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開會議的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經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紅塔紅土穩定增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的有關協議,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基金管理人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一致,決定通過溝通召開基金股份持有人大會。會議具體安排如下:
1、會議召開方式:溝通方式。
2、自2023年6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7日起,會議投票的起止時間為17日: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決票的時間為準)。
3、會議表決票寄達地點:
地址:深圳前海嘉里商務中心四期2301號樓
收件人: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電話:0755-33372651
郵政編碼:518052
請在信封表面注明:“紅塔紅土穩定增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股東大會專用表決”。
二、會議審議事項
本次持有人大會審議的事項為《關于紅塔紅土穩定增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持續運營的議案》(以下簡稱《議案》)。詳見附件一。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為2023年6月15日,即2023年6月15日交易時間結束后,在基金登記機構登記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投票。
四、表決票的填寫和交付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見附件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從相關報紙上剪裁、復印附件二或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http://www.htamc.com.cn)下載并打印表決票。
2、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按照表決票的要求填寫有關內容,包括:
(1)個人投資者自行投票的,應當在投票上簽字,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證或其他能夠顯示身份的有效身份證或證明);
(2)機構投資者自行投票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經基金管理人授權認可的相關業務專用章,以下合稱“公章”),并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共機構、社會團體或者其他單位可以使用加蓋公章的主管部門批準、開戶證明或者登記證復印件等);
(3)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自行投票的,應當加蓋機構公章(如有)或授權代表在投票上簽字(如無公章),并提供授權代表的有效身份證(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證或其他能夠顯示其身份的有效身份證或證明)的正面和負面復印件,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簽署的授權委托書或者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簽署表決票的其他證明文件,以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或者其他有效登記證復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的證明文件;
(4)上述公章、批準文件、開戶證明、登記證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認可為準。
3、自2023年6月16日起,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應將填寫的表決票及相關文件及相關文件至2023年7月17日17日:00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決票的時間為準)通過專人交付或郵寄的方式送達以下指定聯系地址:
地址:深圳前海嘉里商務中心四期2301號樓
收件人: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電話:0755-33372651
郵政編碼:518052
請在信封表面注明:“紅塔紅土穩定增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股東大會表決專用”。
4、投資者如有疑問,可致電本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4001-66-916(免長途電話費)咨詢。
五、授權
為了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有盡可能多的機會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使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上充分表達其意愿,基金份額持有人除了可以直接投票外,還可以授權他人在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上投票。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親自參加會議的,可以授權基金經理、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機構和個人代理人參加會議并投票。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行使表決權的票數,按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權益登記日持有的基金份額計算,基金份額代表一票表決權。基金股份持有人在權益登記日未持有基金股份的,授權無效。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股權登記日持有的基金份額和基金份額以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記為準。
1、紙面授權方式
(1)個人投資者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應當在投票上簽字或者蓋章,并提供個人投資者的有效身份證(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證或者其他能夠顯示其身份的有效身份證或者證明)的正面、負面復印件,以及填寫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參照附件3)。如果代理人為個人,還應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證或其他能夠顯示其身份的有效身份證或證明)的正面和負面復印件;代理人為機構的,還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單位可以使用加蓋公章的主管部門的批準、開戶證明或者登記證復印件);
(2)機構投資者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應當在投票上簽字或者蓋章,并提供機構投資者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機構、社會團體或者其他單位可以使用加蓋公章的主管部門的批準、開戶證明或者登記證復印件),以及原授權委托書(參照附件3)。如果代理人為個人,還應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證或其他能夠顯示其身份的有效身份證或證明)的正面和負面復印件;代理人為機構的,還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單位可以使用加蓋公章的主管部門的批準、開戶證明或者登記證復印件);
