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88169 證券簡稱:石材科技 公告編號:2023-037
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2023年
摘要公告
公司董事會和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依法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股權激勵:第二類限制性股票。
● 股份來源: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頭科技”、“公司”、“公司”或“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發行的人民幣A股普通股。
● 股權激勵總數及相關目標股票總數:《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擬授予54.2615萬股限制性股票,約占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總額9,369.1616萬股0.58%。本次授予為一次性授予,無預留權益。
1、本激勵計劃的目的
(一)本激勵計劃的目的
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和完善公司長期激勵約束機制,吸引和留住公司(包括子公司)管理骨干、技術骨干和業務骨干,充分調動其熱情和創造力,有效提高核心團隊凝聚力和企業核心競爭力,有效結合股東、公司和核心團隊的利益,共同關注公司的長期發展,在充分保護股東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與貢獻對等的原則,確保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科技創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4號股權激勵信息披露》(以下簡稱《自律監管指南》)及《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公司制定了激勵計劃。
(2)其他股權激勵計劃和長期激勵機制的簡要情況
截至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之日,公司還正在實施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和公司第一期“業務伙伴”持股計劃。本激勵計劃與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公司第一期“業務伙伴”持股計劃相互獨立,無相關聯系。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公司202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2020年8月17日,公司以54.23元/股的授予價向203名激勵對象授予57.555萬股第二類限制性股票。2021年9月15日,12.3758萬股首批符合歸屬條件的股票上市流通;2021年12月20日,1.5885萬股首批符合歸屬條件的股票上市流通;2022年9月9日,15.8569萬股首批符合歸屬條件的股票上市流通;2023年1月6日,第二批0.4213萬股符合歸屬條件的股票在第二個歸屬期上市流通。
公司分別于2021年7月7日和2022年6月30日披露了《公司2020年年度權益分配實施公告》和《公司2021年年度權益分配實施公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從54.23元/股調整為35.768元/股,授予價格從57.5555萬股調整為80.5777萬股。具體內容見2021年8月19日公布的《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關于調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歸屬價格的公告》和2022年8月18日公布的《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關于調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價格和授予數量的公告》。
2、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公司2021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2022年5月17日,公司以50.00元/股的授予價格,向479名激勵對象授予24.8284萬股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目前尚未歸屬。
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披露了《公司2021年年度股權分配實施公告》。根據《管理辦法》、《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公司股權分配實施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從50.00元/股調整為34.214元/股,授予價格從24.8284萬股調整為34.7598萬股。該事項尚未完成審批。
3、公司第一期“事業合伙人”持股計劃
公司2021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公司第一期“事業合伙人”持股計劃。
2022年6月7日,“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回購專用證券賬戶”持有的10.2224萬股非交易轉讓至“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期業務合伙人持股計劃”,尚未解鎖。
二、股權激勵方式及標的股票來源
(一)股權激勵
本激勵計劃采用的激勵形式是第二類限制性股票。
(二)標的股票來源
本激勵計劃涉及的目標股票來源于公司向激勵對象發行的人民幣A股普通股。
三、擬授予的權益數量
本激勵計劃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54.2615萬股,約占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總額9.369.1616萬股的0.58%。本次授予為一次性授予,無預留權。
公司202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批準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和2021年股東大會批準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仍在實施中。考慮到公司之前的授予、無效和股權分配,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涉及的目標股票數量為68.5855萬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涉及的目標股票數量為34.7598萬股。本激勵計劃涉及的目標股數為54.2615萬股,因此本激勵計劃涉及的目標股數均為157.6068萬股,約占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布日公司總股本9.369.1616萬股的1.68%。截至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布之日,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涉及的目標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20.0%。本激勵計劃中任何激勵對象在有效期內通過股權激勵計劃獲得的公司股份累計數量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0%。
四、確定激勵對象的依據、范圍和授權權益的數量
(一)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
1、激勵對象確定的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上市規則》、《自律監督指南》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確定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
2、激勵對象確定的職位依據
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為公司(包括子公司)的管理骨干、技術骨干和業務骨干。符合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范圍的,由董事會薪酬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薪酬委員會”)制定名單,經公司監事會核實確定。
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符合實施本激勵計劃的目的,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2)激勵對象的數量和公司全體員工的比例
本激勵計劃共涉及206人,約占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員工總數904人的22.79%,包括:
1、公司管理骨干人員;
2、技術骨干人員;
3、公司業務骨干人員。
在上述激勵對象中,不包括石材科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獨立董事、監事、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單獨或共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所有激勵對象必須在本激勵計劃的評估期內與公司或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
上述激勵對象包括部分外籍員工。公司將其納入激勵計劃的原因是公司行業人才競爭激烈;激勵對象中的外籍員工在公司業務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股權激勵是海外公司常用的激勵手段,將進一步促進核心人才隊伍的建設和穩定,有利于公司的長期發展。
(3)激勵對象名單和擬授權的權益分配
