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4版)
1、加快募投項目建設,強化募集資金的管理
本次募投項目均圍繞公司主營業務線開展。本次發行募集資金到位后,公司將調配內部各項資源、加快推進募投項目建設,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爭取募投項目早日達產并實現預期效益,以增強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資金到位前,為盡快實現募投項目盈利,公司擬積極調配資源,開展募投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增強項目相關的人才與技術儲備,爭取盡早實現項目預期收益,增強未來幾年的股東回報,降低發行導致的即期回報攤薄的風險。
募集資金到位后,公司將嚴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草案)》履行相應的使用審批程序,按照緩急輕重的原則安排募集資金繼續投入,公司擬在資金的計劃、使用、核算和風險防范方面強化風險管理,保證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建設順利推進并實現預期收益的前提下能產生最大效益回報股東。
2、提高公司銷售收入,科學管控成本、費用,提高利潤水平
公司首本次發行完成后,公司資產和業務規模將大幅增加,公司綜合競爭實力、抗風險能力、長遠發展能力將顯著提升,為公司加快發展和加強盈利能力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公司將不斷加大研發投入和強化升級自主創新能力,積極開拓市場,鞏固和提升公司市場地位,推動公司業績平穩、健康、持續發展。同時,公司將實行嚴格、科學的成本費用管理,不斷提升管理水平,強化成本、費用的預算管理、額度管理和內控管理,嚴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履行管理層薪酬計提、發放的審議披露程序,全面有效的控制公司經營風險、管理風險,不斷提升公司的利潤水平。
3、嚴格落實現金分紅政策、優化投資回報機制、增加公司投資價值
為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2022-2024)》中明確了持續、穩定的回報機制,并制定了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障條款。公司將按照上述規定,根據公司的經營業績采取包括現金分紅等方式進行股利分配,通過多種方式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經營及分配的監督,不斷增加公司的投資價值。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于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措施的承諾
1、任何情形下,均不會濫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地位,均不會越權干預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不會侵占公司利益;
2、將切實履行作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義務,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3、不會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益;
4、將嚴格遵守公司的預算管理,并嚴格接受公司監督管理,避免浪費或超前消費;
5、不會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6、將盡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補即期回報的措施實現;
7、將盡責促使由董事會或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8、將盡責促使公司未來擬公布的公司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如有)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9、將支持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的相關議案,并愿意投贊成票(如有投票權)。
本承諾出具日后,如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作出關于填補回報措施及其承諾的相關規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諾不能滿足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時,承諾屆時將按照相關規定出具補充承諾。
承諾人愿意對違反上述承諾而給發行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于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措施的承諾
1、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2、不越權干預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不侵占公司利益;
3、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益;
4、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消費行為進行規范,包括但不限于參與討論及擬定關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為規范的制度和規定,嚴格遵守及執行公司相關制度及規定等;
5、堅決不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6、承諾在自身職責和權限范圍內,全力促使公司董事會或者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并在公司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審議該薪酬制度議案時投贊成票(如有表決權);
7、如公司擬實施員工股權激勵,本人承諾在自身職責和權限范圍內,全力支持公司將員工股權激勵行權條件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并在公司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審議該員工股權激勵議案時投贊成票(如有表決權);
8、若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對本承諾存在不同要求,本人將自愿無條件按照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要求予以承諾。
本承諾出具日后,如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作出關于填補回報措施及其承諾的相關規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諾不能滿足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時,承諾屆時將按照相關規定出具補充承諾。
承諾人愿意對違反上述承諾而給發行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保薦人意見
保薦人認為:發行人所預計的即期回報攤薄情況具有合理性,填補即期回報措施切實可行,上述事項經發行人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經對該等事項做出承諾,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中關于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精神。
七、利潤分配政策的承諾
(一)發行上市后的利潤分配政策
1、利潤分配政策的宗旨和原則
公司實行連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公司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并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并堅持如下原則:
(1)按法定順序分配;
(2)存在未彌補虧損,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
(3)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參與分配利潤;
(5)優先采取現金分紅的利潤分配方式;
(6)充分聽取和考慮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要求。
2、利潤分配政策
(1)利潤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現金、股票或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利潤。在具備現金分紅條件下,應當優先采用現金分紅進行利潤分配;若公司營收增長快速,并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不匹配時,可以在滿足上述現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實施股票股利分配預案。
(2)分配前提
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范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
(3)中期利潤分配
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進行中期利潤分配。
(4)現金利潤分配
公司主要采取現金分紅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當年度實現盈利,除股東大會批準的其他重大特殊情況外,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后應當進行現金分紅。在滿足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情況下,如公司外部經營環境和經營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公司每年以現金形式分配的利潤應當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15%。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公司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確定公司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的最低比例:
