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206證券簡稱:有研新材公示序號:2023-023
本公司董事會及整體執行董事確保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什么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好性負法律責任。
核心內容提醒:
●每一股比例
A股每一股紅股0.096元
●有關日期
●多元化分紅送轉:否
一、根據分配原則的股東會屆次和日期
此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23年5月18日的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二、分配原則
1.派發本年度:2022年本年度
2.分配目標:
截止到證券登記日在下午上海交易所收盤后,在我國證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冊的我們公司公司股東。
3.分配原則:
此次股東分紅以方案落地前企業總市值846,553,332股為基準,每一股派發現金紅利0.096元(價稅合計),總共派發現金紅利81,269,119.87元。
三、有關日期
四、分派實施細則
1.實施細則
(1)無盡售標準流通股本市場紅利授權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利用其資金結算系統軟件向證券登記日上海交易所收盤后在冊并且在上海交易所各VIP辦了指定交易股東發放。已申請指定交易的投資人可在收益派發日則在指定證券公司領到紅股,未辦指定交易股東收益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存放,待申請辦理指定交易之后再進行發放。
(2)派派股或轉增股本的,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依據證券登記日上海交易所收盤后在冊公司股東股票數,按比例分配立即記入股東賬戶。
2.自己派發目標
公司控股股東我國有研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的紅股由企業自主派發,總共280,098,368股,應發放收益26,889,443.33元(價稅合計)。
3.繳稅表明
(1)針對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基金,依據國家財政部、國稅總局《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稅務[2012]85號)、《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稅務[2015]101號)要求,本人從公開發行和出讓銷售市場所取得的公司股票,持倉時限超出1年,股息紅利所得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持倉時限在1月之內(含1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的記入應納稅額;持倉時限在1個月左右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記入應納稅額;所述所得的統一可用20%稅率計稅個稅。上市企業發放股權收益時,對個人持股一年之內(含一年)的,上市企業暫時不繳納個稅;待個人轉讓個股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按照其持倉時限測算應納稅所得額,由券商等股權托管機構從企業資金帳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下月五個工作中日內劃付上市企業,上市企業在接到稅金當月法律規定申請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請交納。
(2)針對比較有限售標準流通股本自然人股東和證券基金的紅股,依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稅務[2012]85號)相關規定,依照10%稅率代繳企業所得稅,繳稅后每一股具體派發現金紅利總計rmb0.0864元。
(3)針對達標境外企業投資人(“QFII”)公司股東,依據《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47號)的相關規定,由企業依照10%稅率代收代繳企業所得稅,繳稅后每一股具體派發現金紅利總計rmb0.0864元。如有關公司股東覺得獲得市場紅利收益必須享有一切稅收協定(分配)工資待遇,可以按照要求在獲得收益后自主向領導稅務機關提交申請。
(4)針對持有公司股份的港股通股民(包含單位和個人),結合公司《關于滬港通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稅務[2014]81號)的有關規定,依照10%稅率代繳企業所得稅,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繳納申請。繳稅后具體每一股派發現金紅利0.0864元。針對港股通投資人中屬其它國家稅收居民且該國和中國簽署的稅收協定固定不動股權收益所得稅率小于10%的,公司或者個人可以自行或由代扣代繳個稅人,向領導稅務機關明確提出享有稅收協定待遇申請,稅務機關審批后,按已繳稅款和依據稅收協定稅額計算公式的應納稅額的差值給予出口退稅。
(5)對于一般投資者,企業將不會代收代繳所得稅,由經營者按稅收法律法規自主確定是否需在本地繳納稅款,每一股具體派發現金紅利總計rmb0.096元。
五、相關資詢方法
聯絡單位:有研新材證券事務公司辦公室
聯系方式:010-62023601
特此公告。
有研新材料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
202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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