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確保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近日,廈門建發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企業”)接到中國證監會福建廈門監管局(下稱“廈門市證監委”)《關于對廈門建發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7號)(下稱“警示函”)、《關于對鄭永達、林茂、魏卓、許加納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2024〕8號)(下稱“監管談話對策確定”),現就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和《監管談話措施決定》主要內容
(一)財務核算不合規。企業成本核算存有薄弱點,會計復核程序落實不到位,房地產行業中某些長期股權投資、存貨的商譽減值測試不足謹慎,供應鏈業務中部分種類如氫氧化鉆、電纜等貿易業務選用總額法確認收入根據不全面。
(二)內控制度不完善。企業對個別分公司監管不到位,一部分合同書用章審核不合規,公司內控存在不足。
企業的以上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務會計〔2008〕7號)第四條和第三十六條、《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國證監會公示〔2018〕29號)第九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廈門市證監委決定將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將有關情況計入證券期貨市場征信系統。
鄭永達做為董事長,林茂做為總經理,魏卓做為公司財務總監,許喀麥隆成為公司當時任職主抓公司的財務副總,沒有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執行盡職履責責任,對企業以上違規問題行為責任。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廈門市證監委決定將上述人員采用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并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將有關情況計入證券期貨市場征信系統。
二、相關說明
企業對于該監管對策十分重視,企業相關負責人將依據規定到廈門證監委接納監管談話。企業及相關人員將仔細吸取此次經驗,進一步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學習培訓,不斷提升成本核算規范化水準,健全內控制度,提高財務信息披露品質,避免此類情況再次出現,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此次監管對策也不會影響企業正常運營主題活動,敬請廣大投資者科學理財,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廈門建發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
202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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