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076 證券簡稱:康欣新材 公告編號:2023-042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股東收到山東監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郭志先、李潔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出具的《關于對郭志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33號)和《關于對李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34號)。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內容
1、“郭志先:
經查,2022年4月21日,你作為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欣新材或公司)董事、總經理,通過大宗交易方式累計減持公司股份3,785,564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28%。2022年4月30日,康欣新材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報告。你在上市公司季度報告公告前10日內減持公司股票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19號)第十二條和《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七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你應當加強對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規范減持行為,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李潔:
經查,截至2022年4月20日,你作為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欣新材或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與一致行動人郭志先,合計持有康欣新材10.35%的股份。2022年4月21日,你與郭志先通過大宗交易方式累計減持公司股份30,676,43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28%。2022年4月30日,康欣新材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報告。
你在連續90日內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同時作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公司季度報告公告前10日內減持公司股票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19號)第十二條和《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七條、第十一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你應當加強對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規范減持行為,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二、相關說明
對于《警示函》所述的違規減持事項,公司已于2022年4月23日披露了《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股東權益變動暨違規減持股份致歉的公告》(公告編號:2022-023)。近一年以來公司多次組織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學習。
上述行政監管措施并非對上市公司主體作出的,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公司將繼續嚴格按照相關監管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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