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簽署的《投資框架協議》為各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則的框架性、意向性約定,受有關政策調整、宏觀經濟影響、市場環境變化等因素影響,尚存在不確定性;后續各方若有正式投資協議簽署,公司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審議程序,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謹慎決策,注意投資風險。
2、《投資框架協議》的簽訂不會對公司本年度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構成重大影響。
一、概述
為持續推進公司“一體兩翼”發展戰略,不斷完善公司新能源電池材料產業,涉足動力電池循環產業,助推宜賓市動力電池全產業鏈綠色循環。宜賓天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與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格林美)控股子公司武漢動力電池再生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動力再生)、四川省宜賓市高縣人民政府(簡稱:高縣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9日共同簽署了《宜賓新能源循環經濟零碳示范產業園項目投資框架協議》(簡稱:《投資框架協議》),協議各方秉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就宜賓新能源循環經濟零碳示范產業園項目(簡稱:本項目)相關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本項目預計投資17.1億元,擬于宜賓循環經濟產業園內建設10萬噸退役動力電池與電池廢料再制造生產線、5萬噸磷酸鐵鋰材料再制造生產線、3GWh再制造儲能電池包生產線等三個子項目。本次《投資框架協議》的簽訂,有利于綜合各方優勢和資源,在退役動力電池梯次利用、廢舊電池資源化處理等循環經濟領域展開深度合作,共同推動中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健康、綠色、可持續發展。
本次簽署的《投資框架協議》為各方合作意愿的初步約定,后續若有正式投資協議簽署,公司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審議審批程序,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根據《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公司本次簽署的《投資框架協議》不需要提交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批準。本次簽署的《投資框架協議》不構成關聯交易,也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無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公司將根據后續實際進展情況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二、合作方介紹
1、名稱:高縣人民政府
性質:地方政府機構
高縣位于宜賓市中南部,四川省以及宜賓市為中國動力電池產業的聚集地,電池與材料制造廠聚集,同時具有綠電和能源成本優勢。
高縣人民政府與公司不存在關聯關系,高縣人民政府具有良好的信譽和履約能力。
2、名稱:武漢動力電池再生技術有限公司
成立時間:2020年11月20日
法定代表人:張宇平
注冊資本:86,222.4091萬人民幣
注冊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雙柳街道星谷大道路168號
主營業務: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險廢物經營)等。
動力再生與公司不存在關聯關系,動力再生具有良好的信譽和履約能力,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
三、《投資框架協議》的主要內容
簽署主體:
甲方:高縣人民政府
乙方1:武漢動力電池再生技術有限公司
乙方2:宜賓天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1、乙方2,合稱“乙方”;甲方、乙方,合稱“雙方”)
(一)合作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宜賓新能源循環經濟零碳示范產業園項目。
2、項目內容:預計項目投資17.1億元,建設10萬噸退役動力電池與電池廢料再制造生產線、5萬噸磷酸鐵鋰材料再制造生產線、3GWh再制造儲能電池包生產線等三個子項目,具體投資額以滿足前述三個子項目建設及投產運營為原則(下同),且以乙方履行完相應金額的內部審批程序為準。項目分兩期建設,項目一期預計投資8億元,建設5萬噸退役動力電池與電池廢料回收生產線、2萬噸磷酸鐵鋰材料再制造生產線、1GWh再制造儲能電池包生產線;項目二期預計投資9.1億元,建設5萬噸退役動力電池與電池廢料再制造生產線、3萬噸磷酸鐵鋰材料再制造生產線、2GWh再制造儲能電池包生產線。
3、項目效益:項目完全建成后,在相關政策或相關市場不發生明顯不利變化的情況下,預計年產值85億元,年創稅收2億元,解決就業1600人。
4、項目選址:宜賓循環經濟產業園。
5、項目用地:項目總用地面積約368畝(以實測面積為準,下同),用地性質為化工用地,由項目公司出資購買國有建設用地取得,甲方予以支持。
6、建設期:項目一期的建設(建成投產)周期為12個月,開工期限按本協議的相關約定執行;之后按規劃布局建設項目二期。項目總建設周期為自本協議規定的項目一期開工期限屆滿之日起不超過3年。在建設期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相關市場重大變化等非項目公司自身原因的影響,按實際耽誤時間順延工期。
