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田鵬
6月16日,據深交所官網消息顯示,為了維護投資人合法權利,維護保養證劵市場監管,依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經證監會準許,深圳交易所下發《關于完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同時廢止6月17日公布的《關于可轉換公司債券適當性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強調,VIP應建立可轉換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案,評定投資人的風險認知度與承受力,給投資者全方位詳細介紹可轉換債券特點和規章制度標準,充足揭露經營風險。與此同時,股民理應充足知曉和認識可轉換債券相關風險事宜、法律法規及本所交易規則,結合自身實際風險認知度與承受力,謹慎確定是否參加業務。
《通知》確立,投資者參加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可轉債申購、買賣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申請權限開啟前20個交易日內股票賬戶及資金帳戶里的財產每日平均不少于rmb10萬余元(不包含該股民根據股票融資融進資金和證劵);二是參加股票交易24個月左右。此外,個人投資者參加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可轉債申購、買賣交易,應該以紙張或是電子器件方法簽定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可轉債投資風險揭示。
除此之外,《通知》還要求,投資者參加處在退市整理期并未掛牌的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買進買賣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申請權限開啟前20個交易日內股票賬戶及資金帳戶里的財產每日平均不少于rmb50萬余元(不包含該股民根據股票融資融進資金和證劵);二是參加股票交易24個月左右。此外,個人投資者初次買進處在退市整理期并未掛牌的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應該以紙張或是電子器件方法簽定股票退市梳理可轉債交易風險揭示。
《通知》對可用狀況也進行了下列要求:參加向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轉讓投資人,應當為合乎《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的專業投資者;發售公司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擁有5%之上股權股東、執行董事、公司監事、高管人員參加我們公司可轉債申購、買賣、轉讓,不適合本通知第二條至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處在退市整理期并未掛牌的,不適合本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的相關規定,不符創業板股票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的投資人可以辦股權轉讓,但股權轉讓后僅能夠售出該等個股,不可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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