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股東大會召開日期:2023年6月30日
● 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的網絡投票系統: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
一、 召開會議的基本情況
(一) 股東大會類型和屆次
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
(二) 股東大會召集人:董事會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東大會所采用的表決方式是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四) 現場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召開的日期時間:2023年6月30日10點00分
召開地點:上海市松江區洞涇鎮洞薛路651弄88號4號樓1樓會議室
(五) 網絡投票的系統、起止日期和投票時間。
網絡投票系統: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
網絡投票起止時間: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6月30日
采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絡投票系統,通過交易系統投票平臺的投票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交易時間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過互聯網投票平臺的投票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9:15-15:00。
(六) 融資融券、轉融通、約定購回業務賬戶和滬股通投資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資融券、轉融通業務、約定購回業務相關賬戶以及滬股通投資者的投票,應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規范運作》等有關規定執行。
(七) 涉及公開征集股東投票權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涉及獨立董事公開征集股東投票權,由獨立董事馬永華為征集人向公司全體股東征集對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的有關議案的投票權。具體內容詳見同日披露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徠木股份關于獨立董事公開征集委托投票權的公告》(公告編號:2023-021)。
二、 會議審議事項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議案及投票股東類型
1、 各議案已披露的時間和披露媒體
上述議案已經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開的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五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內容詳見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登載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和《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的相關公告。
2、 特別決議議案:議案11、議案12、議案13
3、 對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的議案:議案5、議案7、議案8、議案10、議案11、議案12、議案13
4、 涉及關聯股東回避表決的議案:議案11、議案12、議案13
應回避表決的關聯股東名稱: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擬作為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及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
5、 涉及優先股股東參與表決的議案:無
三、 股東大會投票注意事項
(一) 本公司股東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的,既可以登陸交易系統投票平臺(通過指定交易的證券公司交易終端)進行投票,也可以登陸互聯網投票平臺(網址:vote.sseinfo.com)進行投票。首次登陸互聯網投票平臺進行投票的,投資者需要完成股東身份認證。具體操作請見互聯網投票平臺網站說明。
(二) 持有多個股東賬戶的股東,可行使的表決權數量是其名下全部股東賬戶所持相同類別普通股和相同品種優先股的數量總和。
持有多個股東賬戶的股東通過本所網絡投票系統參與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可以通過其任一股東賬戶參加。投票后,視為其全部股東賬戶下的相同類別普通股和相同品種優先股均已分別投出同一意見的表決票。
持有多個股東賬戶的股東,通過多個股東賬戶重復進行表決的,其全部股東賬戶下的相同類別普通股和相同品種優先股的表決意見,分別以各類別和品種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三) 同一表決權通過現場、本所網絡投票平臺或其他方式重復進行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四) 股東對所有議案均表決完畢才能提交。
四、 會議出席對象
(一) 股權登記日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具體情況詳見下表),并可以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東。
(二)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 公司聘請的律師。
(四) 其他人員
五、 會議登記方法
(一)登記時間:2023年6月28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
(二)登記地點:上海市松江區洞涇鎮洞薛路651弄88號4號樓1樓;
(三)登記辦法
1、擬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應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時間、地點現場辦理或通過信函、傳真方式辦理登記:
(1)、自然人股東:本人身份證原件、股票賬戶卡原件;
(2)、自然人股東授權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證原件、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賬戶卡原件;
(3)、法人股東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證原件、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股票賬戶卡原件;
(4)、法人股東授權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證原件、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公章)、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股票賬戶卡原件。
2、股東可采用信函或郵件的方式登記參與現場會議,在來信或郵件上須寫明股東姓名、股東賬戶、聯系地址、郵編、聯系電話,信函或郵件以登記時間內公司收到為準,并與公司電話確認后方視為登記成功。公司不接受股東電話方式登記。
3、參會登記不作為股東依法參加股東大會的必備條件。
六、 其他事項
1、大會會期半天,出席會議人員的食宿及交通費用自理;
2、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區洞涇鎮洞薛路651弄88號公司證券事務部;
聯系人:朱小海;
郵編:201619
聯系電話:021-67679072
特此公告。
上海徠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23年6月10日
附件1:授權委托書
●報備文件
提議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董事會決議
附件1: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
上海徠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茲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單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6月30日召開的貴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
委托人持普通股數:
委托人持優先股數:
委托人股東帳戶號:
委托人簽名(蓋章): 受托人簽名:
委托人身份證號: 受托人身份證號: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備注:
委托人應當在委托書中“同意”、“反對”或“棄權”意向中選擇一個并打“√”,對于委托人在本授權委托書中未作具體指示的,受托人有權按自己的意愿進行表決。
證券代碼:603633 證券簡稱:徠木股份 公告編號:2023-021
