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872證券簡稱:中聚高新技術 2023-052號公告號
中炬高新技術產業(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重大訴訟進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會和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人和連帶責任。
提示:重要內容:
● 以2001年簽訂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為由,原告方中山火炬工業聯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工業聯合會),聲稱中火炬高新技術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被告、公司或中火炬高新技術)應在中山火炬開發區交付,面積797.05315 畝土地使用權,以工業聯合名義辦理土地使用權房地產權證。
● 案件階段:一審判決
● 上市公司當事人的地位:被告
● 上述未決訴訟預計將導致公司本期凈利潤虧損,最終以本報告為準。
一、訴訟基本情況
2020年9月,工業聯合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按照雙方2001年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及相關補充合同約定,將面積為797.05315。 畝土地使用權交付并以工業聯合名義辦理房地產權證。詳見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發布的《中炬高新涉及訴訟事項的公告》(2020-036號)。
2021年11月,工業聯合向第一人民法院申請將公司子公司廣東中匯創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匯創)作為本案共同被告參與訴訟。經第一人民法院審查,中匯創被追加為被告,并與公司共同參與訴訟。詳見2021年12月10日公司發布的《中聚高新關于子公司訴訟的公告》(2021-126號)。
2022年11月,工業聯合提交了增加訴訟請求的申請。(1)被告中聚高新承擔不能交付土地的違約責任,并返還已支付的土地轉讓款。 9、959、592.8元及利息(以9、959、592.8元為基礎,自2001年9月21日起至 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還款之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貸款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被告中炬高新根據市場價格向原告工業聯合賠償面積 1、918、967、797.05315畝土地使用權的經濟損失614.33元;(3)被告中匯合創對被告中聚高新上述土地轉讓費、利息和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詳見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發布的《中炬高新關于訴訟進展的公告》(2022-79號)。
二、本次訴訟情況
上述案件訴訟事實如下:
2001年9月14日,中山火炬高新技術產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高新技術集團公司)三方簽訂合同,合同規定中山火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原計劃轉讓給中山(中山)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土地使用權797.05315畝,總價為73、665、260.67元,并約定總價已包括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和領取房地產權證的稅費,并約定工業聯合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價中的9、959、592.8元支付給中聚高新,其余63、705、667.87元同意由工業聯合支付給高新技術集團,中聚高新負責辦理以工業聯合為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使用權證書。
2020年9月,工業聯合起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第一人民法院),要求命令中炬高新繼續履行2001年9月14日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即命令中炬高新交付面積797.05315畝的中山火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土地使用權。并承擔稅費和案件受理費。在訴訟過程中,工業聯合會最終將其訴訟請求改為:1、中聚高新繼續履行2001年9月14日簽訂的合同,即命令中聚高新將面積797.05315畝的土地使用權交付給原告,并將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權證以原告名義辦理,稅費由被告中聚高新技術負擔;2、如果被告中聚高新不能按照合同履行上述交付土地使用權,并協助將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權證書以原告的名義辦理,請求中聚高新承擔違約責任,具體如下:(1)被告中聚高新承擔不能交付土地的違約責任,返還已支付的土地轉讓款9、959、592.8元及利息(基于9、959、592.8元,自2001年9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還款之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貸款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被告中聚高新根據市場價格向原告工業聯合賠償面積為797.05315畝土地使用權的經濟損失1、918、967畝,614.33元;3、被告中匯合創對被告中聚高新上述土地轉讓費、利息和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案號為粵2071民初26738號。
公司辯護如下:
