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新聞記者 霍莉
近日,一家上市農商行公布,這家銀行原銀行行長與原風險總監2022年履職評價結果顯示“消極怠工”。對發售銀行高管一年的工作業績搞出“不過關”,這在行業內比較少見。
對董監高履行職責開展客觀分析,是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一環,更加是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穩定發展的根本。
與可衡量的績效考評對比,履職評價多重視行為表現全過程。應當怎樣金融高管的履職做出公平、謹慎的描述,難度很大。如點評標準、規范怎樣建立?應對“在位者”,如何保障客觀性、獨立和評價反饋?若進行了負面反饋,那又怎樣將會對金融機構不良影響降至最低?
近些年,伴隨著監管措施的不斷完善,金融企業對執行董事、監事會和管理層開展履職評價進到相對性謹慎的操作流程。
在制度建設領域,2021年6月,原銀監會出臺了《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規定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理應不斷完善執行董事、公司監事及高管人員履職評價規章制度,對執行董事、公司監事、高管人員進行履職評價。
在實施實施細則層面,對董事和監事的履職評價方法已頒布。自2021年7月1日起實行的《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明確了董事監事履職評價的相關介紹,包含評價維度與關鍵點、評價機制程序流程等。
盡管對金融高管的履職評價尚未有全國性實施細則頒布,可是地區頒布的一些實施細則,可資借鑒。在今年的1月,《河北省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年度履職監管評價辦法(試行)》公布,規定對銀行、保險高層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內容進行延續性管控,確立當高層管理人員履職評價被確定為消極怠工等次,監管部門可按照相關規定提議上一級監督機構或個人人力資源主管企業更換該高層管理人員。
除此之外,在評估方法層面,聘用外部專家或市場中介服務等獨立第三方幫助進行對董監高的履職評價也可以是支持和鼓勵方位。
現階段,大部分上市銀行公布了2022年度董監高履職評價結論。可以預見的是,伴隨著各項規章制度逐步完善,金融企業對董監高履職評價將趨向常態、系統化和主觀化,為此促進金融企業穩步發展。
大眾商報(大眾商業報告)所刊載信息,來源于網絡,并不代表本站觀點。本文所涉及的信息、數據和分析均來自公開渠道,如有任何不實之處、涉及版權問題,請聯系我們及時處理。大眾商報非新聞媒體,不提供任何互聯網新聞相關服務。本文僅供讀者參考,任何人不得將本文用于非法用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者自負。
如因文章侵權、圖片版權和其它問題請郵件聯系,我們會及時處理:tousu_ts@sina.com。
舉報郵箱: Jubao@dzmg.cn 投稿郵箱:Tougao@dzmg.cn
未經授權禁止建立鏡像,違者將依去追究法律責任
大眾商報(大眾商業報告)并非新聞媒體,不提供任何新聞采編等相關服務
Copyright ©2012-2023 dzmg.cn.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備2023001087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