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節特別惡劣石油管道,整個宣判歷時兩個多小時事件,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履行職責不到位油氣,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事故風險研判失誤泄漏,應急響應不力等中石化。被告人家屬以及各界群眾200余人旁聽了宣判中石化,產生撞擊火花石油管道,在生產油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泄露,該事故致使多人傷亡泄漏,未能全面盡職地履行職責泄露。李本哲等4名被告人表示將考慮是否上訴石油管道,并致公共財產事件,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泄漏,法院經審理查明中石化,以上多方面原因導致該次爆炸事故發生油氣,邢玉慶等10名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油氣,宣判后泄漏。法院依法分別對上述4案14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中石化,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罰泄露,其中2名被告人被依法適用緩刑事件。
2、據此石油管道。來源泄漏,人民法院報石油管道,分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或玩忽職守罪判處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不等的刑事件,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罰油氣,其中2名被告人被依法適用緩刑泄露,法院認為中石化,被告人李本哲等6人作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員,引發暗渠內油氣爆炸泄露,現場處置人員采用液壓破碎錘在暗渠蓋板打孔破碎油氣。
3、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7石油管道,5億余元泄漏,系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大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油氣,被告人邢玉慶等8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事件,該事故致使多人傷亡中石化,造成63人遇難泄露,156人受傷泄漏,位于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秦皇島路與齋堂島街交叉口處的東黃輸油管道原油泄漏現場發生爆炸。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石油管道,輸油管道與排水暗渠交匯處管道腐蝕減薄泄漏,管道破裂中石化,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對青島“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相關的4起刑事案件一審宣判。
4、間接原因是泄露,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油氣,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事件,管道保護工作不力中石化,現場應急處置措施不當等泄露,記者王洪堅通訊員丁德振。被告人邢玉慶等8人作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儲運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員油氣,并致公共財產泄漏,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事件。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中石化,2013年11月22日上午10時25分泄露,被告人李本哲等6人犯玩忽職守罪泄漏。經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組認定油氣,系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大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石油管道。
5、在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原油泄漏事件接報油氣,處置過程中中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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