1、激勵對象名單和擬授出的權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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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果本激勵計劃中的部分總數與各明細數和尾數之間存在差異,則由上述百分比結果四舍五入引起。
2、相關說明
(1)上述任何激勵對象在有效期內通過股權激勵計劃獲得的公司股份累計不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0%。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涉及的目標股份總數不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20.00%。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自愿放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董事會應當相應調整授予數量,直接減少或者分配激勵對象放棄的限制性股票份額。在認購限制性股票時,由于資金不足,激勵對象可以相應減少認購限制性股票的數額。
(2)本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激勵對象不包括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獨立董事、監事、單獨或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4)激勵對象的驗證
1、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后,公司將通過公司網站或其他方式在公司內部公布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位,宣傳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監事會將審查激勵對象名單,并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公司將在股東大會審議激勵計劃前5天披露監事會對激勵對象名單的審查和宣傳說明。公司董事會調整的激勵對象名單也應經公司監事會核實。
(五)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不能成為的情況
1、最近12個月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合適的候選人;
2、近12個月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合適的候選人;
3、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過去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采取市場禁止措施;
4、《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激勵對象在本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出現上述情況,公司將終止其參與本激勵計劃的權利。授予但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歸屬,無效。
五、本激勵計劃的相關時間安排
(一)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
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勵對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歸屬或無效之日起不超過60個月。
(2)本激勵計劃的相關日期和期限
1、本激勵計劃的授予日
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后,公司將在60天內召開董事會授予激勵對象權益(有授權條件的,從條件成就后起計算),并完成公告等相關程序。公司未能在60天內完成上述工作的,應當及時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布終止本激勵計劃的實施。根據《管理辦法》和《自律監管指南》的規定,不得授予權益的期限不計入60天。
授予日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后,由公司董事會確定。授予日必須為交易日。按照上述原則確定的日期為非交易日的,以授予日推遲至下一個交易日為準。
2、本激勵計劃的歸屬安排
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個月后,在激勵對象滿足相應的所有權條件后按約定的比例分類。所有權日必須是本激勵計劃有效期內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限內不得歸屬:
(1)公司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公告前30天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前30天起計算至公告前1天;
(2)公司季度報告、業績預測、業績快報公告前10天內;
(3)自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或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起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限。
上述“重大事件”是公司應當按照上市規則披露的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
如果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權前減持股票,其限制性股票自最后一次減持之日起推遲6個月。
在激勵計劃有效期內,如果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發生變化,激勵對象應符合修訂后的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權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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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在上述約定期限內未成就的,不得歸屬或遞延至下一期,公司應當按照本激勵計劃的規定無效。
公司滿足限制性股票歸屬條件后,將統一辦理限制性股票歸屬事宜,滿足歸屬條件。
3、本激勵計劃的禁售期
禁止期是指激勵對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權后不得出售的時間段。激勵對象通過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權后,不設置額外的禁止期。公司股票的禁止規定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執行。具體內容如下:
(1)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5%;離職后半年內,公司股份不得轉讓。
(2)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應當在買入后6個月內或者賣出后6個月內出售公司股份,收入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收回收入。
(3)在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內,如果《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本激勵對象轉讓的公司股份應符合修訂后的《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及確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
本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每股166.04元,即在滿足授予條件和所有權條件后,激勵對象可以每股16.04元購買公司股票。
(二)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方法
本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不得低于股票面金額,且不得低于以下價格:
(一)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交易價格的50%為每股158.06元;
(二)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交易價格的50%為每股156.01元。
(三)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6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交易價格的50%,為每股166.04元。
(4)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1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交易價格的50%為每股160.94元。
七、授予和歸屬限制性股票的條件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條件
只有在滿足下列條件時,公司才能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反,如果未滿足以下任何授予條件,則不能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發生以下任何情況:
(1)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不能表達意見的最新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
(2)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不能表達意見的審計報告,由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
(3)上市后最近36個月內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出現、利潤分配的公開承諾;
