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88371 證券簡稱:菲沃泰 公告編號:2023-014
江蘇菲沃泰納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訴訟進展暨收到撤訴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P2I有限公司(上訴人、一審原告,以下簡稱“P2I公司”)二審撤訴。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江蘇菲沃泰納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深圳分公司為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涉案的金額:P2I公司訴訟請求變更前,請求賠償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P2I公司訴訟請求變更后,請求賠償金額為人民幣789.42萬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院”)的裁定,本次訴訟事項為上訴人撤回上訴,不會對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產生負面影響,也不會對公司當期及未來的損益產生負面影響。
披露情況:相關訴訟基本情況已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及《2022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2021)最高法知民終2229號,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2018年8月10日,P2I公司以公司深圳分公司、惠州長城開發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客戶的EMS廠商)在其共同或各自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的鍍膜設備及該鍍膜設備處理的手機上使用了其作為專利權人的ZL98807945.3號專利發明權為由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侵犯了其享有的ZL98807945.3號發明專利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相關費用共計100萬元,連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2019年2月28日,P2I公司請求將原訴訟請求中的賠償數額由100萬元變更為789.42萬元。
2021年6月30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P2I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2021年8月,P2I公司向最高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判決,2022年11月最高院開庭審理。
相關訴訟基本情況已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及《2022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二、本次訴訟的裁定情況
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2021)最高法知民終2229號,主要內容如下:
上訴人P2I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江蘇菲沃泰納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惠州長城開發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18)粵73民初25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P2I公司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P2I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P2I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67,059元,減半收取33,529.50元,由上訴人P2I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三、本次訴訟事項對公司的影響
根據最高院的裁定,本次訴訟事項為上訴人撤訴,不會對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產生負面影響,也不會對公司當期及未來的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公司將密切關注并高度重視公司訴訟事項,依法主張自身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公司名譽和股東利益。同時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按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江蘇菲沃泰納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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