上海徠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獨立董事公開征集委托投票權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征集投票權的起止時間: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8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 征集人對所有表決事項的表決意見: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上海徠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獨立董事馬永華先生受公司其他獨立董事湯震宇先生、張智英先生的委托作為征集人,就公司擬于2023年6月30日召開的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的關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本激勵計劃”)相關議案向公司全體股東征集委托投票權。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況
(一)征集人基本情況與持股情況
本次征集投票權的征集人為公司現任獨立董事馬永華先生。
馬永華:男,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1955年生。1992年至2015年6月,在上海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投資部經理,2015年6月退休;2020年8月至今任公司獨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且不存在中國證監會《公開征集上市公司股東權利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的不得作為征集人公開征集投票權的情形。
(二)征集人利益關系情況
征集人馬永華先生與其直系親屬未就本公司股權有關事項達成任何協議或安排;其作為本公司獨立董事,與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與本次征集事項之間不存在任何利害關系。
二、征集事項
(一)征集內容
1、股東大會召開時間
現場會議時間:2023年6月30日10點00分
網絡投票時間: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6月30日
采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絡投票系統,通過交易系統投票平臺的投票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交易時間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過互聯網投票平臺的投票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9:15-15:00。
2、會議地點
上海市松江區洞涇鎮洞薛路651弄88號4號樓1樓會議室。
3、需征集委托投票權的涉及本激勵計劃的議案
關于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具體情況,詳見公司同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及《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披露的《徠木股份關于召開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編號:2023-019)。
(二)征集主張
征集人作為公司的獨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開的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并且對《關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制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及《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有關事項的議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對相關議案發表了明確同意的獨立意見。
征集人針對股權激勵事項表決理由如下:
(1)《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擬定、審議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2)未發現公司存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實施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情形,公司具備實施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本次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
(3)公司本次激勵計劃所確定的激勵對象均具備《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不存在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情形,激勵對象均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其作為公司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的內容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各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授予安排、行權安排(包括授予額度、授予日期、行權價格、等待期、行權期、行權條件等事項)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未侵犯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勵對象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任何其他財務資助的計劃或安排;
(6)公司實施本次激勵計劃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完善薪酬考核體系,提高公司可持續發展能力,使經營者和股東形成利益共同體,提高管理效率和經營者的積極性、創造性與責任心,并最終有利于提高公司業績,確保公司未來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為股東帶來更高效、更持久的回報;
(7)關聯董事已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公司章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回避表決。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的實施有利于完善股東、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利益共享機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上述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徠木股份獨立董事關于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及《徠木股份獨立董事關于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本次就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擬審議的其他議案,股東須按本公告附件確定的格式和內容逐項填寫《獨立董事公開征集委托投票權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列示其對其他議案的表決意見,征集人將按股東的意見代為表決。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已制定本次征集投票權方案,其具體如下:
1、征集對象
截止2023年6月21日下午交易結束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并辦理了出席會議登記手續的公司全體股東。
2、征集時間
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8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3、征集程序
(1)按本公告附件確定的格式和內容逐項填寫《獨立董事公開征集委托投票權授權委托書》(以下簡稱“授權委托書”)。
(2)簽署授權委托書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關文件:
①委托投票股東為法人股東的,應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原件、股票賬戶卡復印件;法人股東按本條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應由法定代表人逐頁簽字并加蓋股東單位公章;
②委托投票股東為個人股東的,應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原件、股票賬戶卡復印件;
③授權委托書為股東授權他人簽署的,該授權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并將公證書連同授權委托書原件一并提交;由股東本人或股東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不需要公證。