(四)法律、法規不得實施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以下情況:
(1)最近12個月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合適的候選人;
(2)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過去12個月內認定為不合適的候選人;
(3)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過去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采取市場禁止措施;
(四)《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歸屬條件
在歸屬期內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激勵對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歸屬:
1、本公司未發生以下任何情況:
(1)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不能表達意見的最新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
(2)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不能表達意見的審計報告,由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
(3)上市后最近36個月內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出現、利潤分配的公開承諾;
(四)法律、法規不得實施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發生上述第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激勵對象按照本激勵計劃授予但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歸屬,無效。
2、激勵對象未發生以下情況:
(1)最近12個月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合適的候選人;
(2)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過去12個月內認定為不合適的候選人;
(3)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過去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采取市場禁止措施;
(四)《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激勵對象有上述第二條規定之一的,公司將終止其參與激勵計劃的權利,激勵對象不得按照激勵計劃授予但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歸屬,無效。
3、激勵對象所有權的任職期限要求:
激勵對象在被授予的每批限制性股票之前,必須滿足12個月以上的任職期限。
4、公司級績效考核要求:
本激勵計劃在2023-2026年會計年度對公司績效指標進行年度評估,以達到績效評估目標作為當年激勵對象的所有權條件之一。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級績效評估要求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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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營業收入”是指經審計的上市公司的營業收入。
在所有權期內,公司處理股票所有權事宜,以滿足所有權條件的激勵對象。在所有權期內,公司當期業績水平未達到績效考核目標的,所有激勵對象不得歸屬于當年計劃所有權的限制性股票,無效。
5、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要求:
激勵對象的個人績效考核按照公司現行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實際歸屬的股份數量按照激勵對象的考核結果確定。公司個人績效考核每年年中、年末實施一次,績效考核結果分為A+、A、在B3檔中,如果激勵對象當年的兩個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為B,則激勵對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計劃所有權份額不得歸屬;此外,激勵對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權份額可以歸屬于其他考核結果。
因考核原因,激勵對象當期計劃歸屬的限制性股票不能歸屬或者完全歸屬的,無效,不得遞延至下一年。
由于經濟形勢、市場狀況等因素,公司/公司股份難以繼續實施本激勵計劃以達到激勵目的。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確認,可決定取消或終止本激勵計劃未歸屬的一批/多批限制性股份。
本激勵計劃的具體考核內容依據《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公司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三)公司績效考核指標設置科學合理的說明
公司作為世界領先的智能清掃機器人品牌,堅持務實的理念,始終保持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以解決用戶需求為設計核心,努力打造實用第一的產品。公司致力于自主研發創新,豐富產品矩陣,推出了多種高性能清掃機器人產品和第二代地板清洗機產品,獲得了良好的市場認可。同時,公司通過專利申請和技術秘密保護,建立了完善的技術保護體系,確保技術壁壘的存在和穩定。在國內市場,公司注重資源,鞏固中高端品牌形象,布局多價格段產品,覆蓋各價格段;在品牌方面,公司充分利用銷售系列產品形成品牌特色表達,加強用戶思維,通過新產品繼續擴大市場影響力,另一方面,公司通過傳統電子商務合作、新渠道布局增加品牌知名度。在海外市場,公司利用潛在的市場規模和優質產品,重點發展美國、歐洲和東南亞市場。公司致力于成為全球聲譽最好的產品,已進入全球40多個國家和地區1000萬家庭,公司將繼續探索前沿技術改善人類生活,創新簡化生活,努力為客戶創造價值,為股東回報,為社會做出貢獻。未來,公司將繼續堅持市場導向,提高營銷能力,加強技術服務支持,拓展國內外市場,全面提高盈利能力。
為了實現公司的戰略規劃、業務目標,保持現有的競爭力,激勵計劃決定選擇經審計的上市公司的業務收入作為公司層面的業績評估指標,可以直接反映公司主營業務的業務狀況和市場價值的增長。
根據本激勵計劃績效指標目標值的設定,公司2023-2026年經審計的營業收入比2022年增長不低于10.00%、14.00%、18.00%、22.00%??冃е笜耸墙Y合公司現狀、未來戰略規劃和行業發展因素,評價指標對未來發展具有挑戰性,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公司競爭力,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關注公司未來的發展戰略方向,穩定業務目標的實現。
除了公司層面的績效考核外,公司還為個人建立了嚴格的績效考核體系,可以對激勵對象的工作績效進行更準確、更全面的綜合評價。公司將根據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確定激勵對象是否符合所有權條件。
綜上所述,本激勵計劃的評價體系全面、全面、可操作,評價指標設置具有良好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對激勵對象具有一定的約束作用,可以達到本激勵計劃的評價目的。
八、公司授予權益和激勵對象歸屬的程序
(一)本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
1、薪酬委員會負責制定本激勵計劃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辦法》。
2、本激勵計劃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辦法》由董事會審議薪酬委員會制定。董事會審議本激勵計劃時,有關董事應當避免表決。
3、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應當就本激勵計劃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是否明顯損害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發表明確意見。
4、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是否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發表專業意見。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對激勵計劃發表法律意見。
5、董事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草案后2個交易日內,公司公布董事會決議公告、本激勵計劃草案及摘要、獨立董事意見、監事會意見。
6、公司對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6個月內內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情況進行自查。
7、在召開股東大會之前,公司通過公司網站或其他渠道在公司內部該部門公布了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位,宣傳期不少于10天。監事會將審查激勵對象名單,并充分聽取宣傳意見。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激勵計劃前5天披露了監事會對激勵對象名單的審查和宣傳說明。
8、公司股東大會投票表決激勵計劃及相關議案時,獨立董事應當向全體股東征求激勵計劃及相關議案的委托投票權。股東大會應當以特別決議審議激勵計劃及有關議案,相關股東應當避免表決。
9、公司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經股東大會批準的股權激勵計劃、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股票的自查報告和法律意見。
