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整體執行董事確保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什么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好性擔負某些及法律責任。
一、 股東會會議召開狀況
新亞電子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企業”)于2023年6月16日向各位執行董事發出舉辦第二屆股東會第十七次大會工作的通知。2023年6月21日,第二屆股東會第十七次大會以當場融合通訊表決方式為企業會議室召開,大會需到執行董事9名,實到股東9名,監事、高管人員出席了此次會議。此次會議由老總趙戰兵集結和組織,大會的舉辦合乎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二、 董事會會議決議狀況
與會董事經仔細決議和表決,根據如下所示決定:
(一)審議通過了《關于變更公司注冊資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主要內容詳細同一天上海證券交易所網址(www.sse.com.cn)上公布的《新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注冊資本變更及修訂〈公司章程〉的公告》(公示序號:2023一032)。
決議結論:9票允許,0票抵制,0票放棄。
(二)審議通過了《關于提請召開202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
主要內容詳細同一天上海證券交易所網址(www.sse.com.cn)上公布的《新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通知》(公示序號:2023一033)。
決議結論:9票允許,0票抵制,0票放棄。
三、 備查簿文檔
1、 新亞電子有限責任公司第二屆股東會第十七次會議決議。
新亞電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
2023年6月22日
證券代碼:605277 證券簡稱:新亞電子 公示序號:2023一032
新亞電子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企業
注冊資本變更及修定《公司章程》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會及整體執行董事確保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什么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好性擔負某些及法律責任。
新亞電子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企業”)于2023年6月21日舉辦第二屆股東會第十七次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變更公司注冊資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詳情如下:
一、 企業注冊資本變更狀況
公司在2023年5月30日舉辦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表決通過《關于公司2022年利潤分配及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的議案》,2022本年度權益分派計劃方案為每10股年底分紅2元(稅前工資),轉贈3.7股。公司在2023年6月10日公布《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公示序號:2023一030),明確除權日為6月15日,轉增股本上市日期為6月16日。2023年6月16日,企業轉增股本發售。此次股權轉讓以企業總市值193,064,916股為基準,股權轉讓時為總市值為264,498,935股。公司注冊資金變會由193,064,916元調整為264,498,935元。
二、 企業章程修改狀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關法律、政策法規、行政規章的相關規定,現根據企業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后注冊資金變化情況,《公司章程》相關條文擬修定如下所示:
企業章程別的條文不會改變,企業將在股東大會審議成功后立即申請辦理工商變更和辦理備案,相關知識最后以市場監管局審批為標準。
修訂后的《新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將在同一天上海證券交易所網址(www.sse.com.cn)給予公布。
三、 手機上網公示配件
《新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6月修定)
特此公告。
新亞電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
2023年6月22日
證券代碼:605277 證券簡稱:新亞電子 公示序號:2023-033
新亞電子有限責任公司有關舉辦2023年第二次股東大會決議工作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會及整體執行董事確保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什么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好性負法律責任。
核心內容提醒:
● 股東會舉辦時間:2023年7月10日
● 此次股東會所采用的網絡投票系統:上海交易所股東會網絡投票系統
一、 召開工作會議的相關情況
(一) 股東會種類和屆次
2023年第二次股東大會決議
(二) 股東會召集人:股東會
