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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奈兒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企業”)于2023年5月29日各自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和第四屆職工監事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等有關提案。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1號一一業務辦理》及其《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企業對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初次授于激勵對象的姓名及職位在公司內部展開了公示公告。公司監事會融合公示情況對初次授于激勵對象名冊展開了審查,有關公示情況及審查建議如下所示:
一、公示情況及審查方法
(一)企業對激勵對象的公示情況
公司在2023年5月30日在巨潮資訊網上公布了《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等公示,并通過企業OA系統公示了初次授于激勵對象姓名職位,公示期為2023年5月30日至2023年6月8日。在公示期限內,公司職員可通過微信、電子郵件及書面形式等方式向公司監事會反饋建議。截止到公示期滿,公司監事會沒有收到一切職工對激勵對象所提出的質疑。
(二)職工監事對激勵對象的審核形式
公司監事會審查了初次授于激勵對象名單、身份證證件、工資條、社保繳費憑據、與公司或者下屬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在公司或者下屬子公司出任的職位以及任命通知等。
二、職工監事審查建議
公司監事會在全面征求公示公告意見后,依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企業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初次授于激勵對象名冊展開了審查,并做出審查建議如下所示:
(一)納入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初次授于激勵對象名單的工作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所規定的任職要求。
(二)激勵對象不會有《管理辦法》第八條所規定的不可變成激勵對象的情況:
1、近期12個月被證交所定性為不恰當候選人;
2、近期12個月被證監會以及內設機構定性為不恰當候選人;
3、近期12個月因重要違規行為被證監會以及內設機構行政處分或是采用市場禁入對策;
4、具備《公司法》所規定的不可出任董事、高管人員情況的;
5、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參加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證監會評定其他情形。
(三)納入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初次授于激勵對象名單的工作人員合乎《管理辦法》等政策規定的激勵對象標準,合乎《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所規定的激勵對象范疇。此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不包含監事、獨董,直接或總計持有公司5%之上股權股東或控股股東及配偶、爸爸媽媽、兒女。
總的來說,公司監事會覺得,企業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初次授于激勵對象均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要求的各種標準,其作為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合理合法、合理。
深圳安奈兒有限責任公司
職工監事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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