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彥琳 記者 孫越
6月10日,首屆以“中國特色現代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為主題的中國資本市場法治論壇在上海舉行。愛建集團黨委書記、監事會主席范永金、東方紅資產管理黨委書記、董事長楊斌、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唐欣、華東政法大學涉外法學院執行副院長、教授冷靜、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長助理、教授曹曉、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院長、教授王東光,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吳紅等嘉賓就如何進一步加強投資者保護,完善全面注冊制度下的投資者保護制度建設進行了深入探討。
投資者保護仍然是重中之重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投資者保護變得越來越重要。范永金認為,從微觀角度來看,股市廣泛,涉及數千戶的經濟利益;從宏觀角度來看,大國的崛起和民族復興必須有一個健康的資本市場,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基石。
范永金表示,在證券投資領域,無論是法律體系建設、市場支持基礎設施、行政執法、司法等方面,都做得很好。”在現有情況下,我們應該更加努力地完善,擴大整個投資者的內涵和投資者保護的重要事項,但也應該隨著市場和投資者結構的變化而相應地發生一些變化。”
在綜合注冊制度的背景下,市場、投資者、監管和法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投資者保護也面臨著新的變化和挑戰。曹曉表示,一方面,這將對投資者的專業性和適當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股市的發展對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曹曉認為,在全面注冊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要堅持市場化改革的方向,強調金融市場的邏輯;在設立訴訟救濟和監管的過程中,投資者保護原則要貫徹到底,而不是生硬地照搬法律規定。注冊制度本質上是中國證券市場市場化水平的提高,這也意味著市場機制是最重要的投資者保護制度。證券市場的上市制度和交易機制更加市場化,為投資者在法律和監管制度中發揮作用提供了有效的基礎。
楊斌表示,全面注冊制度加快,保險工作難度加大,證券公司和資產管理機構面臨的保險問題、嚴重程度和處理方法也有所不同。在全面實施注冊制度的背景下,如果市場中介機構損害投資者,資產管理機構和證券公司應承擔不同的責任,投資者的損害程度也不一致。與此同時,市場上機構投資者越來越多,交易技術的應用也越來越多,對普通中小型投資者有一定的權益損害。如何解決這些侵權問題和未來的法律救濟問題需要進一步關注。
公共執法和私人執法并舉并舉
投資者保護與資本市場的運營質量、運營效率、信心和信譽有關。它是世界各地主要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問題,但投資者保護在中國資本市場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吳紅說,這種特殊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市場的特殊性,我們是大國、大市場、大規模投資者;二是時代的特殊性,我們的市場發展迅速,從缺乏制度到制度調整和規范,從主要依靠公共執法到公共執法和私人執法,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
冷靜地認為,由于中國在市場結構、法治基礎、市場發展軌跡和經濟發展特點方面具有轉型改革階段的特殊性,中國的保險機制也具有強烈的時代品牌和地方特色。
“長期以來,中國最重要的保險機制是以監管機構主動執法為代表的公共執法機制,因為它見效快,對投資者成本低,威懾力大。因此,公共執法機制長期以來一直是中國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的最重要驅動力和制度保障。近年來,資本市場法治和市場化改革的快速推進,加強了交易所自律監管和投資者訴訟機制的完善,包括中國證券集團訴訟機制的實施,形成了公共執法機制和私人執法機制的保險體系結構,成為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的體系背景。”冷靜說。
平衡原則在制度中實施
保護投資者不僅是保護投資者個人權益的需要,也是維護市場整體利益的需要。然而,投資者的個人利益與市場的整體利益并不總是一致的。因此,必須考慮利益平衡。
王東光表示,除投資者外,市場還有上市公司、中介服務機構、董事、監事等市場參與者,必須合理考慮這些主體的利益。如果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導致了市場參與者之間的利益失衡,它將損害市場的整體利益。因此,投資者的保護程度應以促進市場整體利益為標準,即保持平衡原則。
唐欣認為,法律強調合法權益的保護,而不是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新證券法》第85條和第163條規定了上市公司、內部人員、發起人承銷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損害賠償法律責任,特別是獨立董事和中介機構,由于新證券法第95條規定的“代表訴訟”機制疊加,存在較大的實際責任風險。“因此,在確定相關主體的民事責任時,要依法判斷重大性、因果關系等問題,注意必要的利益平衡,確保投資者保護有充分的法律規定和法律依據。”
如何在系統中實施平衡的概念?王東光說,國內立法和司法已經開始思考平衡問題。例如,獨立董事制度已經開始改革,司法機關在證券虛假陳述司法審判中探索了比例連帶責任,但這些還不夠,仍需要進一步思考如何實施平衡原則。
“例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公司治理中沒有法定地位和積極義務,但在虛假陳述中適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違背了公司法人的獨立性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另一個例子是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但在虛假陳述中,董事、監事、高等公司成員實際承擔無限責任。因此,要貫徹平衡保護的理念,把市場整體利益最大化作為投資者保護的限度。王東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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