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060證券簡稱:粵水電公告編號:臨2023-090
證券代碼:002060證券簡稱:粵水電公告編號:臨2007-00X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發的《關于核準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向廣東省建筑工程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的批復》(證監許可〔2022〕2993號),核準公司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不超過20億元。
公司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360,678,617股,每股發行價格5.29元,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人民幣1,907,989,883.93元。2023年6月8日,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360,678,617股后實收股本的驗資報告》(大華驗字〔2023〕000305號)。根據該報告,截至2023年6月8日,公司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人民幣1,907,989,883.93元,扣除不含稅的發行費用人民幣21,797,695.50元,實際募集資金凈額人民幣1,886,192,188.43元,其中計入“股本”人民幣360,678,617.00元,計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人民幣1,525,513,571.43元。
二、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的開設情況
為規范本次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等有關規定,公司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對本次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實施專戶管理。截至2023年6月8日,公司已收到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劃轉的扣除承銷保薦費(含稅)人民幣22,048,078.61元后的款項1,885,941,805.32元。公司募集資金專戶的開設和存放情況如下:
注:因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中國大酒店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解放北路支行無對外簽署協議的權利,故分別由有管轄權的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北秀支行(一級支行)與公司、獨立財務顧問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實際本協議由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中國大酒店支行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解放北路支行履行,該協議下的公司募集資金專戶開戶行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中國大酒店支行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解放北路支行。
三、《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簽訂情況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公司對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進行專戶管理。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募集資金存放銀行機構(以下簡稱“乙方”)、獨立財務顧問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于近日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該專戶僅用于甲方補充流動資金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資金專戶內,按照相關監管、自律規定履行內部程序并獲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內部決議授權范圍內將專戶內的部分資金以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規定的現金管理投資產品形式存放。甲方應將產品的具體金額、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時通知丙方。甲方承諾上述產品提前支取、到期或進行轉讓后將資金及時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產品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權的期限和額度內再次開展現金管理。上述產品不得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如適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4.丙方作為甲方的財務顧問,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主辦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丙方應當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職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對甲方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5.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主辦人李威、王玥、俞漢平、劉昕界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主辦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丙方。乙方應當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資金劃付申請進行劃付時,應審核甲方的支付申請(或支付憑證)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是否與監管賬戶預留印鑒相符,募集資金用途是否與約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或者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乙方應當在付款后2個工作日內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9.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財務顧問主辦人。丙方更換財務顧問主辦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15條的要求向甲方、乙方書面通知更換后財務顧問主辦人的聯系方式。更換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10.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丙方出具對賬單或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有權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11.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丙方督導期結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規定而給其他方造成損失,違約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并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損失和費用。
13.本協議項下所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首先應在爭議各方之間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成,爭議各方應提交位于廣州的廣州仲裁委員會,并按其提交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最終裁決。仲裁應用中文進行。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14.本協議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各報備一份,其余留甲方備用。
備查文件
《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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