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310證券簡稱:桂東電力公告編號:臨2023-051
債券代碼:151517債券簡稱:19桂東01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廣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于2023年6月8日分別收到公司董事潘雪梅女士和監事莫雪梅女士遞交的辭職報告。因工作變動原因,公司董事潘雪梅女士申請辭去公司第八屆董事會董事及董事會相關委員會委員職務,辭職后,潘雪梅女士仍繼續擔任公司常務副總裁職務;公司監事莫雪梅女士申請辭去公司第八屆監事及監事會主席職務,辭職后,莫雪梅女士將不再擔任公司任何職務。
根據《公司法》等有關規定,董事潘雪梅女士和監事莫雪梅女士辭職未導致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最低人數,不會影響董事會、監事會的正常運作和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潘雪梅女士和莫雪梅女士的辭職報告自送達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之日起生效。公司將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盡快補選董事、監事。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潘雪梅女士和莫雪梅女士任職期間為公司發展所做出的貢獻表示衷心的感謝。
特此公告。
廣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8日
證券代碼:600310證券簡稱:桂東電力公告編號:臨2023-052
債券代碼:151517債券簡稱:19桂東01
廣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控股子公司廣西永盛訴茂名名油公司事項進展情況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重審。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廣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控股子公司廣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永盛”)為本案原告。
●涉案金額:貨款1,323萬元及資金占用費、案件訴訟費用。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鑒于本次訴訟判決為一審判決,尚未依法生效。公司以前年度已對相關債權全額計提了壞賬準備,本次判決結果不會對公司當期損益造成影響。公司及廣西永盛將依法對涉及債權進行追償,公司能否部分或全部回收債權款存在不確定性,如能收回將會對公司今后的財務狀況產生積極影響。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廣西永盛收到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2022)粵0902民初5307號),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況
2013年12月2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廣西永盛就與茂名市名油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茂名名油公司”)、保證人陳超海、李志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以下簡稱“本案”)向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茂名名油公司返還預付貨款余額1,323萬元、支付資金占用費及律師費、案件受理費等,并要求保證人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7年7月,法院一審判決廣西永盛勝訴,判決生效并進入執行階段。2018年11月,被執行人之一李志強因不服法院判決,向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2021年7月,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重審后判決廣西永盛勝訴。因不服重審一審判決,被告之一李志強提起上訴,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重審。法院立案后,并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
上述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2015年4月15日、2015年10月9日、2017年9月19日、2021年8月26日在《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臨時公告及相關定期報告。
二、本案重審判決情況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廣西永盛收到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2022)粵0902民初5307號),判決結果如下:
(一)限被告茂名市名油商貿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貨款9976767.2元及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以尚欠貨款本金9976767.2元為基數,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后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計至還清款項之日止)給原告廣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二)限被告茂名市名油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律師費256857元給原告廣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三)駁回原告廣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6446元、公告費260元,合計136706元(原告廣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預交),由原告廣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負擔33552元,被告茂名市名油商貿有限公司負擔103154元。鑒定費55533元(原告廣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李志強負擔。被告茂名市名油商貿有限公司、李志強應負擔之金額在履行本判決義務時一并逕付原告廣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不作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本次判決對公司的影響
鑒于本次訴訟判決為一審判決,尚未依法生效。公司以前年度已對上述債權全額計提了壞賬準備,本次判決結果不會對公司當期損益造成影響。公司及廣西永盛公司將依法對涉及債權進行追償,公司能否部分或全部回收債權款存在不確定性,如能收回將會對公司今后的財務狀況產生積極影響。
四、其他說明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五、備查文件
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2)粵0902民初5307號)。
特此公告。
廣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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