(1)工業聯合會未明確其主張的具體土地座位、邊界4、土地宗地編號等,訴訟標的不明確具體;(2)中聚高新實際履行了交付土地和土地證書的合同義務,工業聯合會現要求中聚高新再次履行上述義務,沒有事實或法律依據;(3)工業聯合會已支付合同約定的土地轉讓款項,中聚高新技術已交付所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已履行。中聚高新作為上市公司,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投資者披露土地使用權轉讓情況,中國證監會也予以關注和處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真實有效,已完成;(4)由于中聚高新履行了交付土地和土地證書的合同義務,工業聯合要求以中聚高新名義“替代履行”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沒有法律依據。(5)在本案中,根據2001年9月14日工業聯合會和中聚高新簽訂的合同第7條的協議,合同生效后,中聚高新必須在6個月內領取以工業聯合會或其指定公司為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使用權證書。(5)在本案中,根據2001年9月14日工業聯合會和中聚高新簽訂的合同第7條的協議,合同生效后,中聚高新必須在6個月內領取以工業聯合會或其指定公司為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即使是2001年9月20日,工業聯合會主張支付9、959、592.8元土地轉讓費,也已超過20年。在此期間,工業聯合會從未要求中聚高新交付涉及的土地或對中聚高新交付涉及的土地提出異議,甚至從未與中聚高新交付涉及的任何土地進行過溝通。因此,工業聯合會本案中的所有訴訟請求都明顯超過了訴訟時效,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審查如下:
(1)根據中聚高新技術與工業聯合提供的證據,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合同是真實存在的;
(2)根據法律規定和當時的歷史情況,法院認為涉案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有效性、土地轉讓補充合同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
(3)關于合同的履行,法院認為中聚高新技術沒有按照合同向工業聯合交付涉及的土地。工業聯合提交的證據是從有關部門獲得的公文證書,其證明效力明顯大于中聚高新技術提交的證據,與其他證據存在矛盾,不支持中聚高新技術的上述調查鑒定意見;
(4)關于中匯合創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工業聯合、中匯合創、中聚高新技術提供的證據,結合《全國法院民商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混合,工業聯合主張公司人格混合、濫用股東權利、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5)關于訴訟時效,法院認為,鑒于訴訟時效的性質,訴訟時效制度不應適用,本案不得超過訴訟時效。
上述案件已在一審中作出判決。具體判決如下:
“1.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中聚高新將土地轉讓款9、959、592.8元返還工業聯合;
2.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中聚高新向工業聯合賠償1、918、967、614.33,因其無法交付797.05315畝土地而造成的增值溢價損失 元;
3.駁回工業聯合會的其他訴訟請求;
未按照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履行付款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747、569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總計9.752、569元(工業聯合會已預付),工業聯合承擔5708元,中聚高新承擔9.746、861元。
三、本訴訟對公司的影響及說明
上述未決訴訟預計將導致公司本期凈利潤虧損,最終以本報告為準。
公司將高度重視相關訴訟案件,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堅決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鑒于相關訴訟的不確定性,公司將提醒投資者注意市場風險,公司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中國證券報》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公司發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體披露的信息為準。請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中聚高新技術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19日證券代碼:600872證券簡稱:中聚高新技術 公告號:2023-051號
中炬高新技術產業(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2022年年度報告
2022年社會責任年度社會責任
暨可持續發展報告更正公告
公司董事會和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人和連帶責任。
2023年3月21日,中聚高新技術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披露了《中聚高新技術2022年年度報告》和《中聚高新技術2022年年度社會責任與可持續發展報告》。經公司自查,發現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中聚精工機械有限公司2022年因環境問題受到行政處罰,現更正如下:
1.公司2022年年報
2022年年度報告第48頁,第五節 環境和社會責任,一、環境信息,(二)重點污水處理單位以外的公司環境保護說明,1。因環境問題受到行政處罰。
更正前:
(二)重點排污單位以外公司的環境保護說明
□適用 √不適用
更正后:
(二)重點排污單位以外公司的環境保護說明
√適用 □不適用
1.因環境問題受到行政處罰
√適用 □不適用
報告期內,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聚精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保護措施,因工廠內部分廢油鐵桶未按照標準要求堆放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款、第二款的規定,中山市生態環境局對《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金額裁量表》第四章“固體廢物污染”第十八項裁量標準進行了比較:對中聚精工作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10萬元正。
2、公司2022年度社會責任及可持續發展報告
公司2022年度社會責任及可持續發展報告第七章 7.2排放管理內容增加了公司2022年的處罰。
除上述更正外,原報告中的其他內容保持不變。請理解由此造成的不便!
特此公告。
中炬高新技術實用董事會(集團)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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