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本次權益變動系因山東嘉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原實際控制人之一吳洪祥先生逝世,而導致的公司第一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變動,不觸及要約收購。
● 本次權益變動后,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為張冠玲女士、李廣慶先生、賈輝先生、黃瑞華女士、高澤林先生、張效偉先生六名自然人。
本次權益變動前,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吳洪祥先生、李廣慶先生、賈輝先生、黃瑞華女士、高澤林先生、張效偉先生六名自然人。因吳洪祥先生逝世其權益進行變更,其中張冠玲女士通過繼承獲得本公司13.22%的股份,Yuwei Wu(吳昱偉)先生通過繼承獲得本公司4.41%的股份。本次權益變動后,張冠玲女士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其與李廣慶先生、賈輝先生、黃瑞華女士、高澤林先生、張效偉先生通過簽署一致行動協議互為一致行動人,共同成為嘉華股份的實際控制人。
一、本次權益變動基本情況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基本情況
1. 信息披露義務人一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張冠玲女士最近五年內未受過與證券市場相關的行政處罰或 刑事處罰,也不存在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等情形。
2.信息披露義務人二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Yuwei Wu(吳昱偉)先生最近五年內未受過與證券市場相關的行政處罰或 刑事處罰,也不存在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等情形。
(二)本次權益變動前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情況
本次權益變動前,信息披露義務人張冠玲女士和 Yuwei Wu(吳昱偉)先生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本次權益變動前,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吳洪祥先生、李廣慶先生、賈輝先生、黃瑞華女士、高澤林先生、張效偉先生六人 ,合計持有本公司38.30%的股權,上述六人及其近親屬(吳洪祥近親屬吳洪力,黃瑞華近親屬趙冬杰、趙珂欣,張效偉近親屬陳春佳)合計持有公司43.43%的股權。
原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如下:
(三)本次權益變動后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情況
本次權益變動是基于實際控制人之一吳洪祥先生逝世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和山東省青島市市中公證處出具的(2023)魯青島市中證民字第3595號《公證書》明確,張冠玲女士、Yuwei Wu(吳昱偉)先生作為吳洪祥先生的繼承人共同繼承其遺產。
吳洪祥先生生前直接持有嘉華股份29,004,322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17.63%,本次權益變動后,張冠玲女士將直接持有嘉華股份21,753,242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13.22%,Yuwei Wu(吳昱偉)先生將直接持有嘉華股份7,251,080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4.41%。
本次權益變動前后信息披露義務人直接持股情況如下表所示:
2023年6月2日,張冠玲女士、李廣慶先生、賈輝先生、黃瑞華女士、高澤林先生、張效偉先生六人通過簽署一致行動協議成為一致行動人,對公司構成共同控制,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為上述六人。本次權益變動后,公司實際控制人合計持有本公司33.90%的股權,實際控制人及其近親屬(張冠玲近親屬Yuwei Wu,黃瑞華近親屬趙冬杰、趙珂欣,張效偉近親屬陳春佳)合計持有公司42.71%的股權。
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變更如下:
二、所涉及后續事項
(一)本次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不會影響公司經營的穩定性,不會引起公司管理層變動,不會對公司日常生產經常活動和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亦不會影響公司的獨立性和持續經營能力。
(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要求,本次權益變動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已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的《山東嘉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特此公告。
山東嘉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 年 6 月 7 日
山東嘉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上市公司名稱:山東嘉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點:上海證券交易所
股票簡稱:嘉華股份
股票代碼:603182
股份變動性質:繼承
信息披露義務人一:張冠玲
住所: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太平角四路18號******
通訊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太平角四路18號******
信息披露義務人二:Yuwei Wu(吳昱偉)
住所: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太平角四路18號******
通訊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太平角四路18號******
一致行動人一:李廣慶
住所:山東省莘縣櫻桃園鎮櫻桃園村****
通訊地址:聊城市東昌府區昌潤路城市主人別墅區****
一致行動人二:賈輝
住所: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長白山路99號****
通訊地址:青島市黃島區濱海大道2727號****
一致行動人三:黃瑞華
住所:山東省莘縣莘亭路****
通訊地址:青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世茂諾沙灣****
一致行動人四:高澤林
住所: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江西路105號****
通訊地址:青島市市南區徐州路3號****
一致行動人五:張效偉
住所: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吉林路41號****
通訊地址:青島市黃島區漓江東路505號****
簽署日期:2023年6月6日
信息披露義務人聲明
一、本報告書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5號一一權益變動報告書》、《公開發行證 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6號一一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及相關法律、法規 和規范性文件編寫。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本報告書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山東嘉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權益的情況。截至本報告書簽署之日, 除本報告書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通過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減少其在山東嘉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的權益。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簽署本報告書無需獲得必要的授權和批準 。
四、本次權益變動是基于山東嘉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實際控制人之一吳洪祥先生逝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山東省青島市市中公證處出具的(2023)魯青島市中證民字第3595號《公證書》明確,吳洪祥先生的遺產由其繼承人張冠玲女士、Yuwei Wu(吳昱偉)先生共同繼承。
五、本次權益變動是根據本報告所載明的資料進行的。除信息披露義務人和所聘請的專業機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委托或者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報告書中列 載的信息和對本報告書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六、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本報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一節 釋義
在本報告書中,除非文義載明,以下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本報告書的占比數據均以公司當期的總股本為基數計算;本報告書數值保留至小數點后2位數,若出現總數與各分項數值之和的尾數有不符情況,均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二節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介紹