(三) 投票方式:此次股東會所使用的表決方式是當場網絡投票和網上投票相結合的
(四) 現場會議舉辦日期、時間地點
舉行的日期:2023年7月10日 14點30 分
舉辦地址:浙江省樂清市北白象鎮賴宅智能產業園區新亞電子有限責任公司會議廳
(五) 網上投票的軟件、日期和網絡投票時長。
網絡投票系統:上海交易所股東會網絡投票系統
網上投票起始時間:自2023年7月10日
至2023年7月10日
選用上海交易所網絡投票系統,根據交易軟件微信投票的網絡投票時間是在股東會舉辦當天的買賣時間范圍,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過網絡微信投票的網絡投票時間是在股東會舉辦當天的9:15-15:00。
(六) 股票融資、轉融通、約定購回業務流程帳戶和港股通投資人的投票程序
涉及到股票融資、轉融通業務、約定購回業務流程有關帳戶及其港股通投資人的網絡投票,應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 一 規范運作》等規定執行。
(七) 涉及到公開招募公司股東選舉權
無
二、 會議審議事宜
此次股東大會審議提案及網絡投票股東類型
1、 各提案已公布時間和公布新聞媒體
以上提案早已企業2023年6月21日舉行的第二屆股東會第十七次大會、表決通過,主要內容詳細公司在2023年6月2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網址(www.sse.com.cn)及其它特定新聞中發表的有關公示。
2、 特別決議提案:1
3、 對中小股東獨立記票的議案:無
4、 涉及到關系公司股東回避表決的議案:無
應回避表決的相關性股東名稱:無
5、 涉及到優先股參加決議的議案:無
三、 股東會網絡投票常見問題
(一) 我們公司公司股東根據上海交易所股東會網絡投票系統履行表決權的,既能登錄交易軟件微信投票(根據指定交易的證劵公司買賣終端設備)進行投票,還可以登錄互聯網技術微信投票(網站地址:vote.sseinfo.com)進行投票。初次登錄互聯網技術微信投票進行投票的,投資人必須完成公司股東身份驗證。具體步驟請見互聯網技術微信投票網址表明。
(二) 擁有好幾個股東賬戶股東,可執行的投票權總數則是戶下所有股東賬戶持有同樣類型普通股票和同樣種類認股權證的總數總數。
擁有好幾個股東賬戶股東根據本所網絡投票系統參加股東會網上投票的,能通過其任一股東賬戶參與。網絡投票后,視作其所有股東賬戶中的同樣類型普通股票和同樣種類認股權證都已各自投出去同一觀點的表決票。
擁有好幾個股東賬戶股東,根據好幾個股東賬戶反復開展決議的,其所有股東賬戶中的同樣類型普通股票和同樣種類認股權證的決議建議,分別由各種別和種類個股的第一次公開投票為標準。
(三) 同一投票權進行現場、本所網絡投票平臺或多種方式反復開展決議的,以第一次公開投票為標準。
(四) 公司股東對每一個提案均決議結束才可以遞交。
四、 大會參加目標
(一) 除權日收盤后在我國證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冊的股東有權利參加股東會(詳細情況詳細下列),并且可以以書面形式向授權委托人列席會議或參加決議。該委托代理人無須是自然人股東。
(二) 董事、監事會和高管人員。
(三) 企業聘用律師。
(四) 有關人員
五、 大會備案方式
(一)、出席會議公司股東(包含公司股東委托代理人)備案或報到時需提供以下文檔:
(1)公司股東:公司股東的法人代表列席會議的,應擁有企業營業執照、公司股東個股賬戶、個人身份證、能確認其具備法人代表資質的合理證實;授權委托人列席會議的,委托代理人應擁有企業營業執照、公司股東個股賬戶、個人身份證、公司股東部門的法人代表依規開具的書面形式法人授權書(詳見附件一)。
(2)自然人股東:自然人股東親身列席會議的,應擁有個人身份證或其它可以說明身份有效身份證件、個股賬戶;授權委托人列席會議的,委托代理人還應當擁有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證、公司股東法人授權書(詳見附件一)。
(3)股票融資投資人列席會議的,應擁有股票融資有關券商的企業營業執照、股票賬戶證實以及給投資者開具的法人授權書;投資人為個人,還應當擁有個人身份證或其它可以反映其身份有效身份證件,投資人為法人企業的,還應當擁有本單位營業執照、與會人員身份證件、企業法人代表開具的法人授權書(詳見附件一)。
(二)、出席會議備案時長:2023年7月4日早上9:30一11:30,在下午13:00一16:00
(三)、備案地址:企業證券投資部(浙江省樂清市北白象鎮賴宅智能產業園區新亞電子有限責任公司)
(四)、公司股東可采取電子郵件或信件的形式進行備案(還需提供相關證書文案),電子郵件或信件以備案期限內公司收到為標準,并安排在電子郵件或信件中列明聯系電話。
六、 其他事宜
1、這次股東會現場會議開會時間大半天,列席會議者交通出行及吃住費用自理。
2、手機聯系人:HUANGJUAN(肖玲)、李麗
手機:0577一62866852
發傳真:0577一628659993
通訊地址:浙江省樂清市北白象鎮賴宅智能產業園區新亞電子有限責任公司證券投資部
特此公告。
新亞電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
2023年6月22日
配件1:法人授權書
●上報文檔
建議舉辦此次股東會的股東會決議
配件1:法人授權書
法人授權書
新亞電子有限責任公司:
茲委托 老先生(女性)意味著本公司(或自己)參加2023年7月10日舉行的貴司2023年第二次股東大會決議,并委托履行投票權。
受托人持一般股票數:
受托人持優先選擇股票數:
受托人公司股東賬號號:
受托人簽字(蓋公章): 受委托人簽字:
受托人身份證號碼: 受委托人身份證號碼:
授權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備注名稱:
受托人必須在授權委托書中“允許”、“抵制”或“放棄”意愿中選擇一個并打“√”,針對受托人在委托授權書中未做實際標示的,受委托人有權利按自己的喜好開展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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