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3230 內蒙古新華社簡稱證券 公告編號:2023-018
內蒙古新華發行集團有限公司
關于子公司開立募集資金專戶并簽訂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公司董事會和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一、籌集資金的基本情況
內蒙古新華發行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1年12月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88、381、000.00股,經中國證監會證監發行字[2021]3623號文批準,每股發行價為11.15元,應募集資金總額為985、448、150.00元,扣除發行費用72、611、546.96元后,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912、836、603.04元。募集資金已于2021年12月21日到達。募集資金已于2021年12月21日到達。上述資金到達情況由榮成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榮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榮成驗字[2021] 驗資報告驗證241Z006號。公司對募集資金進行了專戶存儲管理。截至2023年6月6日,募集資金的使用和余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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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開立募集資金專戶。
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和第三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新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的議案》
由于呼和浩特市“智能圖書城網絡系統升級項目”的部分建設由公司全資子公司內蒙古蒙新圖書連鎖有限公司實施,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儲存和使用,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南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監管要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2023年6月6日,公司全資子公司內蒙古蒙新圖書連鎖有限公司與保薦人國源證券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北街支行簽署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三方監管協議》),三方監管協議與證券交易所三方監管協議模式無重大差異,三方監管協議履行無問題。新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的開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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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甲方1:內蒙古新華發行集團有限公司
甲方2:內蒙古新圖書連鎖有限公司
乙方:呼和浩特大北街支行,中國工商銀行有限公司
丙方:國元證券有限公司(保薦人)
為規范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權益,甲、乙、丙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2已在乙方開立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項賬戶”),賬戶為0602001029200140702。本專用賬戶僅用于甲方二智能書店網絡系統升級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賬戶金額根據項目的具體進度分配所需資金。根據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部門的要求,披露甲方募集資金的儲存和使用情況。
二、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丙方作為甲方的發起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指定發起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監督甲方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執行、甲方制定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督指南第一號》和《甲方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并進行持續監督。
丙方可以通過現場調查、書面詢問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乙雙方應配合丙方的調查和查詢。丙方應在每六個月對甲方進行現場調查時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4、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發起人代表郭金平、孫俊飛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信息;乙方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專戶信息。
發起人代表應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應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乙方每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丙方。乙方應確保對賬單真實、準確、完整。
6、如果甲方在一次或12個月內從專戶中提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并達到扣除發行費用后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甲乙雙方應及時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通知丙方,并提供專戶支出清單。
7、丙方有權按照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發起人代表。丙方更換發起人代表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相關證明文件,并按照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書面通知發起人代表的聯系方式。更換發起人代表不影響本協議的有效性。
八、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甲方、丙方發出對賬單或通知丙方大額提款,甲方可主動或在丙方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丙方發現甲乙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了解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0、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成并依法注銷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協議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報告一份,其余留甲方備用。
特此公告。
內蒙古新華發行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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