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關于同意天能電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2020〕3173號),同意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11,660萬股,每股發行價格為41.79元,本次募集資金總額為487,271.40萬元,扣除不含稅發行費用14,298.09萬元后,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472,973.31萬元。中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公司本次公開發行新股的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并于2021年1月11日出具了《驗資報告》(中匯會驗〔2021〕0026號)。
募集資金到賬后,為規范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公司對募集資金進行了專戶存儲,并與保薦機構、募集資金專戶開戶銀行簽署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具體情況詳見公司2021年1月15日披露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天能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科創板上市公告書》。
二、本次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四/五方監管協議的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
2023年3月24日,公司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第二屆監事會第六次會議,并于2023年4月17日召開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變更及終止部分募投項目并將剩余募集資金用于新項目的議案》,同意公司縮減原募投項目“全面數字化支撐平臺建設項目”募集資金使用規模,并延期至2025年1月,該項目剩余資金將使用于“湖州南太湖基地年產10GWh鋰電池項目”;同意公司終止“國家級技術中心創新能力提升項目”,并計劃將結余募集資金投資于“大鋰電研發平臺建設”、“天能鈉離子電池試驗線技術改造項目”;同意終止“大容量高可靠性起動啟停電池建設項目”,并計劃將結余募集資金投資于“高性能蓄電池二期項目”。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官網(www.sse.com.cn)披露的《天能電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變更及終止部分募投項目并將剩余募集資金用于新項目的公告》(公告編號:2023-018)。
為規范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等有關法律法規,公司與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與保薦機構中信證券因募投項目變更重新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公司全資子公司浙江天能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能鈉電)于近日開立了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公司及全資子公司天能鈉電與保薦機構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興縣支行簽署《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公司全資子公司天能電池集團(馬鞍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能馬鞍山)于近日開立了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公司和全資子公司浙江天能汽車電池有限公司及天能馬鞍山與保薦機構中信證券、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縣支行簽署《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五方監管協議》。
公司本次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的開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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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平安銀行湖州分行募集資金專戶余額截止日期為2023年5月18日,且其中將轉出1,200萬元用于“天能鈉離子電池試驗線技術改造項目”
三、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四方監管協議及五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中,公司簡稱為“甲方”,開戶銀行簡稱為 “乙方”,保薦機構中信證券簡稱為“丙方”,所簽署的三方監管協議主要條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15712368740077,根據三方于2021年1月6日簽署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該賬戶原用于甲方“國家級技術中心創新能力提升項目”。2023年4月17日,甲方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于變更及終止部分募投項目并將剩余募集資金用于新項目的公告》議案,決議終止原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國家級技術中心創新能力提升項目”,將該項目結余募集資金投資于“大鋰電研發平臺建設”“天能鈉離子電池試驗線技術改造項目”,其中“天能鈉離子電池試驗線技術改造項目”募集資金投入規模為1200萬元,實施主體為浙江天能鈉電科技有限公司,相關金額將轉入浙江天能鈉電科技有限公司開設的募集資金專戶;“大鋰電研發平臺建設”實施主體仍為甲方,繼續使用甲方在乙方開設的賬戶15712368740077作為募集資金專戶。截止2023年5月18日,專戶余額為15,340.153546萬元(其中將轉出1,200萬元用于“天能鈉離子電池試驗線技術改造項目”)。該專戶僅用于甲方“大鋰電研發平臺建設項目”等募集資金投向項目的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資金專戶內,按照相關監管、自律規定履行內部程序并獲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內部決議授權范圍內將專戶內的部分資金以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規定的現金管理投資產品形式存放。甲方應將產品的具體金額、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時通知丙方。甲方承諾上述產品提前支取、到期或進行轉讓后將資金及時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產品不得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如適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4.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5.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金波、向曉娟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資金劃付申請進行劃付時,應審核甲方的支付申請(或支付憑證)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是否與監管賬戶預留印鑒相符,募集資金用途是否與約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甲方及乙方應當在付款后2個工作日內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9.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16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詢與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11.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2.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丙方督導期結束后失效。本協議簽署生效后,原三方于2021年1月6日簽署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即失效。
13.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規定而給其他方造成損失,違約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并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損失和費用。
14.本協議項下所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首先應在爭議各方之間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成,爭議各方應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員會,并按其提交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最終裁決。仲裁應用中文進行。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15.本協議一式玖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報備一份,其余留甲方備用。
(二)《四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中,公司簡稱為“甲方一”,公司全資子公司天能鈉電簡稱為“甲方二”,“甲方一”與“甲方二”合稱為“甲方”,開戶銀行簡稱為“乙方”,保薦機構中信證券簡稱為“丙方”,所簽署的四方監管協議主要條款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下屬的中國農業銀行湖州煤山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19126301040010036,截止2023年5月18日,專戶余額為0.00萬。該專戶僅用于甲方二天能電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浙江天能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實施天能鈉離子電池試驗線技術改造項目的募集資金投向項目的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資金專戶內,按照相關監管、自律規定履行內部程序并獲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內部決議授權范圍內將專戶內的部分資金以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規定的現金管理投資產品形式存放。甲方應將產品的具體金額、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時通知丙方。甲方承諾上述產品提前支取、到期或進行轉讓后將資金及時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產品不得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如適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4.丙方作為甲方一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5.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金波、向曉娟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資金劃付申請進行劃付時,應審核甲方的支付申請(或支付憑證)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是否與監管賬戶預留印鑒相符,募集資金用途是否與約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應當在付款后2個工作日內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9.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16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詢與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11.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2.本協議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丙方督導期結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規定而給其他方造成損失,違約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并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損失和費用。
14.本協議項下所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首先應在爭議各方之間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成,爭議各方應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員會,并按其提交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最終裁決。仲裁應用中文進行。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15.本協議一式玖份,甲、乙、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浙江證監局報備一份,其余留甲方備用。
(三)《五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五方監管協議》中,公司簡稱為“甲方一”,公司全資子公司浙江天能汽車電池有限公司簡稱為“甲方二”,公司全資子公司天能電池集團(馬鞍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為“甲方三”,“甲方一”與“甲方二”與“甲方三”合稱為“甲方”,開戶銀行簡稱為“乙方”,保薦機構中信證券簡稱為“丙方”,所簽署的五方監管協議主要條款如下:
1.甲方三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178272185800,截止2023年05月18日,專戶余額為0.00萬元。該專戶僅用于浙江天能汽車電池有限公司借款天能電池集團(馬鞍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實施高性能蓄電池二期項目的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資金專戶內,按照相關監管、自律規定履行內部程序并獲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內部決議授權范圍內將專戶內的部分資金以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規定的現金管理投資產品形式存放。甲方應將產品的具體金額、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時通知丙方。甲方承諾上述產品提前支取、到期或進行轉讓后將資金及時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產品不得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如適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4.丙方作為甲方一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5.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金波、向曉娟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資金劃付申請進行劃付時,應審核甲方的支付申請(或支付憑證)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是否與監管賬戶預留印鑒相符,募集資金用途是否與約定一致。
8.甲方三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甲方三及乙方應當在付款后3個工作日內及時以傳真或郵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9.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16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詢與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11.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2.本協議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丙方督導期結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規定而給其他方造成損失,違約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并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損失和費用。
14.本協議項下所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首先應在爭議各方之間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成,爭議各方應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員會,并按其提交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最終裁決。仲裁應用中文進行。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15.本協議一式拾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浙江證監局各報備一份,其余留甲方備用。
特此公告。
天能電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09日
證券代碼:688819 證券簡稱:天能股份 公告編號:2023-031
天能電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變更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后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四方及五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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