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777 證券簡稱:新潮能源 公告編號:2023-052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29號),現將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主要內容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韓笑、張宇:
經查,2022年11月18日,煙臺市公安局牟平分局民警前往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潮能源),送達對時任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韓笑的拘傳法律文書,由新潮能源工作人員簽收,時任董事會秘書張宇知悉上述情況。2022年11月23日,煙臺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對新潮能源董事、財務總監韓笑采取拘傳強制措施,當日訊問結束后未對韓笑限制人身自由。新潮能源未就時任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韓笑被采取拘傳強制措施事項進行信息披露。
在上述事項中,新潮能源時任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韓笑在被公安機關采取拘傳強制措施后,未及時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十三條規定;時任董事會秘書張宇在獲知韓笑可能會被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后,未能準確核實韓笑是否被采取了強制措施,未能勤勉盡責,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規定。新潮能源在獲知韓笑被采取拘傳強制措施后,未按規定及時進行信息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新潮能源、韓笑、張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二、相關說明
1.公司將吸取教訓,以此為鑒,強化內部治理規范性,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 經公司此前核實,時任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韓笑在任職期間未出現影響其履職的情況。
3.上述監管措施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公司將繼續努力做好經營管理,力爭以良好業績回饋廣大投資者。
4.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經濟參考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有關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體披露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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