一、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基本情況
1. 信息披露義務人一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張冠玲女士最近五年內未受過與證券市場相關的行政處罰或 刑事處罰,也不存在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等情形。
2.信息披露義務人二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Yuwei Wu(吳昱偉)先生最近五年內未受過與證券市場相關的行政處罰或 刑事處罰,也不存在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等情形。
3.一致行動人一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李廣慶先生最近五年內未受過與證券市場相關的行政處罰或 刑事處罰,也不存在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等情形。
4.一致行動人二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賈輝先生最近五年內未受過與證券市場相關的行政處罰或 刑事處罰,也不存在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等情形。
5.一致行動人三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黃瑞華女士最近五年內未受過與證券市場相關的行政處罰或 刑事處罰,也不存在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等情形。
6.一致行動人四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高澤林先生最近五年內未受過與證券市場相關的行政處罰或 刑事處罰,也不存在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等情形。
7.一致行動人五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張效偉先生最近五年內未受過與證券市場相關的行政處罰或 刑事處罰,也不存在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等情形。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所控制的核心企業情況
除本報告書所披露的企業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實際控制的企業還包括青島嘉華投資有限公司和山東省嘉華對外貿易有限公司,該等企業未從事任何與公司相同、相似的業務,與本公司不存在同業競爭的情況。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內、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 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情況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除在嘉華股份擁有權益外,不存在在境內、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情況。
四、信息披露義務人之間及與其一致行動人之間的關聯關系
張冠玲女士系公司原實際控制人之一吳洪祥先生之配偶,Yuwei Wu(吳昱偉)先生系吳洪祥先生與張冠玲女士之子。
2023年6月2日,張冠玲女士、李廣慶先生、賈輝先生、黃瑞華女士、高澤林先生、張效偉先生六人共同簽署了一致行動協對公司構成共同控制,互為一致行動人。
五、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所從事的業務與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潛在的同業競爭,是否存在持續關聯交易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所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存在從事與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相同或相似業務的情況,與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潛在的同業競爭關系,不存在持續關聯交易。
第三節 本次權益變動的目的
一、本次權益變動目的
因公司原董事長、實際控制人之一吳洪祥先生逝世,信息披露義務人張冠玲女士及Yuwei Wu(吳昱偉)先生依法繼承吳洪祥先生持有的嘉華股份相關股權,導致信息披露義務人擁有的嘉華股份的權益發生變動。
公司原實際控制人為吳洪祥先生、李廣慶先生、賈輝先生、黃瑞華女士、高澤林先生、張效偉先生六名自然人,2023年6月2日,張冠玲女士與其他幾位實際控制人重新簽署了《一致行動協議》,實際控制人變更為張冠玲女士、李廣慶先生、賈輝先生、黃瑞華女士、高澤林先生、張效偉先生六名自然人。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未來12個月內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處置其已擁有權益的股份情況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暫無在未來12個月內增持本公司股份或者處置其已擁有的本公司權益的具體計劃。若發生相關權益變動事項,信息披露義務人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法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節 權益變動方式
一、本次權益變動的基本情況
(一)本次權益變動前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情況
本次權益變動前,信息披露義務人張冠玲女士和 Yuwei Wu(吳昱偉)先生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本次權益變動前,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吳洪祥先生、李廣慶先生、賈輝先生、黃瑞華女士、高澤林先生、張效偉先生六人 ,合計持有本公司38.30%的股權,上述六人及其近親屬(吳洪祥近親屬吳洪力,黃瑞華近親屬趙冬杰、趙珂欣,張效偉近親屬陳春佳)合計持有公司43.43%的股權。
原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如下:
(二)本次權益變動后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情況
本次權益變動是基于實際控制人之一吳洪祥先生逝世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和山東省青島市市中公證處出具的(2023)魯青島市中證民字第3595號《公證書》明確,張冠玲女士、Yuwei Wu(吳昱偉)先生作為吳洪祥先生的繼承人共同繼承其遺產。
吳洪祥先生生前直接持有嘉華股份29,004,322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17.63%,本次權益變動后,張冠玲女士將直接持有嘉華股份21,753,242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13.22%,Yuwei Wu(吳昱偉)先生將直接持有嘉華股份7,251,080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4.41%。
本次權益變動前后信息披露義務人直接持股情況如下表所示:
2023年6月2日,張冠玲女士、李廣慶先生、賈輝先生、黃瑞華女士、高澤林先生、張效偉先生六人通過簽署一致行動協議成為一致行動人,對公司構成共同控制,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為上述六人。本次權益變動后,公司實際控制人合計持有本公司33.90%的股權,實際控制人及其近親屬(張冠玲近親屬Yuwei Wu,黃瑞華近親屬趙冬杰、趙珂欣,張效偉近親屬陳春佳)合計持有公司42.71%的股權。
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變更如下: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權利限制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張冠玲女士與Yuwei Wu(吳昱偉)先生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本次權益變動涉及非交易過戶的相關股份為吳洪祥先生于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有限售條件股份,尚在限售期內,不存在其他權利限制情況,相關過戶手續正在辦理中。
三、本次權益變動后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履行情況
本次權益變動后,信息披露義務人張冠玲女士與Yuwei Wu(吳昱偉)先生將承繼并繼續履行吳洪祥先生生前作為實際控制人或公司股東對外公開披露的仍在有效期內的相關承諾。
第五節 資金來源
本次權益變動系因遺產繼承(非交易過戶)所致,不涉及資金來源問題。
第六節 后續計劃