(3)委托投票股東按上述要求備妥相關文件后,應在征集時間內將授權委托書及相關文件采取專人送達、掛號信函或特快專遞方式并按本報告書指定地址送達;采取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方式的,送達時間以公司證券事務部收到時間為準。委托投票股東送達授權委托書及相關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為:
聯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區洞涇鎮洞薛路651弄88號公司證券事務部;
聯系人:證券事務部;
郵編:201619;
聯系電話:021-67679072。
請將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東的聯系電話和聯系人,并在顯著位置表明“獨立董事公開征集投票權授權委托書”字樣。
4、委托投票股東提交文件送達后,經律師事務所見證律師審核,全部滿足下述條件的授權委托書將被確認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將授權委托書及相關文件送達指定地點;
(2)在征集時間內提交授權委托書相關文件;
(3)股東已按公告附件規定格式填寫并簽署授權委托書,且授權內容明確,提交相關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權委托書及相關文件與股東名冊記載內容相符。
5、股東將其對征集事項投票權重復授權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權內容不相同的,股東最后一次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為有效,無法判斷簽署時間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權委托書為有效,無法判斷收到時間先后順序的,由征集人以詢問方式要求授權委托人進行確認,通過該種方式仍無法確認授權內容的,該項授權委托無效。
6、股東將征集事項投票權授權委托征集人后,股東可以親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
7、經確認有效的授權委托出現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1)股東將征集事項投票權授權委托給征集人后,在現場會議召開之前以書面方式明示撤銷對征集人的授權委托,則征集人將認定其對征集人的授權委托自動失效;
(2)股東將征集事項投票權授權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會議,且在現場會議召開之前以書面方式明示撤銷對征集人的授權委托的,則征集人將認定其對征集人的授權委托自動失效;
(3)若股東(或經其委托的代理人)未在征集人代為行使投票權之前撤銷,但其出席股東大會并在征集人代為行使投票權之前自主行使投票權的,視為已撤銷投票權授權委托,表決結果以該股東提交股東大會的表決意見為準;
(4)股東應在提交的授權委托書中明確其對征集事項及其他議案的投票指示,并在贊成、反對、棄權中選其一項,選擇一項以上或未選擇的,則視為對該議案投棄權票。
8、由于征集投票權的特殊性,對授權委托書實施審核時,僅對股東根據本公告提交的授權委托書進行形式審核,不對授權委托書及相關文件上的簽字和蓋章是否確為股東本人簽字或蓋章或該等文件是否確由股東本人或股東授權委托代理人發出進行實質審核。符合本公告規定形式要件的授權委托書和相關證明文件均被確認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馬永華
2023年6月10日
附件:獨立董事公開征集委托投票權授權委托書
附件:
上海徠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公開征集委托投票權授權委托書
本人/本公司作為委托人確認,在簽署本授權委托書前已認真閱讀了征集人為本次征集投票權制作并公告的《上海徠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獨立董事公開征集委托投票權的公告》《上海徠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及其他相關文件,對本次征集投票權等相關情況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為授權委托人,茲授權委托上海徠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馬永華先生作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上海徠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并按本授權委托書指示對以下會議審議事項行使投票權。
(注:此授權委托書表決符號為“√”,請根據授權委托人的本人意見,對上述審議項選擇贊成、反對或棄權并在相應表格內打勾,三者中 只能選其一,選擇一項以上或未選擇的,則視為對該議案投棄權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稱(簽名或蓋章):
委托股東身份證號碼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委托股東持股數:
委托股東證券賬戶號:
委托股東聯系方式:
簽署日期:
本項授權的有效期限:自簽署日至上海徠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結束。
證券代碼:603633 證券簡稱:徠木股份 公告編號:2023-020
上海徠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關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
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公示情況
說明及核查意見
本公司監事會及全體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上海徠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五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等相關議案。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公司對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公示。公司監事會結合公示情況對擬激勵對象進行了核查,相關公示情況及核查情況如下:
一、公示情況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況
1、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徠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草案)》”或“本激勵計劃”)及其摘要、《上海徠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2、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在公司內部公示欄張貼了《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具體情況如下:
2.1 公示內容:本激勵計劃擬激勵對象的姓名及職務;
2.2 公示期間: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6月9日,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2.3 公司方式:公示欄張貼;
2.4 反饋方式:公司員工可在公示期內通過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公司監事會提出意見,并對相關反饋進行記錄;
2.5 公示結果:公示期內,公司監事會未收到任何對本次擬激勵對象提出的異議。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監事會核查了本次擬激勵對象的名單、身份證件、擬激勵對象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擬激勵對象在公司擔任的職務及其任職文件。
二、監事會核查意見
監事會根據《管理辦法》、《激勵計劃(草案)》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對本次擬激勵對象名單的公示情況及核查結果,監事會發表核查意見如下:
1、激勵對象符合本激勵計劃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范圍,均為公告《激勵計劃(草案)》時,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業務)骨干(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激勵對象不存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符合《管理辦法》和《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其作為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4、激勵對象的基本情況屬實,不存在虛假、故意隱瞞的情形。
綜上,公司監事會認為,公司對激勵對象的公示程序合法合規,列入公司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條件,符合《激勵計劃(草案)》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其作為公司2023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上海徠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監 事 會
202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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