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1615證券簡稱:明陽智能公告編號:2023-036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3041元
●相關日期
●差異化分紅送轉:否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23年5月25日的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2,271,983,706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3041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690,910,245.00元。
三、相關日期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除公司自行發放對象外,其余股東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自行發放對象
明陽新能源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中山瑞信企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WISERTYSONINVESTMENTCORPLIMITED、FIRSTBASEINVESTMENTSLIMITED以及KEYCORPLIMITED。
3.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
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和《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3041元,待個人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
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由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27369元。
(3)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有關規定,公司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27369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4)對于通過滬股通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有關規定,對于通過滬股通投資A股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27369元。
滬股通投資者股權登記日、現金紅利派發日等時間安排與公司A股股東一致。
(5)對于投資公司于倫敦證券交易所發行的全球存托憑證(GlobalDepositoryReceipts)的符合境內外相關監管規則的合格投資者(以下簡稱“GDR投資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稅收規定,GDR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將由公司向GDR對應的境內基礎A股股票名義持有人Citibank,NationalAssociation派發。公司按照10%的稅率扣繳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27369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GDR投資者的股權登記日與A股股東股權登記日相同,現金紅利將由Citibank,NationalAssociation于倫敦時間2023年6月21日通過EuroclearBankSA/NV、ClearstreamBanking,S.A.發放給GDR投資者。
(6)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
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3041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關于本次權益分派實施相關事項,如有疑問,咨詢方式如下:
聯系部門:明陽智慧能源集團股份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760-28138632
特此公告。
明陽智慧能源集團股份公司
董事會
2023年6月8日
證券代碼:601615證券簡稱:明陽智能公告編號:2023-037
明陽智慧能源集團股份公司
關于2022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后調整回購價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調整前回購價格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元/股(含)
●調整后回購價格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9.70元/股(含)
●回購價格上限調整起始日期:2023年6月14日
一、回購股份的基本情況
明陽智慧能源集團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關于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預案的議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過人民幣100,000萬元(含),不低于人民幣50,000萬元(含)自有資金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用于實施股權激勵,本次回購期限自2023年5月4日起不超過12個月。
截至2023年5月31日止,公司尚未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詳見公司于2023年6月3日在指定信息媒體上發布的《關于股份回購進展情況的公告》(公告編號:2023-035)。
二、回購價格上限調整的依據
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召開了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2022年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即以實施權益分派股權登記日登記的總股本為基數分配利潤,公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3.0410元(含稅);以此計算合計擬派發現金紅利690,910,245.00元(含稅),詳見公司于同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公告編號:2023-036)。
根據公司《關于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回購報告書》,若公司在回購期內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送股、現金分紅、配股及其他除權除息事宜,自股價除權、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相應調整回購價格上限。
三、回購價格上限的調整
本次回購股份價格上限由不超過人民幣20元/股(含)調整為不超過人民幣19.70元/股(含),調整方式如下:
調整后的回購股份價格上限=(調整前的回購股份價格上限-每股現金紅利)÷(1+流通股份變動比例)=(20-0.3041)/(1+0)≈19.70元/股(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根據公司《關于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回購報告書》,本次回購股份的規模不超過人民幣100,000萬元(含),不低于人民幣50,000萬元(含)。調整回購價格上限后,預計可回購股份數量相應調整為2,538.07萬股至5,076.14萬股,占公司當前總股本的1.12%至2.23%。
四、其他事項說明
除上述調整外,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其他事項均無變化。公司將嚴格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市自律監管指引第7號——回購股份》等相關規定及公司回購股份方案,在回購期限內根據市場情況擇機做出回購決策并予以實施,并根據回購股份事項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明陽智慧能源集團股份公司
董事會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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