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0007 證券簡稱:*ST全新 2023年1039年公告號
深圳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確保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事項概況
深圳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8年2月7日,“上市公司”或“新好”)收到北京宏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宏軍”)送達的《股份轉讓協議》,詳見公司披露的《關于收到的》〈股份轉讓協議〉公告號:2018-017)。2018年5月4日,公司收到《關于重新簽署股份轉讓協議的說明》和《股份轉讓協議》(以下簡稱《協議》),詳見公司披露的《關于重新簽署股份轉讓協議的說明》〈股份轉讓協議〉公告號:2018-066)。北京宏軍將其持有的4685.85萬股股份轉讓給漢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富控股”),同時協議為3.2.第四條規定,“因吳海萌、謝楚安共四起訴訟、仲裁案件造成的全部直接經濟損失未得到全額賠償、賠償的,雙方一致同意,北京宏軍授權漢富控股立即從1.59億余額中扣除吳海萌和謝楚安因上述四起訴訟和仲裁案件造成的全部直接經濟損失而應得到賠償和賠償的金額,作為上述訴訟和仲裁案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賠償和賠償直接支付給新的。”
本協議簽訂后,漢富控股向北京宏軍質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4.5萬、127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60%,占公司股份總數的12.99%。其目的是保證在《股份轉讓協議》項下支付余額1.59億元和違約金(如有)。詳見《關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股權質押的公告》(公告號:2018-117)、《關于解除公司5%以上股東股權質押的公告》(公告號:2018-144)和《關于公司最大股東股權質押的公告》(公告號:2019-002)。
2019年4月29日,漢福控股發布了《關于承擔新訴訟(仲裁)損失的承諾書》(以下簡稱《承諾書》)。詳見公司披露的《關于收到股東承諾書的公告》(公告號:2019-025)。
2020年9月19日,公司披露了《關于公司訴訟的公告》(公告號:2020-071)。公司認為北京宏軍與漢富控股簽訂協議,漢富控股出具承諾書合法有效,明確其設定義務。基于《協議》、兩名被告作為股權交易利益人和上市公司的最大股東,共同承諾對上市公司訴訟案件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兩名被告應遵守其承諾,履行對上市公司的賠償責任。目前,由于謝楚安(2016)第2123號仲裁案,公司已向謝楚安支付39、449、653.16元。產生了相關案件的實際損失,實現了被告漢福控股履行損失賠償義務的條件。該公司以漢富控股和北京宏軍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2021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關于訴訟進展的公告》(公告號:2020-096),2018年5月4日,被告漢福控股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宏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第3.2.4條款有效;被告漢富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原告深圳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承擔新好訴訟(仲裁)損失的承諾書》有效;駁回原告深圳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包括:要求在1.59億元范圍內對新好公司遭受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請求命令漢富公司,宏軍公司共同向新好公司支付39449653.16元的實際損失;要求確認新好公司有權在1.59億元債權范圍內優先賠償股票折扣或拍賣價格;要求責令漢富公司承擔訴訟費用)。后續公司再次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21年10月26日,公司披露了《關于訴訟進展的公告》(公告號:2021-077),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1)等法院文件。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后續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2021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了《關于訴訟進展的公告》(公告號:2021-096),公司收到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1)等法院文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維持原裁定。
公司于2022年1月1日披露了《關于簽署的》〈履行股票質押合同相關安排的協議〉公告(公告號:2021-097),公司與北京宏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宏軍”)簽署了《關于履行的》〈股票質押合同〉有關安排的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就北京鴻鈞與漢富控股早期簽訂的《股票質押合同》達成了附條件生效的協議。
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披露了《關于簽署的》〈履行股票質押合同相關安排的協議〉公司收到北京宏軍送達的《董事會成員確認書》(公告號:2022-019),《協議》相關約定的附加條件生效形式已實現。
2022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關于訴訟案件進展的公告》(公告號:2022-039)。近日,北京宏軍與公司共同作為申請人,以漢富控股為被申請人進行仲裁調解。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員會發布的《北京仲裁委員會調解書》(2022)第0294號等法院文件。主要內容如下:1、2022年5月30日前,漢富控股向北京宏軍指定賬戶(兩個申請人共同管理賬戶)支付股權轉讓余額1.59億元;2、北京宏軍對漢富控股持有的4500.0127萬無限流通股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格在第(1)位、(三)在確定的漢富控股支付義務中享有優先受償權;三、本案仲裁費由漢富控股承擔,2022年4月30日前,漢富控股直接向北京鴻鈞支付預付仲裁費;4、如果漢富控股未能按時足額支付上述11、三項中的任何一項,剩余未付金額將加速到期,北京宏軍有權立即申請強制執行剩余未付金額;5、雙方對本案無其他爭議。
根據公司與北京宏軍簽署的《關于履行的》〈股票質押合同〉在相關安排協議中,北京宏軍同意并賦予新的分配權,金額不少于8萬元。考慮到法律執行程序長,鑒于雙方長期友好關系,為保障公司利益,漢福控股未支付金額加快到期,北京宏軍決定先支付公司8萬元。2022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北京宏軍委托宏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的8萬元。
二、進度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送達的《執行裁定書》(2023)516號和《協助執行通知書》(2023)516號。北京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北京仲裁委員會調解書》(2022)已具有法律效力。北京宏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相關文件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執行裁定書的主要內容:
申請人:北京宏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執行人:漢富控股有限公司
1、漢富控股有限公司銀行存款159、952、200元被執行人凍結、分配;
2、被執行人漢福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4500.0127萬股無限流通股被凍結、拍賣、出售,申請執行人在質押擔保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3、被執行人漢富控股有限公司應支付的凍結、分配的延遲履行利息;
4、被執行人漢富控股有限公司應當承擔的申請執行費和實際執行費;
5、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規定的義務的,應當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漢福控股有限公司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或者扣押、扣押、拍賣、出售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主要內容:
未經法院許可,凍結被執行人漢福控股有限公司新持有的股份4.5萬、127股,不得辦理轉讓、變更登記、質押、分紅等相關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等收益。凍結期為3年,自2023年6月7日至2026年6月6日。
三、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
上述事項對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沒有影響。2022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北京宏軍支付8萬元,剩余補償部分是否不確定。公司將積極跟進事項的后續進展,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是《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和巨潮信息網(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體發布的信息為準。請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深圳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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