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9版)
(九)關于減少和規范關聯交易的承諾
1、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間接控股股東承諾
發行人控股股東軍工控股及其一致行動人南昌嘉輝、間接控股股東大成國有資產承諾:
(1)根據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企業已完整、詳細地披露了關聯方和關聯方的交易。除發行人發行上市相關文件中披露的關聯方和關聯交易外,除發行人(包括發行人分支機構和控股子公司)外,企業和企業具有實際控制權或重大影響下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營實體與發行人之間,不存在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應當披露但未披露的關聯方和關聯交易。
(2)企業以誠信和善意履行作為發行人控股股東/間接控股股東的義務,盡量避免和減少與發行人的相關交易;對于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相關交易,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營實體將按照公平、公平、等價付費的原則與發行人進行,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法律法規和發行人公司章程執行相關審批程序,在公平、合理、正常的商業交易中,確保相關交易價格公平,及時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3)企業保證不利用關聯交易非法轉讓發行人的資金和利潤,不利用關聯交易損害發行人和非關聯股東的利益;保證不利用控股股東/間接控股股東的地位謀取不當利益或與發行人達成交易的優先權,不損害發行人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營實體不得以貸款、償還債務、預付款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發行人的資金、資產,或者要求發行人非法提供擔保。
(4)發行人獨立董事認為公司、企業或其他經營實體與發行人之間的關聯交易損害發行人或其他股東的利益的,可以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獨立中介機構對關聯交易進行審計或評估。如果審計或評估結果表明,關聯交易確實損害了發行人或其他股東的利益,并且有證據表明企業不正當利用控股股東/間接控股股東的地位,企業愿意依法對上述關聯交易給發行人和發行人其他股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本企業確認本承諾書中包含的每一項承諾均為獨立執行的承諾。任何承諾被視為無效或終止,都不會影響其他承諾的有效性。
(6)如果發行人的權益因企業或企業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營實體違反上述承諾和擔保而受到損害,企業同意承擔給發行人造成的一切損失。
上述承諾和保證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并將在企業按照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被認定為發行人關聯方期間持續有效。
2、超過5%的股東承諾承諾承諾持有超過5%的股份
溫氏投資、溫氏四號、橫琴齊創、楊明華、陳功林承諾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東泰豪科技、合并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東:
(1)根據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企業/本人已完整詳細地披露了關聯方和關聯方的交易。除發行人發行上市相關文件中披露的關聯方和關聯交易外,公司/企業/本人、公司/企業/本人具有實際控制權或重大影響的除發行人(包括發行人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營實體與發行人之間,不存在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應當披露但未披露的關聯方和關聯交易。
(2)公司/企業/本人以誠信和善意履行作為發行人股東的義務,盡量避免和減少與發行人的關聯交易;對于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關聯交易,公司/企業/本人、公司/企業/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營實體將按照公平、公平、等價付款的原則與發行人進行,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法律法規和發行人公司章程執行相關審批程序,在公平、合理、正常的商業交易中,確保相關交易價格公平,及時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3)公司/企業/本人保證不利用關聯交易非法轉讓發行人的資金和利潤,不利用關聯交易損害發行人和非關聯股東的利益;保證不利用股東地位謀取不當利益或與發行人達成交易的優先權,不以任何形式損害發行人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本公司/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公司/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營實體,保證發行人的資金和資產不以貸款、償還債務、預付款或其他方式占用,或要求發行人非法提供擔保。
(4)發行人獨立董事認為公司/企業/本人、公司/企業/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營實體與發行人之間的關聯交易損害發行人或發行人其他股東的利益的,可以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獨立中介機構對關聯交易進行審計或評估。如果審計或評估結果表明關聯交易確實損害了發行人或發行人其他股東的利益,并且有證據表明公司/企業/我不正當利用股東的地位,公司/企業/我愿意依法對上述關聯交易給發行人和發行人其他股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本公司/本公司/本人確認本承諾書中包含的每一項承諾均為可獨立執行的承諾。如果任何承諾被視為無效或終止,則不影響其他承諾的有效性。
(6)如果發行人的權益因公司/企業/本人或本公司/本公司/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營實體違反上述承諾和擔保而受到損害,公司同意承擔給發行人造成的一切損失。
上述承諾和保證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并將在本公司/本公司/本人按照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認定為發行人關聯方期間持續有效。
3、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監事和承諾
發行人董事毛勇、余永安、魏學忠、羅新杰、張樹敏、姚林香、王樹山、屠偉忠、盧杰敏、齊敏、鄧衛勇、鐘明曉、黃軍華、張立新承諾:
(1)根據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已完整詳細地披露了關聯方和關聯方的交易。除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相關文件中披露的關聯方和關聯交易外,除發行人(包括發行人分支機構和控股子公司)外,本人和本人具有實際控制權或重大影響,其他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營實體與發行人之間沒有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應當披露但未披露的關聯方和關聯交易。
(2)我將誠實善意地履行作為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盡量避免和減少與發行人的相關交易;對于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相關交易,我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營實體將按照公平、公平、等價付費的原則與發行人進行,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法律法規和發行人公司章程執行相關審批程序,在公平、合理、正常的商業交易中,確保相關交易價格公平,及時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3)我保證不利用關聯交易非法轉讓發行人的資金和利潤,不利用關聯交易損害發行人和非關聯股東的利益;保證不利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地位謀取不當利益或與發行人達成交易的優先權,不以任何形式損害發行人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本人和本人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營實體,不得以貸款、償還債務、預付款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發行人的資金、資產,或者要求發行人非法提供擔保。
