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冷春柳
新聞記者從事內獲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人身保險部日前向保險業協會及各車險公司就《關于規范團體人身保險業務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征詢建議。
這也是2015年原中國保監會發布了關于團隊人身保險業務工作的通知后,監管部門對團隊人身保險業務進一步規范。業內人士表示,《征求意見稿》有希望更強保護消費者權益,推動團隊人身保險業務流程持續發展。
《征求意見稿》確定了團隊人身保險發展的趨勢,激勵車險公司充分發揮保險保障功能,根據團隊人身保險業務,為政府機構、機關事業單位、各種組織等團隊給予養老服務、身心健康、意外等意外保障服務項目,達到廣大群眾多元化保險需求。
泰生元精算師資詢創始人、美國精算師協會VIP、標價風險管理師毛艷輝對《證券日報》記者說,一部分大中小型國企、外資公司及其高新企業,都非常重視團體險,部分有外資企業和國營企業股東背景的保險公司團隊人身保險業務流程占非常大。
比如,依據中意人壽年報披露,2022年其健康保險業務流程里的個人金融業務和團隊業務流程保費分別是24.49億元和25.26億人民幣;意外傷害保險的個人金融業務和團隊業務流程保費分別是1.79億元和2.02億人民幣。由此可見,其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團隊業務流程保險費用超過個人金融業務。
從企業角度觀察,團隊人身保險業務流程也是有重要意義。毛艷輝表明,一部分創新科技公司將團隊高端醫療險、重大疾病險等團隊人身保險做為角逐專業人才籌碼之一,將來有非常大的行業和險種的拓展空間。
為加強市場拓展,本次《征求意見稿》確定了險企進行團隊人身保險業務主題活動不可發生的八項個人行為,劃分了“實施細則”。
具體而言,“實施細則”包含:一是以買保險為主要目的團結起來的團隊保險投保團隊人身險;二是損害被保險人、受益人、收益人合法權利;三是未按規定紀錄被保險人、受益人、收益人信息內容;四是給與或是服務承諾被保險人、投保人或收益人保單承諾之外的權益;五是沒有獲得被保險人受權,私自瀏覽、泄漏、偽造被保險人信息及擴張被保險人信息利用范疇;六是由編造經濟事項、掛證中介業務等形式違反規定騙取花費;七是未按規定開展產品備案和回朔;八是國務院令商業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評定的別的個人行為。
對于“實施細則”第一條,業內人士認為,團隊人身保險里的“團隊”一定要具備一同風險特征、并且不以買保險為主要目的法人或民事主體。這是為了避免團體保險變團購價。與此同時,“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條和第五條都對焦消費權益保護,從各個方面進行要求,有助于團隊人身保險發展創新。
值得關注的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險企上一年度不得超過1年團隊人身保險業務流程有回朔規定,且如果出現了以下三種狀況,車險公司必須表明實體經營結果和預估發生重要偏差緣故,并立即將產品的利率調整到有效水準。
這三種情況分別是:團體意外險上一保單年度再保后綜合賠付率小于50%;團隊健康保險、團隊人壽保險上一保單年度再保后綜合賠付率高過150%;團隊健康保險和團隊人壽保險在過去的3個保單年度再保后綜合賠付率持續超出100%。
除此之外,《征求意見稿》也對團隊人身保險業務保險投保管理方法、保險單權益、本人繳費管理方法、退保險管理方法、賠付管理方法、企業戰略轉型、商品變動、產品報告等方面進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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