(3)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應當在投票上簽字或者蓋章,并提供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或者其他有效登記證復印件,取得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證書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原件(參照附件3)。如果代理人為個人,還應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證或其他能夠顯示其身份的有效身份證或證明)的正面和負面復印件;代理人為機構的,還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單位可以使用加蓋公章的主管部門的批準、開戶證明或者登記證復印件);
(4)代理人為基金經理、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銷售機構的,上述代理人在取得基金份額持有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包括提供代理人的相關證明文件)后,統一辦理委托投票手續;
(5)以上公章、批準文件、開戶證明、登記證等文件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以基金管理人的認可為準。
2、電話授權(僅限個人投資者)
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參加會議,基金經理可以開放錄音電話授權,基金經理和部分銷售機構可以通過各自的客戶服務代表聯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通話過程中回答問題核實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客戶服務代表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意愿完成授權記錄。整個通話過程將被記錄下來,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自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7月17日起,電話授權的起止時間為15日:請注意00止(授權時間以系統記錄的電話接通時間為準)。
當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電話授權委托并投票時,個人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明確具體表決意見。沒有明確授權的表決意見的,視為無效。
通過電話授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只適用于個人投資者,暫時不向機構投資者開放。
3、確定授權效力的規則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委托授權并送達有效表決票的,以有效表決票為準。
(2)同一基金份額多次有效授權的,以最后一次授權為準。電話授權時間以系統記錄的電話接通時間為準;紙面授權時間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投票時間為準。最后一次授權委托多次,不能確定最后一次授權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多次授權表決意見一致的,按表決意見計票;多次授權但授權表決意見不一致的,視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受托人投棄權票;多次授權但只有一次授權的,以具體表決意見的授權為準;
(3)基金份額持有人紙面授權的,同一基金份額在基金份額持有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中未表達具體表決意見的,視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授權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愿行使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授權委托表達中表達各種表決意見的,視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授權代理人選擇其中一種授權表示行使表決權。
六、計票
1、本次通訊會議的計票方式為:基金管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浙商銀行有限公司)授權代表的監督下,在表決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計票,公證機關對其計票流程進行公證,形成決議。
2、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一票表決權。
3、投票效力的認定如下:
(1)投票填寫完整、清晰,提供的文件符合本公告規定,截止日期前送達指定聯系地址的,為有效投票;有效投票按投票意見計入相應的投票結果,所代表的基金份額計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總數。
(2)投票上的投票意見未選擇、多選擇、模糊或矛盾的,其他符合本公告規定的,視為棄權投票,計入有效投票;根據“棄權”計入相應的投票結果,所代表的基金份額計入參加基金股東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總數。
(3)投票簽字或蓋章不完整、不清楚,或未提供有效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有效授權的證明文件,或未在截止日期前送達指定聯系地址的,投票無效;無效投票不計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總數。
(4)基金份額持有人重復提交表決票的,表決意見相同的,視為同一表決票;表決意見不同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1)送貨時間不是同一天,以填寫最終送貨有效表決票為準,先送貨的表決票視為撤回;
2)送貨時間為同一天的,計入棄權表決票;
3)送貨時間按以下原則確定:專人送貨時間以實際送貨時間為準,郵寄時間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時間為準。
七、決議生效條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者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額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一半以上(含一半);
2、參加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持有的表決權的一半以上(含一半)有效;
3、基金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自決議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股東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八、重新召集基金股份持有人大會和二次授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占股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一半以上(含一半)。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符合上述要求,不能成功召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后3個月或6個月內重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代表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者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重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時,除非授權文件另有規定,否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授權期間作出的各種授權仍然有效,但如果授權的話如果權利方式發生變化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重新授權,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權為準,詳細說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開的通知。
九、本次會議相關機構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前海嘉里商務中心四期2301號樓
法定代表人:龔香林
常設聯系人:徐阿南
聯系電話:0755-33372651
傳真:0755-33379015
2、基金托管人: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證機關:深圳市公證處
