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新聞記者 程丹
6月9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經紀業務管理實施細則》《證券公司客戶資金賬戶管理規則》等二項自我約束標準及《證券公司客戶賬戶開戶協議必備條款》《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必備條款》配套設施文檔。
《實施細則》緊緊圍繞證券經紀業務含義,進一步明確并優化證劵公司從業證券經紀業務的工作職責,催促證劵公司認真履行投資人工作職責、市場營銷管理崗位職責、合規崗位職責、稽核審計崗位職責,提升證劵公司自律管理。
具體而言,《實施細則》優化投資人身份核查規定。確立證劵公司規定投資人申請辦理信息內容變更登記的有效時限,為市場提供統一標準。注重賬戶實名制規定,并優化加強身份核查能夠采取措施,優化證劵公司理應再次鑒別投資人真實身份的情況,確立超大金額資金劃轉金額規范參考合規管理主管機構制訂的大額交易報告技術標準,證劵公司需依照賬戶實名制規定給投資者各自設立資金帳戶、股票賬戶,確保資金帳戶和股票賬戶的相關信息一致。與此同時需要對投資人資金帳戶、股票賬戶應用情況實時監測,密切關注投資人賬戶實名制狀況,發覺不符中證協、我國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方法規矩的,理應根據相關規定及股票交易委托代理協議的承諾采用限定、中止、停止給予股票交易服務項目等舉措。
在投資人身份核查層面,證劵公司必須不斷完善投資人身份核查體制,認真履行盡職履責責任,并通過銀行開戶協議書、股票交易委托代理協議等提示投資人屬實向證劵公司提供數據。尤其是對投資者、資金帳戶及股票賬戶內資產(不包含投資人根據股票融資融進資金和證劵)初次超出rmb1000萬元投資者加強身份核查。證劵公司可采用下列一種或是多種多樣對策加強身份核查,同時做好留跡工作中,包含根據回訪、拜見等的方式和投資人進一步交流;實地考察走訪調查;規定投資人填補給予證明文件;依照賬戶實名制、合規管理等相關規定所采取的別的對策等。
《實施細則》還要求投資人未能有效時間內執行信息內容變更登記并且沒有明確提出有效原因、投資人非實名認證應用帳戶、再次鑒別投資人真實身份環節中投資人拒不配合證券公司工作的情形下,證劵公司可以采用后續對策。考慮到證劵公司顧客總產量、用戶對電話回訪工作感受等具體情況,《實施細則》列出了不同種類的電話回訪方法,并明確了證劵公司每一年的電話回訪占比,即每一年電話回訪占比不能低于上年底顧客總量的10%。新增加有關買賣管理權限電話回訪的范圍包括新增加證券交易場所設置國家產業政策的各種股票交易管理權限。確立證劵公司委托第三方組織執行投資人電話回訪的,應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的監管。
《實施細則》還加強了證劵公司促銷活動統一管理,確立證劵公司理應制訂營銷管理制度,要求促銷活動審批規定。容許證劵公司進行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推廣活動過程中可向投資者提供的許多期貨業務特性服務項目的范疇,包含銷售市場新聞資訊、投資講座管理等。進一步注重不可執行壟斷性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網絡推廣產品獲客個人行為層面,《實施細則》優化證劵公司通過第三方媒介推廣產品具體要求,注重證劵公司理應與第三方媒介簽訂協議,根據協議書管束協作第三方載體個人行為,并督促相互配合證劵公司搞好營銷推廣個人行為監管。證劵公司挑選主流媒體、互聯網信息平臺等第三方媒介推廣產品的,理應與第三方媒介簽訂協議。合同中理應明確規定,第三方媒介僅可公布通過證劵公司審批的原材料,且不可個人名義或第三方媒介為名宣傳策劃證券公司業務、代證劵公司拉攏、服務項目投資人。
此外,《資金賬戶管理規則》確立資金帳戶界定,進一步規范證劵公司顧客資金帳戶的設立和持續管理,規定證劵公司認真落實賬戶實名制義務、承擔合規管理責任、重視顧客自己意向,維護股民合法權利,促進證劵公司以服務為導向性、以保障投資人權益為核心,不斷推動制造行業高質量發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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