10、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后,公司董事會應當自股東大會批準之日起60日內授予股權,并完成公告等相關程序。董事會應當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辦理具體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權、登記等事項。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程序
1、自股東大會批準本激勵計劃之日起60日內,公司召開董事會授予激勵對象。
2、在公司授予激勵對象權益之前,董事會應當審查并公布本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權益條件的成果。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應當同時發表明確的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權益條件的成就發表法律意見。公司監事會應當核實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勵對象名單,并發表意見。
當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的權益與激勵計劃的安排不同時,獨立董事、監事會(當激勵對象發生變化時)、律師事務所和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
3、公司與激勵對象簽訂了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議,約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公司根據激勵對象的簽署協議和認購情況,制定激勵計劃管理名單,記錄激勵對象的姓名、授予數量、授予日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議的編號等。
5、本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批準后,公司應在60天內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有授權條件的,自條件成就后計算),并完成公告。公司未在60天內完成授權公告的,激勵計劃終止,董事會應當及時披露未完成的原因,3個月內不得再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三)限制性股票的歸屬程序
1、在所有權之前,公司應確認激勵對象是否符合所有權條件。董事會應當審議本激勵計劃設定的所有權條件的成果,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應當同時發表明確的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所有權條件的成就發表法律意見。
2、符合歸屬條件的激勵對象,應當按照公司要求向公司指定賬戶支付認購限制性股票的資金,并經注冊會計師驗資確認。逾期未付資金的激勵對象視為放棄認購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向證券交易所統一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后,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股份所有權事宜。不符合條件的激勵對象,批次對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歸屬,無效。公司應及時披露有關實施情況的公告。
3、激勵對象可以轉讓所有限制性股票,但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的轉讓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九、權益數量和權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一)調整限制性股票數量的方法
在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所有權登記期間,公司應相應調整限制性股票數量,如將資本公積轉換為股本、分配股息、拆除股票、減少股票或配股等。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轉為股本,股票紅利分配,股票拆除細節
Q=Q0×(1+n)
其中,Q0是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將每股資本公積轉換為股本,分配股票紅利和股票拆分比例(即每股轉換、分配或拆分后增加的股票數量);Q是調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2、縮股
Q=Q0×n
其中,Q0是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是縮股比例(即1股石頭科技股縮成n股);Q是調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為調整前限制性股票數量;P1為股權登記日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n為配股比例(即配股數量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Q是調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4、增發
在新股增發的情況下,公司不調整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數量。
(2)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調整方法
在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所有權登記期間,公司應當相應調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轉為股本,股票紅利分配,股票拆除細節
P=P0÷(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n將每股資本公積轉換為股本,分配股票紅利和股票拆分比(即每股轉換、分配或拆分后增加的股票數量);P是調整后的授予價格。
2、縮股
P=P0÷n
其中:P0是調整前的授予價格;n是每股縮股比例(即1股石頭科技股縮股為n股);P是調整后的授予價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P1為股權登記日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n為配股比例(即配股數量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P是調整后的授予價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是調整前的授予價格;V是每股的分紅金額;P是調整后的授予價格。分紅調整后,P仍必須大于公司股票面金額。
5、增發
在新股增發的情況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不予調整。
(3)本激勵計劃調整的程序
公司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根據激勵計劃中規定的原因調整限制性股票的數量和授予價格。董事會按照上述規定調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數量和授予價格后,應當及時公告并通知激勵對象。公司應聘請律師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勵計劃的規定,向公司董事會發表專業意見。
十、會計處理方法及業績影響計算
根據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計量》的有關規定,公司將根據最新獲得的可歸屬數量變化、業績指標完成等后續信息,修改預期可歸屬的限制性股票數量,并根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一)會計處理方法
1、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的第二類限制性股票不能歸屬,因此不需要進行相關的會計處理。根據《股票支付標準應用案例》,公司將在授予日采用布萊克一斯科爾期權定價模型(Black-Scholes Model)在授予日確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
2、歸屬日前
在所有權日前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公司根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和第二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權比例,將員工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或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不確認后續公允價值的變化。
3、可歸屬日后會計處理
已確認的成本和所有者權益總額不再調整。
4、歸屬日
歸屬日,符合歸屬條件的,可以歸屬,結轉歸屬日前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全部或部分股票未歸屬無效或無效的,減少所有者權益。
5、確定第二類限制性股票公允價值的方法及估值模型重要參數的合理性
Black-Scholes模型公司(B-S模型)作為定價模型,公司以2023年6月5日為基準日,預測了授予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授予時正式計算)。具體參數如下:
(1)標的股價:315.88元/股(公司草案公布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
(2)有效期分別為:12個月、24個月、36個月、48個月(授予日至每期第一個歸屬日);
(3)歷史波動率:36.86%、38.69%、40.14%、40.89%(分別選擇近一年、兩年、三年、四年可比公司年化波動率的中位值);
(4)無風險利率:1.50%、2.10%、2.75%(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1年期、2年期、3年期及以上存款基準利率)。
(二)預計限制性股票實施對各期經營業績的影響
