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劉釗
6月1日夜間,冀中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冀州集團公司”)發布公告稱,冀州集團公司機構冀中能源、華北制藥兩家公司提升在冀中能源集團會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代理記賬公司”)的儲蓄,并授意冀中能源、華北制藥未按照規定公布與儲蓄有關的關聯方交易信息內容,河北省證監委對企業以及相關被告方做出相對應行政處分。
冀州集團公司表明:“截止到2023年4月28日,以上問題已整改結束,冀中能源在代理記賬公司儲蓄已降至49.76億人民幣,不得超過已公布的最高額;華北制藥在代理記賬公司儲蓄為0,代理記賬公司向華北制藥下發的貸款額為0。遭受以上行政處分對公司日常管理、生產運營及償債能力指標不產生重大不良影響。企業將吸取教訓,進一步加強內部治理結構的規范化,提升信息公開品質。”
河北省證監委查清,在冀中能源層面,2020年6月份至2021年4月份,冀州集團公司根據大會、下發文件等方式,規定冀中能源提升在代理記賬公司的儲蓄。冀中能源在代理記賬公司的存款總額最大做到123.48億人民幣,較已公布的最高額提升73.48億人民幣,增長額占2019年經審計公司凈資產的32.05%。在華北制藥層面,2020年6月份至2020年12月份,冀州集團公司根據大會、下發文件等方式,規定華北制藥提升在代理記賬公司的儲蓄。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華北制藥2021年在代理記賬公司具體日均存款為47.36億人民幣,較2021年已公布預估信用額度提升22.36億人民幣,增長額占2020年經審計公司凈資產的31.69%。
以上期內,冀中能源、華北制藥數次根據書面形式請示、向冀州集團公司負責人以及相關高管人員立即報告等方式,明確說明冀中能源、華北制藥在代理記賬公司的儲蓄已經超過了已公布的最高額,應按報請股東大會審議并向外公布,要求冀州集團公司融洽壓力降冀中能源、華北制藥在代理記賬公司的儲蓄,并請示報告怎樣處理股東大會審議和信息公開事項。冀州集團公司表明妥善解決冀中能源、華北制藥的超限額儲蓄難題,規定冀中能源、華北制藥暫時不對外開放公布超限額儲蓄信息內容。
鑒于以上難題,河北省證監委決定將冀州集團公司懲處50萬元罰款。冀中能源層面,對冀中能源責改,給予處分,并處罰款50萬元罰款;對當時任職老總趙兵文給予處分,并處罰款25萬元罰款;對當時任職經理趙生山給予處分,并處罰款20萬元罰款;對當時任職董事長助理鄭溫雅給予處分,并處罰款20萬元罰款。華北制藥層面,對華北制藥責改,給予處分,并處罰款50萬元罰款;對當時任職老總楊國占給予處分,并處罰款25萬元罰款;對當時任職劉文富副董給予處分,并處罰款25萬元罰款;對當時任職經理周曉冰給予處分,并處罰款20萬元罰款;對當時任職董事長助理常志山給予處分,并處罰款20萬元罰款;對當時任職財務主管王立鑫、李建軍采用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對當時任職老總張玉祥、總經理劉新彥采用出示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鏡片資詢創辦人況玉清對《證券日報》記者說:“對上市企業來講,明知管控政策法規法律效力超過公司股東企業規章制度的情形下,枉顧管控法規定,一味聽從大股東分配,(事前向公司股東報告)并非其逃脫責任的原因。”
IPG我國首席經濟學家柏文喜進一步表示:“上市企業冀中能源和華北制藥枉顧企業股東會的決策,依照大股東冀州公司的規定明知違規違紀的情形下仍在同一控股股東主管的代理記賬公司展開了超量儲蓄難題,并因涉嫌依照大股東指示未作公示公布。這對上市企業來說是知法犯法的違規操作。有關當事人犯罪事實也幫別的上市企業帶來了警告,在實施大股東與控股股東的指令時一方面必須執行上市企業內部結構必需決策與準許程序流程,并必須要在受權范圍之內實行,另一方面有關實施情況務必按照有關規定立即、詳細、全方位地給予公布,這也是做為群眾公司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行為道德底線,并且也必定遭受行政監督與法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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