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5488證券簡稱:福萊新材公告編號:臨2023-062
債券代碼:111012債券簡稱:福新轉債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被擔保人名稱:煙臺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煙臺富利”)系浙江福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屬于公司關聯人。
●本次擔保金額及已實際為其提供的擔保余額:本次擔保合同金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實際為煙臺富利提供的擔保余額為人民幣30,250萬元。
●本次擔保是否有反擔保:持有煙臺富利30%股份的股東遲富軼先生按照其在煙臺富利的持股比例為公司提供反擔保,反擔保保證的范圍是向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行(以下簡稱“中信銀行嘉興分行”)申請的5,000萬元人民幣授信額度的30%,合計為1,500萬元,以及對應的利息、違約金等。
●對外擔保逾期的累計數量:無。
一、擔保事項概述
(一)本次擔保事項的基本情況
因生產經營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煙臺富利向中信銀行嘉興分行申請了人民幣5,000萬元的授信額度,并簽訂了《中信銀行“信e融”業務合作協議》。為保證上述協議的履行,2023年6月29日,公司與中信銀行嘉興分行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為煙臺富利向中信銀行嘉興分行申請的人民幣5,000萬元的授信額度及對應利息、罰息、違約金等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針對上述擔保,持有煙臺富利30%股份的股東遲富軼先生與公司簽訂了《最高額不可撤銷反擔保保證合同》,遲富軼先生按照其在煙臺富利的持股比例為公司提供反擔保,反擔保保證的范圍是向中信銀行嘉興分行申請的5,000萬元人民幣授信額度的30%,合計為1,500萬元,以及對應的利息、違約金等。
(二)本次擔保事項履行的內部決策程序
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2023年度對全資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同意公司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資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以及子公司之間互相提供擔保,擔保額度合計不超過人民幣10億元,其中為煙臺富利擔保額度合計不超過人民幣8億元。同時,授權公司董事長代表公司簽署前述相關法律文件,授權期限自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具體詳見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萊新材關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間擔保額度預計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23-013)。
本次擔保合同金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實際為煙臺富利提供的擔保余額為人民幣30,250萬元。因此本次擔保金額在上述授權范圍內,無需另外提報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審議。
二、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名稱:煙臺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687MA3WHPCU4Q
成立時間:2021年3月31日
注冊資本:貳億元整
注冊地點:山東省煙臺市海陽市行村中南智能制造產業園
法定代表人:遲富軼
經營范圍:一般項目:新材料技術研發;合成材料銷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銷售;塑料制品銷售;塑料制品制造;資源再生利用技術研發;新材料技術推廣服務;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許可項目: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制品生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被擔保人與公司關系:煙臺富利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股權結構為:
煙臺富利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財務數據如下:
幣種:人民幣單位:元
三、擔保協議的主要內容
1、保證人:浙江福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2、債權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行(以下簡稱“乙方”)
3、債務人:煙臺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業務發生期間自2023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
5、最高債權限額為等值人民幣伍仟萬元整。
6、保證擔保范圍:本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主債權、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遲延履行金、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評估費、過戶費、保全費、公告費、公證認證費、翻譯費、執行費、保全保險費等)和其他所有應付的費用。
7、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8、保證期間:
8.1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即自債務人依具體業務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每一具體業務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單獨計算。
8.2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以主合同約定為準。但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依主合同約定或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或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協議延長債務履行期限的,則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日或延長到期日為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如主合同約定債務人分期清償債務,則最后一筆債務到期之日即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如主合同項下業務為信用證或銀行承兌匯票,則乙方按信用證或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日為主合同債務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如主合同項下業務為保函,則乙方按保函實際履行擔保責任日為主合同債務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如主合同項下業務為保理業務的,以保理合同約定的回購價款支付日為主合同債務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如主合同項下業務為其他或有負債業務的,以乙方實際支付款項日為主合同債務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四、反擔保協議的主要內容
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浙江福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反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遲富軼
債務人(以下簡稱“丙方”):煙臺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保證反擔保的范圍:中信銀行嘉興分行根據《最高額保證合同》在授信額度內向丙方提供的貸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額之和(最高限額為人民幣(大寫)伍仟萬元整),以及相關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遲延履行金、保理費用、實現擔保權和債權的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1甲方、債權人原簽有的尚未清償的余額部分;
1.2甲方因履行《最高額保證合同》項下商業匯票、信用證、保函/海關稅費支付擔保/票據保付、提貨擔保函等付款義務而為債務人墊付的墊款本金余額及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和遲延履行金等,以及為債務人所承兌商業匯票提供保貼所形成的債務人對甲方的債務;
1.3甲方在《最高額保證合同》項下貿易融資業務中所委托的銀行對外付款本金余額及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和遲延履行金等;
1.4甲方根據《最高額保證合同》項下各具體業務文本發放的貸款本金余額及相應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和遲延履行金等;
1.5甲方實現擔保權和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公告費、送達費、差旅費、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費等)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
2.反擔保保證責任期間:
2.1反擔保保證責任期間為自反擔保保證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高額保證合同》項下每筆貸款或其他融資到期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兩年。任一項具體授信展期,則保證期間延續至展期期間屆滿后另加兩年。
2.2反擔保保證期間為《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3.反擔保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五、擔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擔保主要為滿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煙臺富利生產經營的需要,符合公司整體經營規劃。同時,公司能夠對煙臺富利的日常經營進行有效監控和管理,及時掌握其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擔保風險總體可控,不會對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不存在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煙臺富利目前各方面運作正常,有能力償還到期債務,擔保風險可控。同時,煙臺富利另一股東遲富軼先生按照其持股比例為本次擔保提供反擔保,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六、董事會意見
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年度擔保預計事項,獨立董事發表了同意意見。本次擔保事項在預計額度批準范圍內。公司董事會認為,本次擔保是為了滿足公司經營及發展需求,同意公司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資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子公司之間互相擔保。公司能夠及時掌握被擔保方的資信狀況,擔保風險在可控制范圍之內,符合公司經營實際和發展規劃。同時,煙臺富利另一股東遲富軼先生按照其持股比例為本次擔保提供反擔保,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七、累計對外擔保數額及逾期擔保的數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擔保余額為32,250萬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歸屬母公司股東的凈資產的30.78%。公司未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擔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擔保的情況。
特此公告。
浙江福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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