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第二類限制性股54.2615萬股。根據草案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收盤數據,預計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為9141.47萬元。作為本激勵計劃的激勵成本,在本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按所有權比例分期確認,并列入經營損益。根據會計準則,具體金額以“實際授予日”計算的股份公允價值為準。假設公司于2023年7月授予,授予的所有激勵對象均符合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所有權條件,并在所有權期內所有權益,2023-202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攤銷如下:
單位:萬元
■
注:1、上述費用為預測成本,實際成本與實際授予價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盤價、授予數量和可歸屬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有關;
2、股東應當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費用可能產生的稀釋影響;
3、以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為準,預測上述攤銷費用對公司經營業績的最終影響;
4、如果上表中的總數與各明細數和尾數之間存在差異,則屬于四舍五入。
本激勵計劃的成本將在成本中列支。根據目前的信息,公司估計,在不考慮激勵計劃對公司業績的積極影響的情況下,激勵計劃成本的攤銷對有效期內的年凈利潤有影響,但影響不大??紤]到本激勵計劃在公司業務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激發管理、技術和業務團隊的積極性,提高業務效率,降低業務成本,本激勵計劃將在提高公司的長期業績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十一、公司及激勵對象的權利義務、爭議解決機制
(一)公司的權利義務
1、公司有權解釋和執行激勵計劃,對激勵對象進行績效評估,并監督和審查激勵對象是否具有所有權資格。激勵對象不符合激勵計劃規定的所有權條件的,經公司董事會批準,激勵對象授予但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歸屬,無效。
2、公司有權要求激勵對象按照其工作要求為公司工作。激勵對象不能勝任工作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或者違反法律、職業道德、泄露秘密、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或者玩忽職守的,經董事會批準,激勵對象授予但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歸屬,無效。
3、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公司代扣代繳激勵對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費。
4、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提供貸款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根據激勵計劃獲得相關限制性股票,包括擔保貸款。
5、公司應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與激勵計劃相關的信息披露文件,確保無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及時履行激勵計劃的相關申報義務。
6、公司應當按照本激勵計劃和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的有關規定,為符合所有權條件的激勵對象辦理限制性股票所有權登記。但是,激勵對象因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所有權登記并給激勵對象造成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
7、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有關權利義務。
(2)激勵對象的權利和義務
1、激勵對象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職業道德,為公司的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2、激勵對象有權按照本激勵計劃的規定取得所有權股票,并按照規定鎖定和買賣股票。
3、激勵對象的資金來源是激勵對象自籌資金。
4、激勵對象按照本激勵計劃規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所有權登記前不得轉讓、擔?;騼斶€債務。
5、激勵對象按照本激勵計劃規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所有權登記前不享有投票權和表決權,也不參與股息和股息的分配。
6、激勵對象因本激勵計劃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國家稅收法規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費。
7、激勵對象承諾,如果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不符合授予權益或行使權益安排的,激勵對象應當按照承諾從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中確認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將激勵計劃獲得的所有利益返還給公司。
8、當激勵對象在本激勵計劃實施中不得成為激勵對象時,已授予但尚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歸屬,無效。
9、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其他相關權利義務。
(三)其他說明
本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批準后,公司將與每個激勵對象簽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議。明確規定本激勵計劃下各自的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
公司與激勵對象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本激勵計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議的規定解決。規定不明確的,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法律、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公司確定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不構成對員工就業期限的承諾。公司仍根據與激勵對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確定員工的雇傭關系。
十二、股權激勵計劃變更終止,公司/激勵對象變更處理
(1)本激勵計劃變更程序
1、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前變更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公司變更股東大會審議的激勵計劃的,變更計劃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不得包括導致提前歸屬和降低授予價格的情況。
2、公司應當及時披露變更的原因和內容。公司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就變更后的計劃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是否明顯損害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發表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就變更后的計劃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明顯損害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發表專業意見。
(二)本激勵計劃終止程序
1、公司計劃在股東大會審議前終止激勵計劃的,由董事會審議通過并披露。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激勵計劃后終止實施激勵計劃的,應當提交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披露。
2、公司應當及時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或者董事會決議公告。律師事務所應當就公司終止本激勵計劃的實施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明顯損害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發表專業意見。
(三)處理公司發生的異常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激勵計劃終止實施,激勵對象根據激勵計劃授予但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歸屬,無效:
(1)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不能表達意見的最新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
(2)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不能表達意見的審計報告,由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
(3)上市后最近36個月未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公開承諾分配利潤;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施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激勵計劃需要終止的情況。
