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接到C女士的反映:其與上海醫學博士張振宇戀愛6年且產一子,卻被張振宇無情拋棄,C女士經受不住打擊,自殺未遂后落下嚴重后遺癥,現已失去工作能力且需要經常入院救治。后來C女士考慮到自身病危的身體,還要撫養孩子,又沒有了任何經濟來源,想用法律的武器為自己討回公道。但C女士對一、二審法院的判決不服,已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再審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C女士鄭重承諾,對媒體首發或轉載新聞的真實性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應C女士要求,文中隱去其真實姓名,C女士已實名向相關部門反映)。
上圖解:張振宇帶C女士回陜西安康農村老家時和張振宇父母一起合影及和張振宇父親、母親的微信聊天記錄
一、案件事實和經過
1、2014年,時年48歲C女士在微博上認識了時年27歲的上海醫學在讀博士張振宇,因雙方都是單身,在網上相聊甚歡后確定了戀愛關系。經進一步溝通了解后,C女士發現張振宇的實際年齡比她小了將近21歲,所以多次以年齡差異太大為由提出分手,但張振宇卻表示不會介意她的年齡,多次懇求C女士不要離開他,愿意繼續與C女士保持戀愛關系。
2、2014年4月,在雙方確定戀愛關系后,張振宇當時因患活動型肺結核正在休學治療中,并因延期畢業而不再獲得政府對博士生每月3000元的生活津貼,張振宇便主動要求C女士給予其物質經濟上的幫助,如生活費,以及為他花錢購買手機、蘋果電腦等高檔產品。之后,張振宇的父親摔斷了手腳及他母親摔斷了肋骨均需要巨額手術費,都是張振宇要求C女士為其支付的。另,張振宇還因其在陜西安康農村老家的哥哥想做生意,缺乏啟動資金,也叫C女士給他哥哥匯款5萬元。雙方在6年戀愛期間,C女士不但承擔了張振宇最后一年讀博的所有費用甚至包括了他做學位答辯時的所有穿戴及開支,并且在張振宇的要求下共29次向他本人及他的父親、哥哥轉賬匯款,或代張振宇支付論文審理費等,總計76.08萬元。
3、在戀愛期間,張振宇還請求C女士幫助其去澳洲留學工作,因張振宇未能通過英語雅思考試故沒去成。后來張振宇希望C女士幫他聯系先到新西蘭留學考醫生,想以此為跳板將來到澳大利亞當醫生。2019年張振宇在收到C女士托朋友分兩次向張振宇的匯款35萬元人民幣的當天就換成新西蘭元,就是準備去新西蘭留學用的。2020年6月C女士因受張振宇拋棄所刺激而萌生自殺念頭,想到自殺后她和張振宇生的兒子只能靠其在新西蘭的親屬代撫養長大,所以在自殺前一天向張振宇討回這些等值35萬元人民幣的新西蘭元。
4、張振宇在C女士不斷的物質經濟幫助下,博士畢業后在上海市東方醫院肛腸科獲得了穩定的工作,擁有了較高的經濟來源,同時背著C女士另找了女朋友。
5、2020年5月26日,C女士提出要帶著他們的兒子回上海與張振宇結婚時,張振宇告知C女士“與你結婚從來不在我的人生計劃中”并從此斷絕與C女士聯系,導致C女士受不住突然被拋棄的打擊而自殺,雖被救回但陷于長時間昏迷和落下很多嚴重的后遺癥,現已失去工作能力且需要經常入院救治。張振宇在C女士長時間昏迷期間不但對他的親生子張宸祎(大寶)不管不顧,還拉黑了與C女士及其家人的所有聯系方式,徹底拋棄了C女士和他們的親生兒子。在C女士因長期昏迷沒有行為能力時,澳洲政府需要孩子的父親提供身份證明才能給予他們孩子的身份,否則就會被認定為孤兒,而此時張振宇竟連身份證明都不愿提供。