(二)各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依法要求乙方按照建設程序辦理所有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手續,按程序開展建設。
(2)甲方負責項目用地平場工作,并將項目所需用水、用電、用氣、輸熱、道路、通信網絡、雨污管網等基礎配套設施完善至項目紅線處,紅線內的配套建設由乙方負責。
(3)甲方成立以縣級領導為組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項目專班,協助乙方依法辦理項目所需的立項、備案、環保、安評、能評、規劃、用地、建設、消防、水保、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在乙方符合條件和備齊所需資料后,縣級職能部門及時高效依法審批辦理相關手續,保障項目如期開工和建成后能夠及時投產運營。
(4)甲方積極協調項目所需液堿、硫酸等原材料價格不高于宜賓市場平均價;確保項目生產用水,價格不高于宜賓市工業用水平均價格;協調項目所需蒸汽,按市場優惠價供給。
(5)甲方積極協調宜賓市轄區范圍電池廢料與退役動力電池處理定向到本項目。
(6)甲方保證項目用地周邊500米范圍內沒有民居與商業住宅,在項目存續、運營期間,也不設民居及商業住宅;甲方同意項目公司可為項目建設及運營需要,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其項目用地范圍內建設辦公及生活服務等配套設施,配套設施建設投資計入項目投資總額。
(7)甲方有權依法要求項目公司按照約定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開竣工時間進行工程建設并按時投入運營。
(8)甲方有權監督項目公司在本項目的實際投資、生產規模、建設進度和內容等履約情況。
(9)甲方有權制止項目公司在項目建設中的違法違規和違約行為,同時要求項目公司限時整改并承擔相關責任。
2、乙方及項目公司權利和義務
(1)在甲乙雙方簽訂的《項目投資協議書》生效后30個工作日內(如果高縣化工園區的設立在《項目投資協議書》生效之前已獲得政府有權機關批準、認定)或者在高縣化工園區的設立獲得政府有權機關批準、認定后的30日內(如果雙方在《項目投資協議書》生效之后高縣化工園區的設立才獲得政府有權機關批準、認定),乙方在高縣依法登記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實施本項目。項目公司擬注冊資本2億元,乙方2及其下屬控股公司或重要參股公司共同持有項目公司的股權比例不超過40%(乙方1與乙方2另行達成一致的,從其約定)。項目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承繼乙方在本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項目公司經營存續期內,須在高縣依法繳納建設、生產、經營等所產生的全部稅收,不得將已經形成的產銷能力或應繳納的稅金轉移至高縣行政區域外。
(2)項目公司按國家規定辦理項目的環評、安評、能評等手續。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建設和生產經營行為,嚴格執行環保、安全“三同時”制度,排放物必須達標;有關安全生產、消防、衛生和勞動保障等方面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以通過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驗收合格為準。
(3)在甲方將符合本協議規定的項目用地移交給項目公司,且已經完成項目及項目開工建設的各項審批的前提下,項目公司應自取得項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之日起3個月內開始項目建設,非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相關市場重大變化等非項目公司自身原因的情勢變遷,不得改變建設規模、工期和項目內容。如確需改變,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并書面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應當基于實事求是、互利共贏的原則予以考慮。
(4)項目公司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在高縣投資生產、經營不得出現拖欠工資、社保繳納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5)項目公司須完全落實安全、環保等主體責任,如項目公司未履行好企業安全、環保主體責任,在本項目建設、生產和經營中發生安全、環保責任事故,由項目公司依法承擔全部的責任。
(6)乙方承諾,非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相關市場重大變化等非項目公司自身原因,項目建成投產后,投資強度、年產值、年創稅收至少一項達到協議約定內容。
(7)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協議約定之權利義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本協議第(二)項之第2條第(1)款約定的除外。
3、項目支持政策
在甲、乙(包括項目公司)雙方依法履約且項目投資強度、年產值、年創稅收至少兩項達到協議約定內容(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相關市場重大變化等非乙方或項目公司自身原因而未達到的,不影響本條效力),甲方按照本協議約定,給予項目公司以下政策支持:
(1)產業扶持政策:高質量發展扶持;生產經營扶持;用電支持;用氣支持。
(2)固定資產及設備補貼。
(3)物流補貼。
(4)建設扶持。
(5)人才支持。
(6)用工穩崗扶持。