聯系人:盧潤川
聯系方式:0755-83024187
4、見證律師:上海通力律師事務所
聯系方式: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在提交表決票時,基金份額持有人應充分考慮在途郵寄時間,并提前發出表決票。
2、上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公告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布(http://www.htamc.com.cn)如投資者有任何疑問,可致電本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4001-66-916(免長途電話費)咨詢。
3、基金管理人將在發布本公告后2個工作日內連續發布相關提示公告,并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情況作出必要說明。請注意。
4、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解釋本公告的相關內容。
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3日
附件1:《關于紅塔紅土穩定增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持續運營的議案》;
附件2:紅塔紅土穩定增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股東大會表決票;
附件三:授權委托書。
附件一
紅塔紅土穩健加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的持續運營
有關事項的議案
紅塔紅土穩健增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股東:
“紅塔紅土穩定增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的第五部分 基金備案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內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足200人或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上述情況連續60個工作日發生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持續經營、轉變經營模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解決方案,并在6個月內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紅塔紅土穩定增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連續60個工作日凈資產低于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公開募集經營管理辦法》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向監管機構提交了持續經營解決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為保護基金股東的利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公開募集經營管理辦法》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與基金托管人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協商,審議基金持續經營的相關事宜。同時,建議授權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辦理基金持續經營的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根據市場情況采取措施,確定基金持續經營的具體時間。
請審議上述議案。
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3日
附件二
紅塔紅土穩健增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股東大會表決
■
說明:
1、請就審議事項表示“同意”、“反對”或“棄權”,并在相應欄中畫“√同一提案只能表達一項意見。表決意見是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全部基金份額的表決意見。
2、如果投票上的投票意見沒有選擇、多選擇、模糊或矛盾,但其他符合本公告規定的,視為棄權投票,計入有效投票;根據“棄權”計入相應的投票結果,所代表的基金份額計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總數。表決票上簽字/蓋章不完整、不清楚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代理人經有效授權的證明文件,或者在截止日期前未送達本公告中表決票指定的聯系地點的,視為無效表決。無效表決票不計入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的基金份額總數。
3、本表決票中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證件號”僅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或認購基金時使用的證件號或證件號的更新。本表決票中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賬戶”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基金賬戶。同一基金份額持有人擁有多個此類基金賬戶,需要按照不同賬戶持有的基金份額行使表決權的,應當填寫基金賬戶,其他情況不得填寫。空白、多填、錯填、無法識別的,默認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額。
4、本表決票可從基金管理人網站下載打印,從報紙上剪裁復印。
附件三
授權委托書(樣本)
茲委托 先生/女士/機構代表本人/本機構參加投票截止日期為2023年7月17日舉行的紅塔紅土穩健增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股東大會,代表本機構在股權登記日全權行使本人/本機構持有的紅塔紅土穩健增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股份對所有議案的表決權。本授權委托書的有效期為基金股東簽字或蓋章之日起至紅塔紅土穩定增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股東大會結束之日止。紅塔紅土穩定增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重新召開持有人會議審議同一議案的,本授權繼續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委托人)名稱/名稱(簽名/蓋章):
基金份額持有人(委托人)證件類型(身份證件/營業執照/其他)(請填寫具體證件類型):
基金份額持有人(委托人)證件號:
基金份額持有人(委托人)基金賬戶號:
代理人姓名/姓名(簽名/蓋章):
代理人證件類型(身份證件/營業執照/其他):
代理人證件號: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1、委托書的剪報、復印或者按照上述格式自制,填寫、簽字、蓋章后有效。
2、授權委托書中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委托人)證書號”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或認購基金時證書號或證書號的更新。
3、委托書中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委托人)基金賬戶”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基金賬戶。同一基金份額持有人擁有多個此類基金賬戶,需要按照不同賬戶持有的基金份額行使表決權的,應當填寫基金賬戶,其他情況不得填寫。空白、多填、錯填、無法識別的,默認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額。
4、在基金股東大會權益登記日,投資者未持有基金股份的,其授權無效。
5、代理人的表決意見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委托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的表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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