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志劉釗
距之前被交易中心懲處政紀處分,并制定監管方案半年多,ST黎明及責任人員再收管控警告。
7月10日,上海交易所發布對ST黎明和有關責任者給予管控警告的決策,因ST黎明有關貸款擔保事宜沒按規定執行股東會決議程序流程,決定將ST黎明及責任人員給予管控警告,同時要求ST黎明以及公司董監高工作人員采取有力措施對有關違反規定事宜落實整改,就企業信息公開及規范運作中出現的合規管理安全隱患開展深入排查,制訂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著力提升企業信息公開和規范運作水準。
未能及時執行決議程序流程
ST黎明及責任人員本次被交易中心給予管控警告,關鍵源于企業的有關貸款擔保事宜未能及時執行有關決議程序流程。
2022年1月22日,ST黎明公告顯示,公司全資子公司重慶曙光掛車車橋有限公司(下稱“重慶市掛車車橋”)為公司另一家控股子公司柳州市黎明掛車車橋有限公司(下稱“柳州車橋”)給予最高額抵押質押擔保,貸款擔保最大債務額度3800萬余元,時限三年。
除此之外,2021年6月10日、2022年6月18日、2023年5月27日,ST黎明依次公告顯示,對柳州市東城區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為柳州車橋向桂林銀行柳州市支行辦理貸款所提供的貸款擔保,公司全資子公司諸城市黎明掛車車橋有限公司(下稱“諸城市掛車車橋”)歷年因其有著房產給予最高額抵押質押擔保,貸款擔保最大債務額度均是6000萬余元,時限三年。
但對于以上重慶市掛車車橋、諸城市掛車車橋為柳州車橋給予質押擔保事宜,ST黎明均沒按規定提交公司股東會決議,直到2023年5月30日才填補執行股東會決議程序流程,并且于董事會召開隔日公布有關決定公示。
“上市企業子公司針對向上市企業合并報表范圍以外的核心公司擔保的,應視作向發售提供擔保,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有關決議程序流程。”遼寧省同方法律事務所胡明明律師在接納《證券日報》采訪時表示,有關規定制訂的初心是為了有效管理發售公司對外擔保風險性,維護股民合法權利。
針對ST黎明控股子公司重慶市掛車車橋、諸城市掛車車橋為公司發展別的子公司金融機構銀行融資給予最高額抵押質押擔保,卻不履行企業股東會決議程序流程等有關違反規定難題,上海交易所決定將ST黎明立即任老總(代董事長助理)宮大、當時任職老總胡永恒不變、當時任職首席總裁葉子青、當時任職董事長助理郭宋君給予管控警告。
合規問題突顯
公開數據表明,ST黎明及責任人員近些年不斷被有關監督機構采用監管方案或懲處政紀處分。
據上海交易所公布的管控信息內容,2020年至今,ST黎明以及公司責任人員就曾經6次被交易中心出示監管工作函,3次被予以管控警告,2次被處理決定,1次被公開譴責;因規范運作和信息公開等上存在難題,ST黎明還先后兩次被遼寧證監局采用責改的監管方案,1次被遼寧證監局出示警示函。
除此之外,2020年ST黎明也被出具了帶注重事項內部控制審計建議,2021年和2022年連續三年的內控報告被審計公司出示反對意見。
“經常被采用監管方案或懲處政紀處分,表明ST黎明近年來在企業內部控制上不夠標準,合規問題較為突出。”有不愿具名的市場人士覺得,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是保證企業經營合規管理、嚴控風險的關鍵所在,假如內控制度存在不足,可能給他們帶來多種風險性。
北京市博星證券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研究院院長、頂尖投資咨詢邢星接受《證券日報》采訪時表示:看待各種問題,不該只看表面,更需要剖析造成各種問題的主要原因。ST黎明近些年數次遭受監管處罰,本質上還是對股東價值、債權人權益重視度不太高。自然公司治理也存在重大難題,證監會發布欠缺監管作用造成公司治理錯亂,欠缺必需的制度來確保董監高嚴苛行使權力、維護保養投資人及債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胡明明覺得,上市企業應當建立高效的內控制度,嚴格履行相關的事宜的決議程序流程,并立即對外開放開展信息公開,預防不規范運作給公司運營產生的各種風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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