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911證券簡稱:佛燃電力能源公示序號:2023-051
我們公司及股東會全體人員確保公告內容的實際、精準和詳細,并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醒:
1.案子所處訴訟階段:二審立案審理環節
2.上市企業所處被告方影響力:原告(一審上訴人)
3.涉案人員金額:16,007,164.89元及以這款為基準,自提起訴訟日起至具體結清之日起計算按中央人民銀行受權全國各地銀行間同業拆借核心發布的一年期市場報價利率(一年期LPR)規范計算出來的資金占用費。
4.對上市公司損益表帶來的影響:現階段案子仍在二審立案審理環節,本案子對企業今天或過后盈利無深遠影響。
一、此次起訴基本概況
因武強縣中順天燃氣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武強中順”)無法進行股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的業績承諾,馬海軍、梁勝需依照約定書對佛燃電力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企業”)控股子公司佛山華兆能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華兆能”)開展業績承諾賠償。2022年11月,華兆能向佛山市禪城區法院(下稱“禪城法院”)提出訴訟,訴訟請求栽定馬海軍、梁勝執行業績承諾補償責任及付款相對應資金占用費等;2023年5月,華兆會收到禪城法院所作出的(2022)粵0604民初29068號《民事判決書》。主要內容詳細企業分別在2022年11月17日、2023年5月30日發表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里的《關于控股子公司業績承諾補償涉及訴訟事項的公告》(公示序號:2022-102)、《關于控股子公司業績承諾補償涉及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公示序號:2023-047)。
二、此次起訴的上訴狀況
因不服氣以上一審判決,華兆能于近期依法對佛山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民事上訴狀》主要內容如下所示:
(一)案件當事人
1.原告(原審上訴人):華兆能
2.被告(原審被告):梁勝、馬海軍
(二)上訴請求:
1.栽定撤消一審判決,依規重判被告馬海軍、梁勝向原告華兆能付款銷售業績賠償款rmb16,007,164.89元及以這款為基準,自提起訴訟日起至具體結清之日起計算按一年期LPR規范計算出來的資金占用費;馬海軍、梁勝對于該銷售業績賠償款的付款責任承擔責任。
2.栽定此案一、二審的訴訟費用都由馬海軍、梁勝擔負。
三、別的并未公布的訴訟仲裁事宜
截止到本公告公布日,企業(包含子公司以內)沒有應公布但未公布的別的重大訴訟、訴訟事宜。別的起訴情況和進度詳細企業后續公示或定期報告。
四、此次起訴對企業今天盈利或過后盈利的可能會影響
現階段案子仍在二審立案審理環節,本案子對企業今天或過后盈利無深遠影響。
五、別的表明
企業將積極主動跟蹤該案件的工作進展,并立即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佛燃電力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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