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案件所處的階段:案件已被法院受理;
2、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額:60,467,399.68元;
4、對公司損益產生的影響:目前暫時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和期后利潤的影響。
大連電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電瓷”或“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大連億德電瓷金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億德金具”)因大連興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源地產”)拖欠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費,于近日在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西崗法院”)對該公司提起訴訟。億德金具于2023年6月7日收到西崗法院送達的《受理案件通知書》((2023)遼0203民初3856號),西崗法院決定對案件立案審理。現將訴訟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一)訴訟各方當事人
1、原告:
名稱:大連億德電瓷金具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大連市甘井子區同德路2號;
法定代表人:劉陽;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211118569825P。
2、被告:
名稱:大連興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連市西崗區白云新村山莊北二街2號315室;
法定代表人:王強;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200728854965M。
(二)本次訴訟背景
2006年3月12日,原告億德金具與被告興源地產簽訂《合同書》,約定原告將位于甘井子區同德路2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以下稱“同德路2號土地使用權及地上物”)與被告置換。建筑物、構筑物面積8681.59平方米,土地面積21537.3平方米,土地證號4-10-7-24,使用權類型為出讓。被告置換給原告的新廠區位置需經原告認可,占地面積不少于50畝,使用權類型同原告與被告置換類型。被告需在其購置的土地上為原告建設新廠,廠房總建筑面積為10200平方米。被告向原告支付搬遷補償費500萬元。被告負責辦理置換過程中的一切手續,置換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被告承擔。
2007年10月19日、2008年1月25日,原、被告分別簽訂《補充協議》,約定被告取得原告位于同德路2號土地使用權及地上物需支付的對價為:購買不少于50畝的土地(與原告土地同等類型)、新建廠房10200平方米及搬遷補償費500萬元和場內外水電配套。
2008年1月,原告將同德路2號房產證過戶到被告名下。
2008年3月,原告將同德路2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至被告名下。2010年1月,被告為原告辦理了位于甘井子區大連灣街道土城子村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面積32382.9平米。
2010年3月3日,原、被告簽訂《房屋置換補充協議》,約定被告負責在新購置的土地上為原告建造10200平米的新廠房、辦公樓,竣工日期為2011年1月30日;新廠區、辦公樓建設工程的施工圖紙由被告提供;如發生爭議,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勝訴方有權要求敗訴方承擔勝訴方為訴訟所支出的專業人士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及一切其他費用。截至被告為原告建造的新廠區竣工并經原告驗收合格,原告將繼續無償占有使用同德路2號建筑物、構筑物及相關設施,被告無權收取使用費,無權要求原告搬離。但被告并未依照《房屋置換補充協議》約定為原告建設新廠房,構成違約。
2010年8月7日,因原告為被告購買的土地上一直有液化氣站、垃圾廢品站等在非法占地經營,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被告在二個月內負責對現仍在該地撿廢品等經營者予以清除。在上述二項未解決之前,發生的一切問題仍由被告負責。但被告直至2021年仍未履行上述清地義務,為防止損失繼續擴大,雙方商定由原告負責提起訴訟,清退違法占用者,原告為清地支付的全部費用由被告承擔。原告遂向甘井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2年5月16日,甘井子區人民法院判令大連市金州金福生活服務中心騰退占用大連灣街道土城子村的土地,該案現在已進入執行階段。
2011年1月20日,原、被告簽訂《備忘錄》,確認:由于被告購置的土地位于新機場規劃范圍,有關規劃部門未對新廠建設項目進行規劃。雙方不斷溝通為原告購置新的建廠土地,初步選在金州二十里堡工業區。
2011年1月25日,原、被告簽訂《補充協議》,確認:因被告未能及時正常辦理土地證和建廠規劃,導致為原告購置的該宗土地劃為大連新機場規劃范圍內,故不能正常規劃和建廠。被告又在二十里堡工業區物色一處新的搬遷建廠用地,被告同意為原告購置新的建廠土地面積不少于50000平方米,廠房等建筑面積增至15000平方米。此前雙方簽定的一切合同、補充協議及說明仍然有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被告仍未按《備忘錄》及《補充協議》約定為原告重新購置建廠土地及建廠,再次違約。
2011年5月12日,被告承諾給建廠領導小組提供一臺金杯面包車。
2011年5月15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由原告另行選擇建廠土地,被告支付相關建設費用(具體金額由雙方另行協商),由原告自行建廠;雙方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合同以及后續簽訂的各種補充協議。但該補充協議簽訂后,被告一直拒絕就土地費及廠房建設費價格與原告進行協商,無限期拖延,直至今日。
原告早在2008年就將同德路2號價值6500余萬元的土地使用權(市場現價)及房屋過戶至被告名下,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但被告至今拒絕與原告就土地費及廠房建設費進行協商,未履行合同書及補充協議約定的任何一項義務,導致原告以通過出讓同德路2號土地使用權及地上物的方式獲得被告支付新廠建設費(包括土地費及廠房建設費)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訴請,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三)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建廠土地費29,184,012.00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廠房建設費30,412,487.68元;
3、判令被告立即為原告提供價值60,900元的金杯牌面包車一輛;
4、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為本案支出的律師費200,000.00元;
5、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為清地訴訟支出的律師費610,000.00元;
6、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四)訴訟目前情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崗法院已受理本案,并于2023年6月7日向億德金具送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2023)遼0203民初3856號)。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無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三、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
鑒于本次訴訟案件為受理階段,案件的最終結果尚未確定,公司將依據會計 準則的要求和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上述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公司將及時對涉及該訴訟事項的進展情況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文件
1、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送達的《受理案件通知書》((2023)遼0203民初3856號)。
特此公告。
大連電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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