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471證券簡稱:中超控股公示序號:202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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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中超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企業”)于2023年6月12日接到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下達的《江蘇證監局關于對江蘇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川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76號),現就具體內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具體內容
“江蘇省中超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張璽冰:
核查,2023年4月15日,江蘇省中超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企業)公布《2022年度業績預告》,預估2022年年度完成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純利潤將虧損,虧本總金額-5,500萬元至-3,500萬余元,同比減少227.76%至300.77%。2023年4月20日,企業公布《2022年年度報告》,2022本年度完成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純利潤為-4,795.90萬余元,同比減少275.07%。
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上[2022]12號)5.1.1條,上市企業預估凈資產為負系數的,必須在會計期間完畢的時候起1個月開展年報披露時間。企業遲至2023年4月15日公布年報披露時間,信息公開不到位,違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82號,下稱《信披辦法》)第十七條要求。
企業財務部無法精準預計企業2022年經營效益狀況,對相關事宜未維持謹慎關心,導致企業未及時開展年報披露時間。張璽冰做為公司財務總監,無法忠誠、勤懇地做好本職工作,違背了《信披辦法》第四條要求,對企業以上違規操作承擔主責。
根據《信披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我區確定對企業、張璽冰采用出示警示函的監管方案,并計入證券期貨市場征信系統。大家應十分重視,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證監會相關規定,健全內控制度,提升企業治理能力,加強信息公開管理方法,用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且在接到本認定書的10個工作日后向我們局遞交書面材料。整體執行董事、公司監事、高管人員要加強對證劵有關法律法規課程的學習,著力提升規范意識和履職能力。
假如對該監管對策不服氣,能夠在接到本裁定書的時候起60日內向型中國證監會明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還可以在接到本裁定書的時候起6個月向有地域管轄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行政復議與訴訟期間,以上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二、有關情況表明
接到以上警示函后,公司及相關負責人十分重視、認真反思,下一步,公司及相關負責人將用心汲取教訓,健全內控制度,提升企業治理能力,嚴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范標準,強化對法律法規及管控規矩的學習思考和合理使用,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斷提升企業信披品質,果斷防止此類情況的再次出現,切實保障公司及公司股東權益,助力公司身心健康、平穩、高質量發展的。
此次監管方案也不會影響企業正常生產運營,企業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及要求,用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煩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江蘇省中超控股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會
二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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