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1700 證券簡稱:風范股份 公告編號:2023-026
常熟風范電力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01元
● 相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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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23年5月31日的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1,142,196,700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1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11,421,967元。
本次利潤分配以實施權益分派股權登記日登記的總股本為基數。
三、相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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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1)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派送紅股或轉增股本的,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股東持股數,按比例直接計入股東賬戶。
2.自行發放對象
范建剛、范立義、范岳英、楊俊的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發放。
3.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等有關規定,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1元。待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指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08元;如其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09元;如其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1元(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09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通過滬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其現金紅利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派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由公司按10%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09元。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4)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股東,其所得稅自行繳納,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1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關于本次權益分派實施如有疑問,請根據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512-51885888轉6#鍵
特此公告。
常熟風范電力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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