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848 證券簡稱:上海臨港 公告編號:2023-035
900928 |臨港B股
上海臨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20元,B股每股現金紅利0.028357美元
● 相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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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23年5月25日的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2,522,487,004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20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504,497,400.80元。
三、相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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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除公司自行發放對象外,本次利潤分配公司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自行發放對象
上海市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發展總公司、上海臨港經濟發展集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涇開發區經濟技術發展有限公司。
3.扣稅說明
3.1 A股股東的現金紅利安排
(1)對于持有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上述通知規定,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稅前每股0.20元人民幣發放現金紅利。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稅。
(2)對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由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代扣代繳10%企業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發放現金紅利人民幣0.18元。公司按稅后金額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發放。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公司A股股票(滬股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執行,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8元。
(4)對于居民企業股東及其他機構投資者,公司不代扣代繳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繳納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0.20元人民幣。
3.2 B股股東的現金紅利安排
B股股東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發放,B股現金紅利以美元支付。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美元與人民幣匯率按股利發放宣布之日的前一個工作日,即2023年5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幣中間價(1:7.0529)計算,每股發放現金紅利0.028357美元(含稅)。
(1)對于B股居民自然人股東(股東賬戶號開頭為C1的股東),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B股外籍自然人股東(股東賬戶號開頭為C90的股東),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按照稅前每股0.028357美元發放現金紅利。
(3)對于B股非居民企業股東(股東賬戶號開頭為C99的股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94號)的有關規定,公司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實際發放的現金紅利為每股0.025521美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聯系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海港大道1515號T2樓8-9層。
聯系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21-64855827
特此公告。
上海臨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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