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曹衛新
6月6日晚,*ST越博發布公告稱,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蘇證監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因公司業績預告歸母凈利潤數據與實際數據存在重大差異且公司未披露凈資產為負的情況,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公司財務總監徐方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2023年1月31日,*ST越博披露了《2022年度業績預告》,預計公司2022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8296萬元至-1.08億元。2023年2月23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將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修正為-1.47億元至-1.78億元;同時首次披露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所有者權益預計為-1832.41萬元至-4950.59萬元。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最終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2.13億元,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為-8359.91萬元。
經監管審查,公司2023年1月31日業績預告中披露的凈利潤數據與定期報告中披露的經審計數據存在重大差異,且未披露凈資產為負的情況;2023年2月23日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中披露的凈資產數據與定期報告中披露的經審計數據存在重大差異,公司信息披露不準確。經監管認定,公司財務總監徐方偉未能勤勉盡責,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同時公司也違反了相關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公司財務總監徐方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業績預告、業績快報雖然只是預測性信息,但這也不代表上市公司可以隨意編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如果有證據證明上市公司在編制業績預告時未遵循會計準則或上市公司未進行妥善的風險提示或上市公司未及時修正,在此三種情形下,即便是預測性信息,如果該等信息的披露和更正引發了股價的大幅波動,投資者均有權要求上市公司賠償部分損失。”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公司業績預告披露信息違規,公司董事會其他成員是否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采訪中,王智斌告訴記者:“如果后續監管對公司業績預告信披違規事項做出行政處罰,公司高管不排除也需要承擔責任。當然,如果高管履職過程中履行過必要的核查手續,提出過異議,符合免責條件的,可以向監管陳述事實免于處罰。”
從過往案例來看,上市公司業績預告變臉的情形時有發生,關于變臉的緣由涉及重大訴訟、業績不及預期、計提大額減值等,可謂五花八門。
采訪中,廣科管理咨詢首席策略師沈萌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業績預告與定期報告中出現重大差異,要么是企業在財務上存在管理的問題,導致對自身經營狀況缺乏可靠的判斷,要么是刻意為了引導市場產生對業績表現不真實的預期。對于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要慎之又慎,切記不要輕率而為,這既關系到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信任,也涉及市場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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