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邢萌田鵬
6月2日,據滬深交易所官方網站信息,為進一步優化數據共享存托業務流程體制,進一步加強全球存托憑證(GDR)海外上市備案管理與全面推行注冊制的對接,滬深交易所分別就《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2023年修訂)(征求意見稿)》《深圳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2023年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統稱《暫行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5月16日,中國證監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境外發行上市類第6號: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指引》(下稱《監管指引》),對境外上市企業海外發售全球存托憑證定位、申請辦理程序流程、標準可用、原材料條件等做出規定,明確將GDR地區新增加基本個股發行列入注冊管理,然后由交易中心參考上市企業向特定對象發行新股程序進行審查。
為深入貫徹落實《監管指引》有關要求,此次滬深交易所《暫行辦法》中有所增加GDR地區新增加基本股票發行條件和發售審批有關分配,進一步明確上市企業在籌備及海外發售GDR環節的信息披露規定。
具體而言,修定主要包含三個方面:一是確立海外發行上市GDR必須符合的前提條件。滬深交易所上市企業因其地區新增加個股為基礎證券境外發行上市GDR的,除開必須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所規定的發行條件外,還應該已經在交易中心發售滿1年,且申請辦理此前120個交易日內按收盤價測算上市公司均值總市值不少于rmb200億人民幣。
二是確立審批行為主體及程序流程。滬深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批部門對地區新增加基本個股的發行上市申報文件進行審查。上市企業基本股票發行上市申請與審理、發行上市審批組織審批、向證監會申報審查意見、會議后事宜、復核、審批中斷與停止、審批相關事宜等,可用滬深交易所并購重組審批標準等有關上市企業向特定對象發售證券要求。
三是提升整個過程信息披露監管。上市企業境外發行上市GDR的,必須在執行內部結構決議程序流程、向海外相關組織遞交發售上市申請、GDR境外發行上市和募資到帳等關鍵節點,立即公布工作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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