2、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勵計劃不變更。
(一)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但未觸發重大資產重組;
(2)公司合并分立,公司依然存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股東大會決定本激勵計劃是否作出相應的變更或調整。
(一)變更公司控制權,觸發重大資產重組;
(2)公司合并分立,公司不再存在。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條件或者歸屬安排的,激勵對象授予但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歸屬,無效。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已歸屬的,所有激勵對象應當返還被授予的權益。對上述事項不負責任的激勵對象因返還權益而遭受損失的,可以按照本激勵計劃的相關安排向公司或負責任的對象追償。董事會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和本激勵計劃的有關安排收回激勵對象的收入。
(4)處理激勵對象個人情況的變化
1、激勵對象的職位變更
(1)如果激勵對象的職位發生變化,但仍在公司或下屬或子公司工作,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勵計劃規定的程序執行。
(2)激勵對象擔任公司監事、獨立董事或其他因組織調動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職務的,不予處理,授予但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不予歸屬,無效。
(3)激勵對象因不稱職、違法、違反職業道德、泄露公司秘密、玩忽職守、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而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的,或因上述原因終止與激勵對象的勞動關系或就業關系的,激勵對象授予但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歸屬,無效。
2、激勵對象離職
(1)激勵對象合同到期,不續約或者自愿辭職的,不予處理,授予但未歸屬的限制性股份不予歸屬,無效。激勵對象需要在離職前向公司繳納所屬限制性股份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
(2)激勵對象因公司裁員或個人過錯被動辭職的,其所屬限制性股票不予處理,授予但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歸屬,無效。激勵對象需要在離職前向公司支付所屬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過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為,公司有權根據情節嚴重性向激勵對象追償損失:違反雇傭合同、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或與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簽訂的其他類似協議;違反居住國法律,造成刑事犯罪或者其他影響履行職責的不良情況;向公司以外的公司或者個人收取報酬,未提前向公司披露。
3、激勵對象退休
如果激勵對象退休或繼續以其他形式為公司提供勞動服務,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將完全按照退休前激勵計劃規定的程序進行。如果激勵對象沒有個人績效考核,其個人績效考核條件將不再包括在所有權條件中;如果有個人績效考核,其個人績效考核仍然是限制性股票所有權條件之一。
公司拒絕或者激勵對象退休的,其所屬限制性股票不予處理,授予但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不予歸屬,無效。激勵對象需要在退休前向公司繳納所屬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
4、激勵對象喪失勞動能力,離職
(1)激勵對象因工傷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的,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將完全按照激勵計劃規定的程序進行,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其個人績效考核結果不再納入所有權條件;激勵對象需要在離職前向公司繳納所有權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
(2)激勵對象未因工傷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的,其所屬限制性股票不予處理,授予但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歸屬,無效。激勵對象需要在離職前向公司支付所屬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
5、激勵對象死亡
(1)激勵對象因執行職務死亡的,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指定的財產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享有,并按照激勵計劃規定的程序,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其個人績效考核結果不再納入所有權條件,繼承人需要向公司支付所有權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個人所得稅。
(2)激勵對象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其所屬的限制性股票不予處理,授予但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歸屬,無效。公司有權要求激勵對象的繼承人向激勵對象的遺產支付所屬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
6、激勵對象所在子公司的控制權變更
激勵對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工作的,公司失去對子公司的控制權,激勵對象仍在子公司工作的,其所有限制性股票不予處理,授予但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歸屬,無效。
7、激勵對象資格發生變化
激勵對象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符合激勵對象資格的,其所屬的限制性股票不予處理,授予但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歸屬,無效。
(1)最近12個月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合適的候選人;
(2)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過去12個月內認定為不合適的候選人;
(三)近12個月因重大違法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情況
其他未解釋的情況由薪酬委員會確定,并確定其處理方法。
十三、網上公告附件
(一)2023年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二)《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三)《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
(4)《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的獨立意見》
(5)《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六)《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6日
證券代碼:688169 證券簡稱:石材科技 公告編號:2023-032
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屆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決議公告
公司監事會和全體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依法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一、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2023年6月5日,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第十四屆會議在公司會議室舉行。
會議通知于2023年6月1日通過電子郵件送達全體監事,全體監事同意免除會議通知期限的有關規定。會議應由3名監事出席,實際上由3名監事出席。會議的召開和召開程序符合《北京石石世紀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規范性文件,會議決議合法有效。
二、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會議由監事會主席謝浩鍵先生主持,董事會秘書孫佳女士出席會議。監事投票通過以下事項:
(一)審議通過《關于審議通過》〈公司2023年事業合伙人持股計劃(草案)〉及其總結的議案
經審查,監事會認為:
1、公司對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沒有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標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禁止執行員工持股計劃的情形(以下簡稱《科技創新板自律監督指引第一號》)。
2、公司2023年業務合作伙伴持股計劃(以下簡稱“本持股計劃”)的內容符合《指導意見》、《科技創新委員會自律監督指南第一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3、本持股計劃由公司自主決定,員工自愿參與。公司沒有強制員工參與本持股計劃的攤派和強制分配。
