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411 證券簡稱:*ST必康 公告編號:2023-094
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收到法院執行裁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延安必康”)于2023年6月6日收到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執行裁定書》(2023)陜06執110號和東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聯支行《強制執行申請書》?,F將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執行裁定書》(2023)陜06執110號
(一)本次執行的基本情況
申請執行人:東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聯支行
被執行人: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背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業經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3)陜06民初18號民事調解書,現被申請人拒不遵照生效調解書履行。為此,特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事項: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貴院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3)陜06民初18號民事調解書的全部內容,即由被申請人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請人清償貸款本金307,37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23年5月2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2、被申請人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3、本案執行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執行裁定書》(2023)陜06執110號的內容如下:
本院受理東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聯支行申請執行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本院已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為了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并防止其規避執行和惡意轉移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百五十條、第二百五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1、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各金融機構的存款(具體凍結、扣劃數額以本院“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為準);
2、查封、扣押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財產(具體查封、扣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種類以本院查封、扣押財產清單或以“協助執行通知書”為準);
3、凍結被執行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權、股份憑證及股息、紅利等投資權益(具體股權、股份憑證名稱、凍結數額以“協助執行通知書”為準);
4、扣留、提取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具體收入名稱、扣留、提取數額以“協助執行通知書”為準);
5、責令被執行人在所有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之日起5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逾期,本院將依法評估、拍賣或變賣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或者以物抵債。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應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上述《執行裁定書》涉及案件已進入執行階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執行財產的相關信息。上述案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持續關注本案件進展情況,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將持續關注投資者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體為《證券日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風險。
四、備查文件
1、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23)陜06執110號;
2、東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聯支行《強制執行申請書》。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本文僅供讀者參考,任何人不得將本文用于非法用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者自負。
如因文章侵權、圖片版權和其它問題請郵件聯系,我們會及時處理:tousu_ts@sina.com。
舉報郵箱: Jubao@dzmg.cn 投稿郵箱:Tougao@dzmg.cn
未經授權禁止建立鏡像,違者將依去追究法律責任
大眾商報(大眾商業報告)并非新聞媒體,不提供任何新聞采編等相關服務
Copyright ©2012-2023 dzmg.cn.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備2023001087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