一、是否擬在未來12個月內改變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或者對上市公司主營業務作 出重大調整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之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暫無在未來12個月內改變公司主營業務或者對公司主營業務做出重大調整的計劃。如果在未來12個月內實施改變公司主營業務或對公司主營業務作出重大調整的計劃,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和義務,切實保護公司及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未來 12 個月內是否擬對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資產和業務進行出售、合并、與他人合資或合作的計劃,或上市公司擬購買或置換資產的重組計劃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之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暫無在未來12個月內對公司或子公司進行 重組的計劃。如果在未來12個月內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 需要策劃針對公司或子公司的資產、業務進行出售、合并、與他人合資或合作的計劃, 或公司擬購買或置換資產的重組計劃,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相應法定程序和義務,切實保護公司及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三、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調整計劃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之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暫無對公司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進行調整的計劃。如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或公司實際情況需要進行調整的,信息披露 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和義務,切實保護公司及中小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四、對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計劃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之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暫無對《公司章程》進行重大修改的計劃。 如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或公司實際情況需要進行相應調整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和義務,切實保護公司及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五、對上市公司現有員工聘用計劃作重大變動的計劃
截止本報告書簽署之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暫無對公司現有員工聘用計劃做出重大變動 的計劃,如果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需要進行相應調整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和義務,切實保護公司及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六、對上市公司分紅政策調整的計劃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之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暫無對公司分紅政策進行重大調整的計劃。 如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或公司實際情況需要進行相應調整,信息披露義務人將按照有 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和義務,切實保護公司及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 益。
七、其他對上市公司業務和組織結構有重大影響的計劃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之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暫無其他對公司業務和組織結構等有重大 影響的調整計劃。
第七節 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分析
一、 關于對上市公司獨立性的影響
本次權益變動后,張冠玲女士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其與李廣慶先生、賈輝先生、黃瑞華女士、高澤林先生、張效偉先生通過簽署一致行動協議互為一致行動人,共同成為嘉華股份的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與公司 將持續保持人員獨立、資產完整、財務獨立;本次權益變動后,公司具有獨立經營能力, 在采購、生產、銷售、知識產權等方面將繼續保持獨立。
二、 關于對上市公司同業競爭的影響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所從事的業務與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潛在同業競爭。
三、 關于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影響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存在關聯交易。如果根據 公司實際情況發生關聯交易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相應 的法定程序和義務。
第八節 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
上市公司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履行重大交易事項的內部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之日前24個月內,信息披露義務人與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間或與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未發生重大交易事項。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之日前24個月內,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存在對更換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補償或其他類似安排。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之日前24個月內,除本報告已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存在對上市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正在簽署或者談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節 前六個月內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情況
本報告書簽署之日前六個月內,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存在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
本報告書簽署之日前六個月內,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存在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
第十節 其他重大事項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存在《收購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
二、除本報告書所載事項外,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存在為避免對報告書內容產生誤解 而必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國證監會或者上海證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 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節 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
1.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2.本次權益變動有關的遺產繼承及分配文件;
3 . 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存在《收購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及符合《收購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說明;
4. 信息披露義務人聲明及承諾;
二、備查文件置備地點及聯系方式
地址:山東省聊城市莘縣鴻圖街19號
聯系人:董事會秘書 田豐
電話:0635-2909010
傳真:0635-2909033
聲 明
本人承諾本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信息披露義務人:張冠玲、Yuwei Wu(吳昱偉)
時間: 2023 年 6 月 6 日
附表
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填表說明:
1、存在對照表所列事項的按“是或否”填寫核對情況,選擇“否”的,必須在欄目中加備注予以說明;
2、不存在對照表所列事項的按“無”填寫核對情況;
3、需要加注說明的,可在欄目中注明并填寫;
4、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選其中一人作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義制作并報送權益變動報告書。
信息披露義務人:張冠玲
簽名:張冠玲
信息披露義務人:Yuwei Wu
簽名:Yuwei Wu
時間: 2023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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