同時,甲方協助乙方按照就高不就低且同類政策不重復享受的原則,積極申報符合該項目的中、省、市有關招商引資政策。本協議約定的扶持政策,如遇政策調整,乙方有權選擇按照原政策執行或按新政策執行。
(三)違約責任
1、本協議簽訂之后,各方應認真履約,不得違約,如一方違約,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守約方直接經濟損失。
2、如乙方未能依法依規取得項目國有建設用地,本協議失去履約條件失效,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各方產生的損失自行承擔。
3、非因甲方原因,項目不能按時通過環評、安評、能評的,乙方或項目公司應主動退出并與甲方協商解除項目投資協議。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環評、安評、能評的評估期限可按照受影響時間順延。
4、乙方若違反本協議第(二)項之第2條第(1)款和第(7)款,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所有扶持和優惠政策。
5、項目公司取得項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若發生下列第(1)項情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視為根本性違約,甲方有權按照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在不違反《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前提下,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其后果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若發生下列第(2)、(3)、(4)項情形之一,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其后果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1)項目公司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時間開工或中途停止項目建設,構成《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的土地閑置的(因法律或政策變化、環評、安評、能評等手續未獲批準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合法、合理原因導致土地閑置的除外);
(2)項目公司在項目生產運營過程中,因乙方或項目公司自身原因(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相關市場重大變化等原因的除外)而連續停產達12個月;
(3)項目公司將取得的土地用于本協議約定范圍外的用途;
(4)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本協議權利義務轉讓或轉委托給任何第三方(但項目公司股東之間發生股權轉讓,或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其控股的關聯公司,或乙方或其關聯公司在發生股權轉讓后的項目公司中合計持股仍為相對大股東,或項目公司以增資方式吸納新股東的除外)。
(四)爭議與解決
1、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本協議簽署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
2、本協議的任何變更或解除,均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認,在未以書面形式達成意見之前,仍按本協議執行。
3、雙方執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本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其他約定
1、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2、本協議作為各方合作意向性框架協議,具體合作實施及相關法律事項需在正式《項目投資協議書》中予以明確,正式簽訂的《項目投資協議書》的內容與本協議有沖突的,適用《項目投資協議書》的約定。各方應積極努力,共同推進《項目投資協議書》的簽訂及項目盡快落地建設,《項目投資協議書》經乙方內部審批機構批準后才生效。
3、乙方各方僅就其個體的行為向甲方承擔相關責任,乙方各方相互之間不存在連帶責任。
4、高縣化工園區的設立得到政府有權機關的批準、認定以及《項目投資協議書》的簽訂及生效是本協議項目實施的前置條件。鑒此:
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若設立高縣化工園區仍未獲得政府有權機關批準、認定,或者甲乙雙方仍未簽訂《項目投資協議書》,或者在前述期限內,高縣化工園區已獲批且雙方已簽訂了《項目投資協議書》,但《項目投資協議書》在簽訂后的一個月內仍未能獲得乙方內部審批機構的批準(乙方應當主動告知甲方),則本協議自動廢止,各方發生的費用或損失由各方自行承擔。
盡管有上述約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延長相關期限或者重新達成一致的,按雙方達成一致的協商結果執行。
5、甲、乙雙方對于依據本協議所獲取的所有關于雙方合作和項目開發的數據和文件、信息必須保密。保密期至本協議終止后三年。
6、對以下情況,上述保密義務的規定不適用:
(1)按照適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2)為履行一方在本協議項下義務而披露的行為。
7、任何一方對個別違約行為放棄權利時,不應被視作對其他違約行為放棄權利;任何一方延誤行使權利時,不應被視作已放棄該權利。