4、公司實施持股計劃,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員工和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機制,完善長期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進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員工凝聚力和競爭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詳見公司同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的具體內容(www.sse.com.cn)《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事業合伙人持股計劃(草案)》及其摘要。
所有監事回避表決,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二)審議通過《關于關于審議通過的》〈公司2023年事業合伙人持股計劃管理辦法〉的議案》
經審查,監事會認為:2023年公司合作伙伴持股計劃管理措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實際情況,可確保2023年公司合作伙伴持股計劃的順利實施,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形成良好均衡的價值分配體系,建立股東與公司管理人員之間的利益共享和約束機制。
詳見公司同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的具體內容(www.sse.com.cn)《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事業合伙人持股計劃管理辦法》。
所有監事回避表決,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三)審議通過《關于關于審議通過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總結的議案
經審查,監事會認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委員會股票上市規則》、《科技創新委員會上市公司自律監督指南第4號股權激勵信息披露》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本激勵計劃的實施將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不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詳見公司同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的具體內容(www.sse.com.cn)《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
投票結果:同意3票,反對0票,棄權0票。
本提案仍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三分之二以上的非關聯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持有的表決權應當通過。
(四)審議通過《關于審議通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
經審查,監事會認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措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實際情況,可確保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順利實施,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形成良好均衡的價值分配體系,建立股東與公司管理人員之間的利益共享和約束機制。
詳見公司同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的具體內容(www.sse.com.cn)《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投票結果:同意3票,反對0票,棄權0票。
本提案仍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三分之二以上的非關聯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持有的表決權應當通過。
(五)審議通過《關于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經審計,監事會認為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為上市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經驗和能力,能夠為公司提供公平公平的審計服務,滿足公司2023年的審計要求。同意續簽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2023年審計機構,負責2023年審計工作。
投票結果:同意3票,反對0票,棄權0票。
該提案仍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特此公告。
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監事會
2023年6月6日
證券代碼:688169 證券簡稱:石材科技 公告編號:2023-034
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
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公告
公司董事會和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依法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擬續聘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普華永道中天”)
一、擬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基本情況
(一)機構信息
1.基本信息
普華永道中天前身為1993年3月28日成立的普華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經批準于2000年6月更名為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4日,財政部會計函[2012]52號批準,2013年1月18日轉為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1318號星展銀行大廈507單元01室注冊。
普華永道中天是普華永道國際網絡成員機構,具有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和H股企業審計資格。也是經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此外,普華永道中天也在US PCAOB(美國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和UK FRC(英國財務報告局)注冊從事相關審計業務。普華永道中天在證券業務方面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和良好的專業服務能力。
普華永道中天的首席合伙人是李丹。截至2022年12月31日,普華永道中天合伙人280人,注冊會計師1639人,其中自2013年起簽署證券服務業務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364人。
普華永道中天最近一個會計年度(2021年)的總收入為68.25億元,審計業務收入為63.70億元,證券業務收入為31.81億元。
普華永道中天2021年A股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客戶108家,A股上市公司審計費總額5.58億元,主要行業包括制造業、金融業、交通運輸、倉儲郵政、信息傳輸、軟件信息技術服務業、批發零售業等,同行業(制造業)A股上市公司審計客戶53家。
2.投資者的保護能力
在投資者保護能力方面,普華永道中天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投保職業保險。職業保險累計賠償限額和職業風險基金之和超過2億元。職業風險基金的提取或職業保險的購買符合有關規定。普華永道中天在過去三年中沒有在相關民事訴訟中承擔民事責任。
3.誠信記錄
近三年來,普華永道中天及其員工未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的自律監督措施和紀律處分;普華永道中天也未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監督措施。
(二)項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項目合作伙伴及簽名注冊會計師:楊震,注冊會計師協會執業會員,2007年成為注冊會計師,2002年開始從事上市公司審計,2021年開始為貴公司提供審計服務,2000年開始在本所執業,近3年簽署或審核5家上市公司的審計報告。
質量審查合作伙伴:張毅,注冊會計師協會執業會員,2001年成為注冊會計師,2000年從事上市公司審計,2021年為貴公司提供審計服務,2000年,近3年簽署或審查5家上市公司審計報告。
簽名注冊會計師:杜文夢,注冊會計師協會執業會員,2018年成為注冊會計師,2013年從事上市公司審計,2018年為貴公司提供審計服務,2013年,近三年簽署兩家上市公司審計報告。
2.誠信記錄
2023年度審計機構、項目合伙人、簽名注冊會計師楊震先生、質量審查合伙人張毅先生、簽名注冊會計師杜文夢女士近三年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未因執業行為受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未因執業行為受到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的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3.獨立性
