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向杲
銀行理財產品凈值化后,投資人在購買理財時主要是參照“業績基準”及“往日銷售業績展現”,雖然兩指標值都不意味著理財機構對產品質量將來具體銷售業績承諾,但是對投資者來說,暫時沒有別的更強參考依據指標值。
現階段,間距《理財產品業績比較基準展示行為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緩沖期完畢已不夠1個月,《準則》宣布出臺后,理財機構對業績基準設定將更加標準、有效。但是,目前尚并未頒布對于往日銷售業績展現違法行為的有關規則,理財機構對類似投資理財產品往日銷售業績展示方式差異很大,且存有“避重就輕”狀況。
“避重就輕”,即理財機構會選擇性的展現往日銷售業績,從而達到吸引客戶的效果,消除產品風險。主要表現為:提取銷售業績比較好的區段進行宣傳。如,筆者在某行App見到,一款投資理財產品展現頁面顯示是指近6個月年化收益為5.75%,但詳情頁表明,該投資理財產品近一年年化收益僅是2.44%。現階段,理財機構可自由選擇銷售業績展現區段,包含“自成立以來”“近三年”“近一年”“近6個月”“近3個月”等,不一樣區間往日銷售業績相差太大。
現階段,間距在我國銀行理財全方位凈值化尚不夠一年半,依然存在一部分投資人還沒從銀行理財產品保底的思維慣性中變化來,而“避重就輕”的盈利展現形式,既不益于投資講座,也會影響理財市場持續發展。鑒于此,小編認為,往日銷售業績展現個人行為亟需標準。
最先,監管部門、產業協會要加速推進有關標準、規則的實施。上年12月份中銀協曾提及,正對于往日銷售業績展現個人行為專題調研,有關自律準則再行公布。最近也是有消息顯示,中銀協集結好幾家理財機構探討有關《理財產品過往業績展示行為準則》的研究部署。有關規則的實施有希望有效解決銷售業績展現“避重就輕”狀況。
次之,在有關規則、標準還沒頒布前,銀行理財產品組織也需要充足給投資者公布信息及揭露風險性,促進理財市場發展創新。確保投資人的自主權,提高投資人對產品屬性和特征的分辨,不僅有利于理財機構執行“賣者盡職、買者自負”的信義義務,也有助于理財機構管理方法投資人預估,產生良好口碑與品牌。
其次,銀行理財產品凈值化后,現金管理業務類、固定收益類、混和類及權益類等商品運營模式逐漸向證券基金學習。證券基金銷售市場已經有比較成熟的往日銷售業績展現標準,監管部門和理財機構可以根據銀行理財產品銷售市場的特點,參考在其中可用一部分,促進往日銷售業績展現個人行為更加全面。
截止到2022年年末,銀行理財產品銷售市場存續期經營規模已超27.65萬億。近年來,伴隨著銀行理財產品銷售市場轉暖及儲蓄經濟下行,銀行理財產品正在成為愈來愈多投資人的挑選。在這樣的環境下,加速標準銀行理財產品往日銷售業績展現個人行為不僅有必需,也有利于銀行理財產品銷售市場長久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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