(4)如果發行人獨立董事認為公司、企業或其他經營實體與發行人之間的關聯交易損害了發行人或其他股東的利益,可以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獨立中介機構對關聯交易進行審計或評估。如果審計或評估結果表明,關聯交易確實損害了發行人或發行人其他股東的利益,并且有證據表明我不正當利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地位,我愿意依法對上述關聯交易給發行人和發行人其他股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我確認本承諾書中包含的每一項承諾都是可以獨立執行的承諾。任何承諾被視為無效或終止,都不會影響其他承諾的有效性。
(6)如果發行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公司、企業或其他業務實體違反上述承諾和保證由于我或我的控制或重大影響,我同意承擔所有損失給發行人。
上述承諾和保證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并將在本人按照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被認定為發行人關聯方期間繼續有效。
(十)避免同行競爭的承諾
發行人控股股東軍工控股及其一致行動人南昌嘉輝、間接控股股東大成國有資產避免與發行人形成競爭承諾如下:
1、截至本承諾書簽署之日,本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未生產或開發任何與發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產的產品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的產品,未直接或間接經營任何與發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經營的業務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的業務,其他企業也未投資于與發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產的任何產品或業務組成或可能構成競爭的企業;
2、自本承諾書簽署之日起,本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將不生產或開發任何與發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產的產品組成或可能構成競爭的產品,不直接或間接經營任何與發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經營的業務組成或可能構成競爭的業務,也不投資于其他與發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產的產品或業務組成或可能構成競爭的企業;
3、自本承諾書簽署之日起,如果發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進一步擴大其產品和業務范圍,公司/企業及其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將不與發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擴大后的產品或業務競爭;如果與發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擴大后的產品或業務競爭,公司/企業和公司/企業控制的其他企業保證退出與發行人的競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停止生產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的產品;(2)停止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的業務;(3)將競爭業務納入發行人;(4)將競爭業務轉讓給無關第三方;(5)其他有利于維護發行人權益的方式。
4、公司/企業將保證股東權利和控制關系的合法合理利用,不受任何限制或影響發行人的正常經營或損害發行人其他股東的利益。
5、本公司/本公司確認本承諾書中包含的每一項承諾均為可獨立執行的承諾。任何承諾被視為無效或終止,都不會影響其他承諾的有效性。
6、本承諾書中包含的上述承諾在本公司/本企業作為發行人控股股東/控股股東的一致行動人/間接控股股東期間繼續有效且不可撤銷。
(十一)關于避免資金占用的承諾
1、間接控股股東承諾
大成國有資產承諾發行人控股股東軍工控股和間接控股股東:
截至本承諾書出具之日,公司和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不占用發行人或其子公司的資金;發行人或其子公司不得為公司和公司控制的企業提供非法擔保。
自本承諾書出具之日起,公司將嚴格遵守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關規定,避免與發行人或其子公司無關的資本交易;除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公司不要求發行人或其子公司支付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費用,不得代表發行人或其子公司承擔成本或其他費用,不得通過有償或無償貸款、直接或間接貸款、委托投資活動、開具商業承兌匯票、代償債務等方式占用發行人或其子公司的資金;公司和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發行人或其子公司的資金,并要求發行人或其子公司提供非法擔保。
違反上述承諾的,公司將賠償發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的直接、間接的經濟損失、索賠責任和額外費用。
2、實際控制人承諾
江西省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國資委承諾:
截至本承諾書出具之日,本單位和本單位控制的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不占用發行人或其子公司資金;
自本承諾書出具之日起,本單位將嚴格遵守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避免與發行人或其子公司正常經營無關的資本交易。
3、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監事和承諾
發行人董事毛勇、余永安、魏學忠、羅新杰、張樹敏、姚林香、王樹山、屠偉忠、盧杰敏、齊敏、鄧衛勇、鐘明曉、黃軍華、張立新承諾:
截至本承諾書出具之日,本人及其關聯方不占用發行人或其子公司資金;發行人或其子公司不得為本人及其關聯方提供非法擔保。
自本承諾書出具之日起,我將嚴格遵守上市公司治理的有關規定,避免與發行人或其子公司無關的資本交易;我及其關聯方不要求發行人或其子公司支付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費用,也不代表發行人或其子公司承擔成本或其他費用,發行人或其子公司的資金不得通過有償或免費貸款、直接或間接貸款、委托投資活動、開具商業承兌匯票、補償債務等方式占用;本人及其關聯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發行人或其子公司的資金,并要求發行人或其子公司提供非法擔保。
如果我違反上述承諾,我將賠償發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索賠責任和額外費用。
(十二)公司股東信息披露專項承諾
發行人承諾:
1、本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了股東信息。
2、公司歷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權持有、委托持有等情況,也不存在股權糾紛或潛在糾紛。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直接或間接持股的情況。
4、截至本承諾出具之日,本次發行的發起人國泰君安證券有限公司通過本公司一級股東南昌九木新世紀工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間接持有本公司0.16%的股份。除上述情況外,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或其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經辦人員不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5、公司股東不存在以公司股權轉讓不當利益的情況。
6、公司違反上述承諾的,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中介機構核查意見
(一)保薦人對上述承諾的核實意見
經核實,發起人認為,發行人及其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登記管理辦法》出具的相關承諾、《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承諾違反信息披露、穩定股價措施和股票鎖定,并對未履行相關承諾提出進一步的補救措施和約束措施。發行人及其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承諾合法合理,及時有效地采取破壞信托的補救措施。
(2)發行人律師對上述承諾的核實意見
經核查,發行人律師認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對股份鎖定、持股減持意向、股價穩定、股票回購承諾;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承諾已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有關承諾和約束措施合法有效。
江西國科軍工集團有限公司
國泰君安證券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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