事故向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任何性質的索賠、請求或主張;
2、原告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設備有限公司收到上述第一、二項賠償款后,立即并永遠解除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振江”水上平臺保險人、再保險人及相關方在涉案保險單項下對涉案事故引起的和(或)與其相關的不論任何性質和種類的損失、費用、訴訟和(或)其他事項的責任;
3、原告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設備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第一、二項賠償款后三日內,應向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發《收款收據和解除責任書》;
4、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根據本協議支付調解款后,如原告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設備有限公司或其關聯方(包括但不限于其關聯公司、海疆租賃、翔燕公司或任何其他“振江”水上平臺利益方等)就涉案事故損失和(或)與其相關的任何性質的損失,向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振江”水上平臺保險人、再保險人等相關方提起任何索賠、請求、訴訟、投訴、舉報或采取任何法律行動,原告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設備有限公司應負責消除影響并賠償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或)前述任何相關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及其他法律費用、支出等);
(四)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09,469.23元,因調解減半收取人民幣 604,734.62元,由原告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五)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根據本協議支付調解款后,原告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設備有限公司保證其及海疆租賃、翔燕公司與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糾紛再無其他爭議[包括但不限于涉案事故引起的和(或)與其相關的任何事宜],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證不會就涉案事故和(或)與其相關的任何事宜以任何理由向原告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設備有限公司、海疆租賃、翔燕公司提出任何性質的追償。
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各方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規定,并已由各方于2023 年6月19日簽署生效,本院予以確認。
三、本次調解對公司的影響
鑒于本案已調解結案但尚未執行完畢,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需結合案件執行情況而確定,最終會計處理及財務數據以審計機構年度審計確認后的結果為準。
四、備查文件
《上海海事法院民事調解書(2021)滬72民初1369號》
特此公告。
江蘇振江新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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