6、C女士提供銀行流水賬單及經過公證的微博、微信及電郵聊天記錄等相關證據向法院起訴張振宇,要求張振宇返還戀愛期間C女士給他及他的家人的所有轉賬匯款,庭審中張振宇辯稱C女士給他及他的家人的所有匯款都是無條件贈與所以不愿返還,張振宇未能提供還款證據或任何贈與協議。令C女士不解的是,一審法院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和二審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均未支持C女士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書中帶有明顯偏見甚至是歧視性語言去評價C女士,一審認為:“原告(C女士)之所以會向被告(張振宇)及其家人匯款,主要系老年原告基于自己對兩性情感,性欲渴望,覬覦被告青春年少,未經人事,為使對方順其心意滿足己欲,遂以金錢為手段并最終得手”,C女士認為自己與張振宇確定戀愛關系時48歲,不知道一審法官用什么標準判定她屬于老年!而張振宇當時是接近28歲的醫學博士,張自認在認識C女士前曾戀愛2次,這樣的他算“未經人事”嗎?!C女士認為她與張振宇戀愛6年并應對方要求為其未婚生子,是出于對張振宇的真愛,戀愛期間向張振宇本人及其家人的每次匯款都是應張振宇的要求及由張振宇提供收款人名稱及賬號才匯出的,C女士的匯款留言欄只2次寫了“生活費”,其它都只寫了“轉款”而從未寫過“贈與”字樣,C女士認為這些轉款即使被認定為贈與也應認定為附結婚為條件的贈與,是她相信了張振宇一直對她的愛和婚姻的承諾,奔著將來與張振宇結婚為目的才會向張振宇及其家人匯款的,而非判決書認為的以金錢為手段向張振宇“買春”。二審判決書寫道:“無法得出兩人的戀愛存在有違倫理的情形,更不能推導出C女士存在用金錢為手段使張振宇滿足己欲的結論,一審法院對C女士及其與張振宇戀愛關系的相關描述及評價,有失客觀公允,實屬不妥,本院予以糾正。”但C女士更為不解的是,二審法院雖然糾正了一審判決中對原告C女士的不當評價,也否定了C女士與張振宇是“皮肉交易關系”,但仍維持一審判決而未支持其訴訟請求。C女士認為,即使她向張振宇及其家人的轉款被認定為普通贈與,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當出現受贈人有傷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的情形,贈與是可以被撤銷的。作為“受贈人”的張振宇違背愛和婚姻的諾言,移情別戀后突然拋棄“贈與人”C女士及遺棄了她與張振宇之間的兒子張宸祎,導致C女士自殺未遂后落下嚴重的后遺癥而失去工作能力及陷入經濟困境,張振宇對C女士母子造成了極大傷害,這正符合《民法典》規定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
二、法律人士觀點
1.被告未能舉證證明C女士給他及他家人的所有匯款都是無條件贈與,也未能舉證證明達到《民訴解釋》第108條,贈與的證明標準,排除合理懷疑性(沒有其他可能性)一、二審法院法律適用錯誤。
2.原告確有損失,被告獲利確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被告只有辯詞卻沒有證據,幾十萬,憑什么說是原告無條件送被告的!法院程序空轉,駁回好判。
3、司法裁判不僅要客觀公正、依法依規、有理有據,還要做到定分止爭、化解矛盾,更要做到兼具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融通法、理、情三者使之有機結合,以體現司法裁判的溫度,緩解或化解雙方當事人之間矛盾,維護好實質上的正義。
4、在本案中,原告C女士是受害者、弱者。雖然法律從來不袒護弱者,弱者也并非絕對是正義的一方,但這萬萬不能成為法律不去保護弱者的借口和理由。相反,法律應在必要限度上給予弱者一定的人文關懷,以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C女士的訴求
C女士想為自己討回一個公道,通過訴訟程序要求張振宇返還戀愛期間給他及他的家人的所有轉賬匯款,一、二審法院均未支持C女士訴訟請求,C女士現已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再審人民法院依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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