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整體執行董事確保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什么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好性擔負某些及法律責任。
家家悅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企業”)于2023年6月7日舉辦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二次大會、第四屆職工監事第十一次大會,表決通過《關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等有關提案。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企業對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一期)激勵對象名冊在公司內部展開了公示公告。公司監事會融合公示情況對擬激勵對象展開了審查,有關公示公告及審查情況如下。
一、公示情況
1、公司在2023年6月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網址(www.sse.com.cn)公布了《家家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一期)(草案)》(下稱“《激勵計劃(草案)》”)以及引言、《家家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一期)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2、公司在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19日在公司內部公示了《家家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一期)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下稱“《激勵對象名單》”),公示內容為本次擬激勵對象的姓名及職位,公告期共10天,公司職員可以從公示期內根據書面形式或口頭上名義向公司監事會提出建議。截止到公示期滿,公司監事會沒有收到一切職工對此次擬激勵對象所提出的質疑。
二、職工監事審查建議
職工監事依據《管理辦法》、《激勵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對《激勵對象名單》展開了審查,并做出審查建議如下所示:
1、納入此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工作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及《家家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規定的任職要求。
2、激勵對象不會有《管理辦法》第八條所規定的不可變成激勵對象的情況:
(1)近期12個月被證交所定性為不恰當候選人;
(2)近期12個月被證監會以及內設機構定性為不恰當候選人;
(3)近期12個月因重要違規行為被證監會以及內設機構行政處分或是采用市場禁入對策;
(4)具備《公司法》所規定的不可出任董事、高管人員情況的;
(5)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參加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證監會評定其他情形。
3、納入此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均具有《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及《公司章程》所規定的任職要求,合乎《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激勵對象標準,符合公司《激勵計劃(草案)》所規定的激勵對象范疇,其作為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法律主體合理合法、合理。
4、激勵對象的相關情況確實,不會有虛報、刻意隱瞞或致死重大誤解的地方。
綜上所述,公司監事會覺得,納入《激勵對象名單》工作的人員均符合規定法律法規、法規和行政規章所特定條件,其作為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合理合法、合理。
特此公告。
家家悅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職工監事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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