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839 證券簡稱:四川長虹 公告號:2023-037號
四川長虹電器有限公司
涉及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
公司董事會和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的訴訟階段:
訴訟一:一審判決;
訴訟二:二審判決。
●公司當事人的地位:
訴訟一:原告;
訴訟二:被上訴人(原告)。
●案件涉及金額:
訴訟1: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四川長虹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公司”)11、721、828.74元,自2022年3月21日至實際支付之日起支付9、593、165.78元,自2022年4月6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起,以662.96元為基礎,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和部分案件受理費共計137.629.00元,案件公告費共計700.00元,財產保全費共計3.5萬.00元。
訴訟二:判決上訴人中商聯合供應鏈(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商聯合”)、原被告寧波浩熙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浩熙源”)支付被上訴人(本公司)已清償金額1.063、497.24 1.063元并支付,2022年3月21日,497.24元基數 從實際支付之日起至全國銀行間銀行間借貸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和一審案件部分受理費14349.00元,案件公告費100.00元,財產保全費 5.000.00元,二審受理費14.349.00元,由上訴人中商聯合承擔。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的損益產生負面影響:
訴訟1:法院將7起票據案件判決送達公司,7起訴訟案件的一審判決在上訴期內,判決尚未生效;訴訟2:案件仍處于二審判決階段,仍處于法院判決的履行期內,后續案件的執行結果仍不確定,公司暫時無法預測對公司當前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公司將依法主張其合法權益,并積極采取相關法律措施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
一、基本情況
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7月27日,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9起票據追索權糾紛案件的應訴通知書和民事訴狀。原告鞍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鞍鋼股份有限公司)訴海航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海航集團有限公司、四川長虹電器有限公司等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涉及總金額1.6萬5萬元及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鞍鋼公司根據《票據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上述9起案件行使了票據追索權,公司實際清償了全部債務。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請上述9起案件涉及的票據,法院已受理。2022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送達的一審民事判決[案號:(2022)滬0151民初5057]。2023年4月20日,公司收到寧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送達的一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22)浙0291民初1304號]。2023年5月12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電子送達的傳票等法律文件。中商聯合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案號:(2022)浙0291民初1304號】,二審案件【案號:(2023)浙02民終2446號】。
以上詳情請參考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2021年12月29日、2022年1月19日、2022年2月19日、2022年3月16日、2022年6月11日、2022年7月14日、2022年11月18日、2023年4月22日、2023年5月16日, 2021-060號)、《四川長虹電器有限公司關于訴訟事項的補充公告》(臨2021-061號)、《四川長虹電器有限公司訴訟進展公告》(臨2022-003號)、《四川長虹電器有限公司關于收到訴訟執行通知書的公告》(臨2022-011號、臨2022-013號)和《四川長虹電器有限公司關于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臨2022-037號、臨2022-045號、臨2022-079號、臨2023-018號、臨2023-029號)。
訴訟1:2023年6月19日,公司收到寧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送達的剩余7起票據案件一審民事判決[案號:(2022)浙江0291民初1305、1306、1307、1328、1331、1335、1336號】;訴訟2:2023年6月20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二審民事判決[案件號:(2023) 2446號]現將相關判決結果公告如下:
二、訴訟判決結果
(一)訴訟判決結果
1、被告寧波浩熙源、中商聯合支付原告(公司)11721、828.74元,自2022年3月21日至實際支付之日起支付9、593、165.78元,自2022年4月6日至實際支付之日起,以662.96元為基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
2、駁回原告(本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3、案件受理費為139090.00元,由公司承擔1461.00元(已預付),剩余案件受理費為137629.00元,由寧波浩熙源、中商聯合承擔,判決生效后7日內向法院繳納。案件公告費7萬元,財產保全費3.5萬元,由寧波浩熙源、中商聯合承擔,判決生效后7天內向原告(本公司)支付。
(二)訴訟二判決結果
1、浙0291民初1304號民事判決撤銷寧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2)。
2、上訴人中國商業聯合會、原被告寧波浩熙在判決生效后10天內連帶支付被上訴人(公司)1063、497.24元,自2022年3月21日至實際支付之日起支付1、063、497.24元,根據全國銀行間銀行間借貸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3、駁回被上訴人(本公司)一審其他訴訟請求。
4、一審受理費14.525.00元,被上訴人(本公司)17.6萬元,上訴人中商聯合,原被告寧波浩熙源14.349.00元,一審公告費1萬元,財產保全費5萬元,由上訴人中商聯合,原被告寧波浩熙源共同承擔;二審受理費14.525元,14、349元由上訴人中商共同承擔,176元由上訴人(本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三、本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訴訟1:法院將7起票據案件判決送達公司,7起訴訟案件的一審判決在上訴期內,判決尚未生效;訴訟2:案件仍處于二審判決階段,仍處于法院判決的履行期內,后續案件的執行結果仍不確定,公司暫時無法預測對公司當前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公司將依法主張其合法權益,并積極采取相關法律措施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
四、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本公告披露日前連續12個月內新增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如下:
公司及其子公司作為被告/被申請人的訴訟 、共有4起仲裁案件,涉案金額約109.61萬元。
綜上所述,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增未披露訴訟/仲裁涉及的金額連續12個月累計為109.61萬元,約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0.01%。公司不存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公司下屬上市公司長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長虹華誼壓縮機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仲裁事項按照適用于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披露,長虹嘉華控股有限公司的訴訟仲裁事項按照適用于香港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披露。
公司將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告訴訟事項進展情況及后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專項披露的有關規定。公司所有信息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海證券日報》、《中國證券日報》、《證券時報》發布的公告為準。請注意公司的公告和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四川長虹電器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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