①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80%;
②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40%;
③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20%。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本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3)的規定處理。
重大資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
②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
(5)股票利潤分配
公司在實施以現金方式分配利潤的同時,可以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潤。公司在確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潤的具體金額時,應充分考慮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潤后的總股本是否與公司目前的經營規模相適應,并考慮對未來債權融資成本的影響,以確保分配方案符合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
3、利潤分配方案制定和決策機制
(1)公司在制定股東回報規劃時,董事會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公司利潤分配預案由董事會提出,并應事先征求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意見。董事會制定具體的利潤分配預案時,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利潤分配預案中應當對留存的當年未分配利潤的使用計劃安排或原則進行說明,獨立董事應對利潤分配預案發表獨立意見,監事會應對利潤分配預案提出審核意見。
(3)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利潤分配預案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及監事會審核同意,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4)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對利潤政策的決策和論證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獨立董事、監事和公眾投資者的意見。利潤分配預案應經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分別審議通過后方能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5)董事會在審議利潤分配預案時,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表決同意,且經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表決同意。監事會在審議利潤分配預案時,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表決同意。股東大會在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時,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同意;股東大會在表決時,應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為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時,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并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6)如符合利潤分配的前提且公司上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會做出不實施利潤分配或實施利潤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現金分配方式決定的,應當在董事會決議公告和定期報告中詳細說明具體的原因和考慮因素以及未用于現金分紅的利潤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獨立董事應對此發表獨立意見,監事會應當對此發表意見。
(7)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紅股)的派發事項。
4、利潤分配政策的指定周期和調整機制
(1)如因行業監管政策、外部監管環境變化以及公司戰略規劃、經營情況和長期發展需要,確需調整股東回報規劃的,調整后的規劃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2)有關調整股東回報規劃的議案應充分考慮中小股東的意見,并事先征求獨立董事及監事會的意見,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之后提交股東大會審批。涉及對章程規定的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變更的,還應在詳細論證后,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后,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二)發行前滾存利潤安排和已履行的決策程序
2022年5月5日,公司召開2021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前滾存利潤分配的議案》,如果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獲得上海證券交易所同意的審核意見、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注冊完成并成功發行,則本次發行前實現的可供股東分配的滾存利潤將一并由本次發行及上市后的新老股東共同享有。
上述承諾為本公司真實意思表示,若違反上述承諾本公司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八、關于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
為督促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及其他股東嚴格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相關責任主體作出以下承諾:
(一)公司關于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
公司將嚴格履行招股說明書披露的承諾,公司如果未履行招股說明書披露的承諾事項,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并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公司向投資者賠償相關損失。
(二)控股股東關于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
本公司作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已通過招股說明書做出相關公開承諾。如公司未履行相關承諾,承諾采取如下補救措施:
1、本公司應當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及時、充分披露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并向發行人其他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向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盡可能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3、如本公司因未履行承諾獲得收益的,則該等收益歸發行人所有;
4、本公司將停止從發行人處獲得分紅或其他收益,同時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票不得轉讓,直至本公司履行相關承諾或作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為止;
5、本公司未履行相關承諾給發行人和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如有關股份鎖定、減持意向的承諾事項被證明不真實或未被遵守,則本公司應將出售發行人的股票收益所得上繳發行人,同時,所持限售股鎖定期自期滿后延長6個月。
(三)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關于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
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分別承諾,如其未履行相關承諾,承諾采取如下補救措施:
1、本人應當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及時、充分披露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并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向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盡可能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3、如本人因未履行承諾獲得收益的,則該等收益歸發行人所有;
4、本人將停止從發行人處獲得薪酬、分紅或津貼,同時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票不得轉讓,直至本人履行相關承諾或作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為止;
5、本人未履行相關承諾給發行人和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如有關股份鎖定、減持意向的承諾事項被證明不真實或未被遵守,則本人應將出售發行人的股票收益所得上繳發行人,同時,所持限售股鎖定期自期滿后延長6個月。
(四)其他股東關于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
本企業作為發行人的股東已通過招股說明書做出相關公開承諾。如本企業未履行相關承諾,承諾采取如下補救措施:
1、本企業應當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及時、充分披露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并向發行人其他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向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盡可能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3、如本企業因未履行承諾獲得收益的,則該等收益歸發行人所有;
4、本企業將停止從發行人處獲得分紅或其他收益,同時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票不得轉讓,直至本企業履行相關承諾或作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為止;
5、本企業未履行相關承諾給發行人和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如有關股份鎖定、減持意向的承諾事項被證明不真實或未被遵守,則本企業應將出售發行人的股票收益所得上繳發行人,同時,所持限售股鎖定期自期滿后延長6個月。
九、關于虛假陳述賠償的承諾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與本次發行相關的中介機構已就虛假陳述賠償出具承諾,具體內容如下:
(一)公司關于虛假陳述賠償的承諾
1、因本公司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公司將在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權部門認定公司招股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后10個交易日內,啟動賠償投資者損失的相關工作。投資者損失根據與投資者協商確定的金額,或者依據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認定的方式或金額確定。
2、若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將在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權部門認定公司招股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后10個交易日內,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董事會,并提議召開股東大會,啟動股份回購措施,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回購價格以公司股票發行價格和有關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認定之日起前二十個交易股票交易均價孰高者確定;公司上市后發生除權除息事項的,上述發行價格及回購股份數量做相應調整。
3、上述承諾為本公司真實意思表示,若違反上述承諾本公司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于虛假陳述賠償的承諾
1、因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本人/本公司將在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權部門認定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后10個交易日內,啟動賠償投資者損失的相關工作。投資者損失根據與投資者協商確定的金額,或者依據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認定的方式或金額確定。
2、若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本人/本公司將在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權部門認定公司招股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后10個交易日內啟動股份回購措施,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回購價格以公司股票發行價格和有關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認定之日起前二十個交易股票交易均價孰高者確定;公司上市后發生除權除息事項的,上述發行價格及回購股份數量做相應調整。
3、上述承諾為本人/本公司真實意思表示,若違反上述承諾本人/本公司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于虛假陳述賠償的承諾
1、因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本人將在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權部門認定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后10個交易日內,啟動賠償投資者損失的相關工作。投資者損失根據與投資者協商確定的金額,或者依據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認定的方式或金額確定。
2、上述承諾為本人真實意思表示,若違反上述承諾本人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承諾
1、保薦人承諾
保薦人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諾:“因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因本公司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2、律師事務所承諾
律師事務所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承諾:“若因本所為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所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3、會計師事務所承諾
會計師事務所中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諾:“因本所為浙江雙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4、資產評估機構承諾
資產評估機構中水致遠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承諾:“因本公司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5、驗資機構承諾
驗資機構中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諾:“因本所為浙江雙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十、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為避免今后與公司之間可能出現的同業競爭,維護公司全體股東的利益和保證公司的長期穩定發展,公司控股股東凱畢特、實際控制人鄭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東胡美琴出具了《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
(一)控股股東凱畢特承諾
“1、截至本承諾函簽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未從事與發行人及其下屬企業主營業務相同或相似的業務。
2、本公司將不以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從事與發行人及其下屬企業的業務構成可能的直接或間接競爭的業務;保證將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從事、參與與發行人及其下屬企業的經營運作相競爭的任何活動的業務。
3、如發行人進一步拓展其業務范圍,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將不與發行人拓展后的業務相競爭;可能與發行人拓展后的業務產生競爭的,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將按照如下方式退出與發行人的競爭:A、停止與發行人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業務;B、將相競爭的業務納入到發行人來經營;C、將相競爭的業務轉讓給無關聯的第三方。
4、如違反以上承諾,本公司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充分賠償或補償由此給發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失。
5、本承諾函在本公司作為發行人控股股東期間內持續有效且不可變更或撤銷。”
(二)實際控制人承諾
“1、截至本承諾函簽署日,本人及本人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控制的其他企業未從事與發行人及其下屬企業主營業務相同或相似的業務。
2、本人將不以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從事與發行人及其下屬企業的業務構成可能的直接或間接競爭的業務;保證將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從事、參與與發行人及其下屬企業的經營運作相競爭的任何活動的業務。
3、如發行人進一步拓展其業務范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將不與發行人拓展后的業務相競爭;可能與發行人拓展后的業務產生競爭的,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將按照如下方式退出與發行人的競爭:A、停止與發行人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業務;B、將相競爭的業務納入到發行人來經營;C、將相競爭的業務轉讓給無關聯的第三方。
4、如違反以上承諾,本人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充分賠償或補償由此給發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和/或間接損失。
5、本承諾函在本人作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期間內持續有效且不可變更或撤銷。”
(下轉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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