2023年,普華永道中天、項目合作伙伴、簽名注冊會計師楊震先生、質量審核合作伙伴張毅先生、簽名注冊會計師杜文夢女士將被聘為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的年度審計機構。
4.審計收費
2022年普華永道中天財務報表審計報酬300萬元,財務報告相關內部控制審計報酬50萬元。2023年普華永道中天財務報表審計及內部控制審計服務費將按照審計工作量和公平合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審計收費定價原則主要基于專業服務的責任和專業技術的程度,綜合考慮參與者的經驗、相應的收費率和工作時間。
二、續聘會計師事務所履行的程序
(一)審計委員會的履職情況
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充分了解和審查了普華永道中天的基本情況、執行資格、人員信息、業務規模、投資者保護能力、獨立性和誠信記錄,認為普華永道中天有為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經驗和能力。審計委員會同意續約,并同意將上述建議提交董事會審議。
(二)獨立董事的事先認可意見和獨立意見
續聘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獲得獨立董事的認可,公司獨立董事對此事發表了明確同意的獨立意見,具體如下:
事先認可意見:“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具有相應的執業資格和能力,具有上市公司審計服務經驗,能夠滿足公司年度財務審計工作的要求。我們同意將更新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提交董事會審議?!?/P>
獨立意見:“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審計資格和能力,具有上市公司審計服務經驗,在2022年審計過程中,嚴格遵循獨立、客觀、公平的實踐標準,完成2022年審計工作,公司2023年度審計機構同意續聘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P>
(3)董事會的審議和表決
2023年6月5日,公司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和第二屆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四)生效日期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仍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6日
證券代碼:688169 證券簡稱:石材科技 公告編號:2023-036
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
關于召開2023年
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通知
公司董事會和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依法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2023年6月21日,股東大會召開日期
● 股東大會采用的網上投票系統: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上投票系統
一、召開會議的基本情況
(一)股東大會類型及次次次
202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P>
(二)股東大會召集人:董事會
(3)投票方式:股東大會采用的投票方式是現場投票與網上投票相結合
(4)現場會議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2023年6月21日14:30
召開地點:北京市昌平區安居路17號院3號樓石頭科技大廈會議室
(五)網上投票系統、起止日期和投票時間。
網上投票系統: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上投票系統
自2023年6月21日起,網上投票的起止時間:
至2023年6月21日
采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上投票系統,通過交易系統投票平臺的投票時間為股東大會當天的交易時間,即9:15-9:25,9:30-11:30,13:00-15:00;股東大會當天9日通過互聯網投票平臺投票:15-15:00。
(6)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的融資融券、轉讓融資、約定回購業務賬戶和投票程序
涉及融資融券、融資業務、約定回購業務相關賬戶、滬股通投資者的投票,應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委員會上市公司自律監督指引》第一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涉及股東投票權的公開征集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股東大會涉及獨立董事公開征集股東投票權,獨立董事黃益健作為征集人向股東大會審議的全體股東征集股權激勵相關議案的投票權。詳情請參閱《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關于獨立董事公開征集委托投票權的公告》,該公告于2023年6月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發布。
二、會議審議事項
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和投票股東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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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說明每個提案披露的時間和媒體披露的時間
上述議案已于2023年6月5日召開的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和第二屆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詳見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http://www.sse.com.cn)以及《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披露的相關公告。
2、特別決議:4-6
3、對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的提案:1-7
4、關聯股東回避表決的議案:1-6
應回避表決的相關股東名稱:持股計劃對象、股權激勵對象及其相關關系的股東應回避1-6議案中的相應議案
5、參與優先股股東表決的議案:無表決議案
三、股東大會投票注意事項
(1)股東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在線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的,可以登錄交易系統投票平臺(指定交易的證券公司交易終端)或互聯網投票平臺(網站:vote.sseinfo.com)進行投票。投資者首次登錄互聯網投票平臺進行投票時,需要完成股東身份認證。請參閱互聯網投票平臺網站的具體操作說明。
(2)同一表決權通過現場、網絡投票平臺或其他方式重復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三)股東只有在表決完所有議案后才能提交。
四、出席會議的對象
(1)股權登記日下午收盤時,在中國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的公司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詳見下表),并可委托代理人以書面形式出席會議和表決。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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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聘請的律師。
(四)其他人員。
五、會議登記方式
1、法定股東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當出示身份證和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當出示法定股東單位的身份證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2、自然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當出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明、證明、持股證明;委托他人出席會議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和股東授權委托書。
(二)登記時間、地點
注冊時間:2023年6月19日(上午10日):00-11:30,下午4:00-16:30)
注冊地點:北京市昌平區安居路17號院3號樓10層1001
聯系人:孫女士
聯系電話/傳真:010-80701697
郵箱:IR@roborock.com
六、其他事項
1、參加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應自行承擔交通和住宿費。
2、股東請提前半小時到達會議現場辦理簽到手續。
特此公告。
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6日
附件1:授權委托書
附件1: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
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
茲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單位(或本人)出席貴公司2023年6月21日召開的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并代表本單位(或本人)行使表決權。
委托人持有普通股數:
委托人持有優先股數:
委托人股東賬號:
(下轉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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