8、由于法律、法規、上級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時,任何一方均不承擔責任,但應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損失,怠于采取措施的一方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9、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7日內,向對方提交協議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證明材料。
10、甲、乙雙方關于本協議履行及相關事宜的通知和文件,應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收到方應當面簽收。本協議中所列電話、地址為甲乙雙方確認的送達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各類告知書、通知書、工作聯系單、協議文件等)。任何一方變更時,應在變更時及時通知對方,因變更方未及時通知對方造成的后果由變更方承擔。
1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且經乙方有權部門批準后生效。
12、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相沖突部分,以補充協議為準。
13、本協議正本一式陸份,甲方、乙方1、乙方2各執貳份。
四、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簽署《投資框架協議》,在宜賓循環經濟產業園內共同投資建設宜賓新能源循環經濟零碳示范產業園項目,是公司“一體兩翼”發展戰略的持續推進和深化。公司與動力再生合作,有利于組合雙方優勢和資源,在循環經濟領域展開深度合作,推動新能源循環經濟零碳產業的發展,共同推動中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健康、綠色、可持續發展,符合公司長期戰略發展利益和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投資框架協議》的簽訂對公司業務和經營的獨立性不產生影響,不會對公司本年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未來隨著合作的逐步實施和深度開展,預計對公司未來經營發展將產生積極影響。
五、風險提示
《投資框架協議》屬于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則的框架性、意向性約定,受有關政策調整、宏觀經濟影響、市場環境變化等因素影響,尚存在不確定性;后續各方若有正式投資協議簽署,公司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審議程序,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謹慎決策,注意投資風險。
六、其他相關說明
(一)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性協議如下:
1、2020年8月13日,公司披露了《關于與海爾卡奧斯等簽訂工業互聯網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的公告》(2020-073),公司與海爾卡奧斯簽訂了《戰略合作框架協議》,該協議已履行完畢。
2、2021年11月16日,公司披露了《關于與中能氫儲(北京)能源工程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戰略框架協議的公告 》(2021-085),公司與中能氫儲簽訂《戰略合作框架協議》,該協議有效期為一年。
(二)本協議簽訂前三個月內,除公司控股股東宜賓發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動人、持股5%以上股東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參與了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外,其余持股5%以上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數量未發生變動。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東及一致行動人、 持股5%以上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未來三個月內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股份減持的計劃。
七、備查文件
經高縣人民政府、動力再生、天原股份共同簽署的《宜賓新能源循環經濟零碳示范產業園項目投資框架協議》。
特此公告。
宜賓天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
大眾商報(大眾商業報告)所刊載信息,來源于網絡,并不代表本站觀點。本文所涉及的信息、數據和分析均來自公開渠道,如有任何不實之處、涉及版權問題,請聯系我們及時處理。大眾商報非新聞媒體,不提供任何互聯網新聞相關服務。本文僅供讀者參考,任何人不得將本文用于非法用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者自負。
如因文章侵權、圖片版權和其它問題請郵件聯系,我們會及時處理:tousu_ts@sina.com。
舉報郵箱: Jubao@dzmg.cn 投稿郵箱:Tougao@dzmg.cn
未經授權禁止建立鏡像,違者將依去追究法律責任
大眾商報(大眾商業報告)并非新聞媒體,不提供任何新聞采編等相關服務
Copyright ©2012-2023 dzmg.cn.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備2023001087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