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1236證券簡稱:紅塔證券公示序號:2023-031
本公司董事會及整體執行董事確保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什么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好性負法律責任。
核心內容提醒:
●案子所處訴訟階段:二審終審裁定
●上市企業所處被告方影響力:被告(一審上訴人)
●涉案人員金額:股票質押式回購買賣本錢3,919,673.02元及相關貸款利息與合同違約金
●會不會對上市公司損益表產生不利影響:此次起訴結論對企業損益表危害有待起訴實行情況判斷,企業將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和判決執行問題進行相對應賬務處理,最后危害狀況以年度審計報告結論為標準。
一、此次起訴的相關情況
2021年10月,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企業”)因和原游族影業有限責任公司(證券代碼002174,下稱“游族影業”)大股東、控股股東林奇兒女林小溪、林芮璟、林漓就公司和林奇股票質押式回購買賣合同和協議糾紛一案向昆明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實際起訴狀況詳細公司在2021年11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網址(www.sse.com.cn)公布的《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2021-064)、2022年11月2日公布的《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訴訟事項進展的公告》(2022-069)及其2022年11月19日公布的《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訴訟事項進展的公告》(2022-070)。
二、此次起訴事項工作進展
該案件已經在2023年4月4日開庭審理,企業于近期接到云南高級法院所作出的(2023)云民終37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保持昆明市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5639號民事判決第四項,即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付款律師代理費296,600元;
(二)撤消昆明市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563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
(三)由原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款被告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質押貸款式股權回購本錢3,919,673.02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5日起止具體償還之日起計算以3,919,673.02元為基準按年化利率8%測算利息及按年化利率16%計算出來的合同違約金;
(四)被告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權利就質押貸款的游族影業14,989,977股(相匹配質押登記序號02760020201014CE000008項下個股)折扣率、競拍或是賣掉所得的合同款在本判決第一項、第三項明確金額范圍之內具有優先受償權;
(五)駁回申訴人林小溪、林芮璟、林漓的許多訴請;
假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期內執行支付錢財責任,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要求,翻倍付款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訴訟費用1,377,076元,由被告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壓力1,184,285元,由原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壓力192,791元。二審訴訟費用232,316.7元,由被告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壓力197,469元,由原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壓力34,847.7元。
本判決為最終判決。
三、此次起訴對企業今天盈利或過后盈利等危害
此次起訴結論對企業損益表危害有待起訴實行情況判斷,企業將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和判決執行問題進行相對應賬務處理,最后危害狀況以年度審計報告結論為標準,煩請投資人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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